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予以审查,如果认为足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做出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消除,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立即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2、起诉人向法院撤销诉讼时,如果法院裁定允许撤诉的,法院就会对起诉人保全的财产进行解封,对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民事诉讼中撤诉需要符合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撤诉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才能得到法院的准许,否则将不能进行撤诉。
(一)撤诉必须是原告或者上诉人,有请求权第三人类似于原告的地位,也可以申请撤诉。
(二)撤诉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判决做出之前。
(三)撤诉必须自愿、合法。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可以允许撤诉,也可以不允许撤诉。
(四)撤诉的法律后果: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三、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
(一)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其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其程序条件是,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二)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顺利实施,保证将来做出的裁判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其适用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存在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其程序条件是,当事人向受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三)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三十日内不起诉的,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审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如果认为不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或者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消除,财产保全也可撤诉。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允许撤诉的,诉讼时效应当重新计算,在诉讼时效内,原告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30日内,当事人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书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实施财产保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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