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满心焦虑。他们在2014年承接了102省道、110国道两侧山体和冲积扇赛罕区段道路绿化工程施工第三标段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尽心尽力完成了工程,还通过了2015年的验收。可没想到,林业局却对工程价款产生争议,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公司陷入了资金困境,负责人整日愁眉不展。
林业局步步紧逼,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指出,一审法院未核减死树部分的工程款,且判决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林业局认为,根据合同约定,2016年秋季验收所有树木应全部成活,否则工程款不予支付,而鉴定报告显示存在死树情况,所以付款条件未成就。同时,一审中的鉴定报告结果也让林业局以此为据,想要降低支付金额。XX公司四处寻求解决办法,尝试了多种常规手段,却都无济于事,公司仿佛陷入了一个黑暗的漩涡,看不到一丝希望。
就在公司走投无路之时,刘昊东律师走进了他们的视野。刘昊东律师自2019年3月执业以来,承办过大量的各类案件,其中不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这让他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有着敏锐的直觉。他深知,在这类纠纷中,合同条款和证据的解读至关重要。
接案后,刘昊东律师没有急于回应林业局的诉求,而是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所有相关的鉴定报告。他发现,林业局在不认可XX公司《022号结算审计报告》的前提下,却想用该报告确定的较低工程造价减去《002号鉴定意见书》中的死树价格,这显然是用两个不同的定案标准相减,得出有利于自己的结果。同时,《002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基准年为2020年,而案涉工程的养护期是在2014年至2016年秋季,养护期之外的苗木成活率并非XX公司负责的范围。正是刘昊东律师多年积累的经验,让他捕捉到了这些关键的问题点。
在二审审理中,法庭气氛异常紧张。双方律师唇枪舌战,每一个观点的交锋都关系着案件的走向。当刘昊东律师提出林业局用不同标准计算工程款不合理,以及养护期外苗木成活率问题时,整个法庭都安静了下来,所有人都在认真聆听他的观点。林业局的律师开始有些慌乱,措辞也变得不那么坚定。这一刻,胜负仿佛已经开始倾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林业局的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XX公司不仅能全额拿到剩余的工程款,还能获得相应的利息。公司负责人心中的巨石终于落地,公司也避免了因资金短缺而可能面临的危机。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负责人眼眶湿润,长长地舒了一口气。此后,公司里又恢复了往日的忙碌与生机,仿佛这场风波从未发生过。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