土地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案,法院判处两被告缓刑并没收作案工具

最新修订 | 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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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全律师
陈俊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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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1695人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律所: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1201710474722 电话:13481029572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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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纠纷中,法院最终判处两被告缓刑。案件起因于被告韦某某与被害人因土地纠纷发生冲突,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双方对量刑存在分歧。作为被告韦某的代理人,陈俊全律师指出韦某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积极赔偿且家中有特殊情况,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

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公众的情感天平往往会倾向于遭受身体伤害的被害人一方,认为加害者应受到严厉的惩罚。然而,在法律的世界里,裁判并非仅仅依据情感,而是要建立在确凿的证据和严谨的逻辑之上。法律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包括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犯罪情节、事后表现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等。今日分享一则典型案例——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全律师代理的韦某某故意伤害罪案。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和双方的争议焦点,法院最终综合各方面因素作出了判决。

案件回溯

某日,被告人韦某某因其家门口的一块土地与本屯的被害人黄某某存在纠纷,且该纠纷此前已由法院进行处理。当日19时许,韦某某请了工人在家门口的这块土地上进行施工,黄某某及其儿子闻讯前来阻止,与韦某某发生言语冲突。韦某某生气之下便从围墙旁边拿了根铁管打了黄某某小腿。被告人韦某听到动静后,也拿了根铁管冲出来,用铁管打了黄某某手肘,还用拳头殴打黄某某脸部,造成黄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左腓骨上段两处骨折。经凭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持凶器伤害他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建议法院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可以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造成了他人身体损伤的结果,该结果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在本案中,最关键的争议点在于对两被告人的量刑。

原告方(公诉机关)主张两被告人持凶器伤害他人,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同时考虑到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以及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等因素,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并适用缓刑。

陈俊全律师团队主张,其代理的被告人韦某是看到其父亲与他人打架时才上前殴打,主观恶性不大;事后主动积极赔偿;且韦某本人家里有特殊情况,小孩刚几个月。希望法庭可以从轻处罚,给予缓刑。

律师策略

陈俊全律师团队将辩护集中于为被告人韦某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论证。

从法律原则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节。本案中,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以及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等情节都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同时,对于主观恶性的判断也会影响量刑。

在事实挖掘层面,陈俊全律师团队挖掘并呈现了相关证据。如谅解书,证实被告韦某某、韦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黄某某谅解;收条三份,证实被告人韦某某、韦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共计人民币28000元。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人事后积极赔偿的态度。此外,陈俊全律师还了解到韦某家中小孩刚几个月的特殊情况,这一情况也可以作为量刑时酌情考虑的因素。

在逻辑闭环层面,陈俊全律师向法庭系统梳理了整个案件的过程。指出韦某是在看到父亲与他人打架的紧急情况下才参与其中,并非有预谋地实施伤害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结合其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以及家中的特殊情况,认为对韦某适用缓刑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体现法律的人性化和教育意义,同时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陈俊全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两被告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某、韦某犯罪以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持凶器伤害他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对其两人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对扣押在案的铁管一根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价值延伸

这起案件对于类似的故意伤害罪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关注犯罪行为本身,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事后表现以及案件的起因等。对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犯罪嫌疑人,在量刑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体现了法律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同时,对于因邻里纠纷等原因引发的案件,更应注重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时,应深入挖掘案件事实,从法律原则和人性关怀等多个角度进行论证,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合理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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