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您之前与男方没有办理结婚证,虽然在老家依习俗举行了典礼,但是您与男方没有婚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双方自行解除即可,您离开就表示您解除了与男方的同居关系。
2、对于彩礼款,男方可以依你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您返还彩礼款,您有权举证证明彩礼款的花费部分,对于合理部分应予以返还。金属于男方对您的赠与,您有权不予返还。 您没有与之前的男方建立婚姻关系,您有婚姻自主权,您有权结婚。所以您现在结婚是合法的,不属于重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其中,“生活困难”的认定: 根据《解释一》是指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解释二》“生活困难”的解释,应当与《解释一》相一致,同样应为绝对的生活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一方靠自己的力量生活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的财产受到损失,不是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四)首先,若双方对于彩礼没有纠纷,则无须对其进行分割,默认为女方的财产; 其次,若双方对彩礼存在纠纷,可按照下述规定进行: 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
(五)离婚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当事双方彩礼发生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给一方造成经济困难,可以要求返还。婚前男方给的彩礼属于女方私有财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返还彩礼,应当看是否属于赠与,没有结婚证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两人同居期间,彩礼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男方不能要求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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