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什么时间开始没有事实婚姻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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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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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国在1994年开始没有事实婚姻,因为事实婚姻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会有不小的影响,所以自己需要注意相关的条件,一旦自己的问题处置没有太多的争议就会有着重要的现实的意义,因此自己需要积极的了解,对于婚姻一定需要登记,确保法律上的保障。
中国什么时间开始没有事实婚姻

一,中国什么时间开始没有事实婚姻

民事审判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这一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所谓以夫妻名义,是指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而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依照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具体包括:

1、双方自愿结婚;

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方需达到22周岁,女方需达到20周岁;

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男女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若办理了结婚登记,当然不成立事实婚姻。

相关法律知识: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事实婚姻的存在需要自己学会一定的了解,如果自己的婚姻没有进行法律上的登记,一旦自己的婚姻关系存在问题,自己的权益保障就会失去积极的意义,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需要自己进行的直接的了解,确保自己的利益不会失去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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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什么时候开始不承认事实婚姻
根据规定来看,1994年2月1日之后其实我国就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了。而在此之前,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也要看是否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不能轻易的就按照事实婚姻对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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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们村里的一个光棍最近找到了一个对象,但是我听说一直没有结婚,他们说构成事实婚姻也算是结婚了,我想问一下中国有事实婚姻么,国家法律承不承认事实婚姻?
[律师回复]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
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
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这两天我朋友跟我说,我国以前有事实婚姻,我听的很懵不知道这是什么,为此我想要了解一下啊,我国有事实婚姻吗?我国的法律上承认事实婚姻吗?有人知道可以告诉吗
[律师回复]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从1950年的婚姻法开始,我国就确立了婚姻登记制度,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所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即使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律上也不承认双方有婚姻关系。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现象,特别是早些年代,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现象较多,他们长期共同生活,生儿育女,形成了稳定的家庭关系,并得到了周围群众的认可。如果绝对地不承认这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客观存在的婚姻关系,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是有条件地承认了这种事实婚姻关系。
在不同历史时期,司法实践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是不同的。根据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婚姻案件,要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规定,不登记是不合法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具体案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对于双方或一方不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婚姻纠纷,如未生育子女,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应解除其非法的婚姻关系;对于双方已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纠纷,应按一般的婚姻案件处理。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事实婚姻又做了新的界定,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应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线,以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对待;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除非当事人通过补办结婚登记使其婚姻效力溯及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时,否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里所说的“结婚实质要件”,应当理解为2001年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如果当事人的“婚姻纠纷”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即产生与合法有效婚姻相同的法律后果,婚姻当事人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只是在未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出现“婚姻纠纷”需要法院予以裁决时才适用,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过程中不得适用,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符合2001年司法解释关于事实婚姻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按照离婚登记方式来解除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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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何时开始的实施
新婚姻法实施时间是: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解释一实施时间是:2001年12月24日 婚姻法解释二实施时间是:2004年4月1日 婚姻法解释三实施时间是:201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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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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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年开始不承认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开始取消。对于事实婚姻只限于1994年2月1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所以,对于是不是事实婚姻关系,在法律上1994年2月1日这个时间节点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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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姐姐跟对象在一起同居很久了,婚礼也办了,但是因为对象的原因迟迟没有办理结婚证,请问律师我国的事实婚姻有哪些规定, 我国法律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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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哪年开始没有事实婚姻?
以后,我国法律上就没有事实婚姻的认定,而在此时间之前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是可以承认的,但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领取结婚证,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的婚姻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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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想咨询一件事情,我的一个阿姨,他跟我的一个叔叔他们在一起已经10年了,可是一直都没有扯证,我想请问什么时候开始不认定事实婚姻的及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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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所谓以夫妻名义,是指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而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依照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具体包括:
1、双方自愿结婚;
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方需达到22周岁,女方需达到20周岁;
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男女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若办理了结婚登记,当然不成立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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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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