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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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1、分期付款买卖情况下的责任承担。2、出租或有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3、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4、机动车挂靠情况下被挂靠人的责任承担。5、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6、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主的责任承担。7、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分期付款买卖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反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出卖方虽保有车辆所有权,但对车辆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主的责任承担

机动车主作为雇主对机动车的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其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直接确定机动车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五、出租或有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车主应当对运营车辆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化解车辆运营风险。

六、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拥有的高度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因此,车主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作为侵权物、国家设立强制责任险的精神相一致。

七、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车主丧失了对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肇事者驾驶车辆非出于车主自愿,因此车主无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机动车挂靠情况下被挂靠人的责任承担

在挂靠情况下,挂靠人对外都是以被挂靠人名义出现的,被挂靠人负有谨慎监管挂靠人管理使用车辆义务,有义务缴纳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有关商业三者险,而且对机动车运营享有“运行利益”,为保护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

九、肇事者擅自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肇事者擅自驾驶情况下,如果车主无疏于管理的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对自己所有的危险物疏于管理,致使他人方便随意擅自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当与擅自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以加强高度危险作业的机动车所有者谨慎保管使用义务,更好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在一般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有些时候,车辆的车主可能会和实际驾驶人员分离,也就是车主与驾驶人员并非同一个人,在这类情况下若是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不见得就一定要对事故承担责任,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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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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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哪些,哪些人承担交通事故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一、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二)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四)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六)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七)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哪些人承担交通事故连带责任
(一)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二)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三)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
(六)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无票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
(十)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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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车主,出现交通事故,雇佣驾驶员驾驶,负次要责任,车主不在现场。车主有连带责任吗有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应该不少朋友都遇到过亲戚朋友问你借车的事儿,不借吧,显得自己小气,脸皮薄的朋友一定会觉得心里过意不去。顾及情面借吧,心疼车且后续可能带来的麻烦事儿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是同一人时,损害赔偿责任由所有人承担,这是一种常态。在现实生活中,因出借等情形使机动车与其所有人分离,机动车借用人为使用人、实际控制人的形态也是常见的。这就面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是由机动车所有人还是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扩展资料发生事故后,什么情况算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
① 明明知晓借车人饮酒、吸毒却还是将车借给借车人的,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借车人在借到车后饮酒或吸毒的,车主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② 明知道自己的车有故障却还是将车借出的,车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里说的车辆故障指的是被借车辆的动力系统、刹车系统、轮胎鼓包等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问题。
③ 将车辆借给给没有驾照的人,车主需要承担责任。不光要看对方有无驾照,还要注意对方的驾照有效期和准驾车型,一旦驾照过期或准驾车型不符被借车辆的,车主都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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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主张连带责任
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3、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4、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5、在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连带之债。等等。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哪些情形可主张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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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人车主是否负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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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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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分别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连带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7)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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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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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公司法中股东多久要负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法中股东什么时候要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主要有以下七种:
一、转投资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可以成为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即“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二十条 【股东权利限制】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出资不足法律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六十三条 【个人财产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出资不实的责任,应当补交,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足额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法条: 第九十四条 【发起人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七、分立前的债务承担,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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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股东什么时间要负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法中股东什么时间要负连带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法中股东什么时候要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主要有以下七种:
一、转投资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可以成为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即“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二十条 【股东权利限制】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出资不足法律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六十三条 【个人财产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出资不实的责任,应当补交,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足额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法条: 第九十四条 【发起人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七、分立前的债务承担,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问题解答如下, 李某于2005年10月5日借款35000元给胡某,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胡某未按约定还款。经了解,因胡某生意资金周转紧张,暂时无钱还款,但王某尚欠胡某到期货款2.7万元。2007年4月李某向提起代位权之诉,要求王某向其履行偿付义务,同时李某担心王某不一定有清偿能力,要求胡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李某无权要求胡某承担连带责任,应驳回李某要求胡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第二种意见: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但次债务人并不一定就具有履行能力,所以,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就债务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应支持李某要求胡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了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但这并不等同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具备必然的财产清偿能力和现实实现条件。到期债权和该债权的实现能力完全是两回事。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能力,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一规定表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作的代位权诉讼一经确认成立,就所确认的债权数额,次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直接清偿的义务和责任,原来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新的且为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显然是一种债的转移,即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转嫁为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在取得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清偿权利同时,却丧失了原本即有的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主张和清偿权利。这样,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最终后果,不仅没有使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拓展到次债务人责任财产范围,反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又处于一种新的风险境地,甚至增添、扩大的债权人的债权风险。这无疑是与代位权制度设立的目的相违背的。由于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并不是一经判决确认即可得到债权必然实现的效果,即次债务人并不一定具备用于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和能力。所以,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就债务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取得次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的权利同时,债务人对其原本所负有的清偿责任并不丧失,这才符合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立法本意。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包括债权人提起代位权的主张数额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同时也不能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这样,在共同的债务数额范围内,债务人、次债务人均负有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债务的责任。代位权制度的设立,也就设定了与债务人负有连带关系的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这实质上是一种连带责任,以此保证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所以,在代位诉讼中,债务人对代位要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不能以就代位权诉讼所作的由次债务人代位清偿为由,推卸其原本既有的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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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有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有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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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无证驾驶后逃逸与车主有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将机动车交由无证人员驾驶出交通事故的,车主将按照《侵权责任法》第49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会到事故现场勘查之后出具责任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书中就涉及到责任划分的问题,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呢?被认定为主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指导意见,划分责任首先应区分其过错大小,
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7、机动车未按规定调头事故。
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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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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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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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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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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