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单位犯罪判决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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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违法发放贷款罪单位犯罪判是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直接的处罚,一般就是五年以下的拘役,同时处罚一定的金额,但是在问题的解决上如果自己的利益保障没有的实质性的约束,自己的判定就不存在一定的基础,因此自己需要合理的解决。
违法发放贷款罪单位犯罪判决是怎样的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单位犯罪判决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发放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我国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等等。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违法发放贷款的情况存在不少的案例,一旦自己的事情的处理在具体程序上有难度,权益的保障就会失去法律上的基础,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具体事情的解决中,无论何种情况,自己的权益维护都不会存在问题的,但是最为关键的还是自己的方式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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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因此违法发放贷款罪可以是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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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单位犯罪刑事判决书样本
[律师回复] 对于单位犯罪刑事判决书样本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犯罪刑事判决书范本
×××人民
刑 事 判 决 书
(一审单位犯罪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书指控被告单位×××犯××罪,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单位×××辩称……(概述被告单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有关被告单位犯罪的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
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
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单位犯罪是否成立,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实行“双罚制”,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元,……(写明缴纳期限);
二、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

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

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
(二)项还是第
(三)项,均应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无罪;
二、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
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应用说明:
1、本判决书与“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的刑事判决书格式相比较,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一)首部
1、本判决书仅适用于“双罚制”单位犯罪公诉案件,因此,“被告单位”项下另列“诉讼代表人”项。并需注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其单位的任职情况,已表明其行为与职务有关。
2、诉讼代表人,是指代表被告单位出庭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若其亦被指控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则应由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人民也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3、当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时,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应当负刑事责任。制作裁判文书时,不再列单位被告。
4、受案后判决前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则在首部写明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被注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内容,
然后再写明其他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4、犯罪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资产重组情况的,应当追究原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承受原犯罪单位权利义务的新单位的刑事责任。制作裁判文书时,仍应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在原单位名称后用括号注明“何时已变更为×××单位”字样;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二)事实
1、本文书“经审理查明”的内容是针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的模式制作的;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应相应改动。
2、叙述“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部分,可按照单位犯罪的具体情况一并叙述或分别叙述,但表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单位犯罪罪责以外的其他犯罪时,应单独列项。
(三)理由
依据刑法的具体规定,在论证犯罪构成的基础上,着重阐述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以及实行“双罚制”。
(四)判决结果
1、本文是针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定罪判刑、定罪免刑或者宣告无罪的模式制作的。若条件变化,如有的定罪判刑,有的定罪免刑,或者有的定罪判刑(免刑),有的宣告无罪等,则应相应改动。根据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单位不构成犯罪的,除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外犯有其他罪行,否则不得以犯罪论处。
2、若出现首部第4项载明的情形,则判决结果的第一项应写为“对被告单位终止审理”,并在相应部分阐明终止审理的理由;第二项写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被告人作出的判决。
3、人民对发生了分立、合并或者资产重组的原犯罪单位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罚金时,应当将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新单位作为被执行为;罚金超出新单位所承受的财产的,可依法在执行中予以减除。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可表述为“被告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元;鉴于该单位已于×××时被合并(或分立为等)×××单位,故该罚金向×××单位(新)执行。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刑应引用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5、若单位犯罪中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则文书名称改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其他相关部分亦作相应改动。
6、制作本判决书时,可以参阅一审公诉案件使用普通程序用的刑事判决书格式及应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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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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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书指控被告单位×××犯××罪,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单位×××辩称……(概述被告单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有关被告单位犯罪的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
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
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单位犯罪是否成立,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实行“双罚制”,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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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元,……(写明缴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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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

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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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
(二)项还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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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单位×××无罪;
二、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
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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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贷款诈骗罪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单位犯贷款诈骗罪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单位犯贷款诈骗罪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目前的贷款诈骗很多是以单位作为借款主体,单位犯罪数额总体来看也比个人诈骗要大得多,且诈骗成功率更高,给金融机构带来损失更大,社会危害性更严重。因此,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对于单位作为借款人实施贷款诈骗行为,且违法所得也归单位所有的,司法中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为此,最高在《全国审理金融诈骗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于现实中比较常见的通过设立“皮包公司”骗贷,诈骗得手后转移资产,然后通过所谓破产或重组的方式“金蝉脱壳”逃废债务的,笔者认为,要直接以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罪行为进行定罪处罚。最高在《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就明确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法律规定,对单位的惩处只有罚金一种方法,如果要给一个机构上刑,怎么上呢?。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却是在用国家的财政拨款来缴纳罚金。这实质等于国家的自我惩罚,将国家的金钱从一个口袋掏出来,却又放进了另一个口袋。再者,国家机关一旦缴纳罚金,又势必影响其正常运作,这对国家职能的实现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都是极其不利的。国家为了维护机关的正常运转又不得不再次向受过惩罚的机关下拨财政资金,这一过程又无形之中给相关财政机构增加了负担,而犯罪机关本身却似乎并未受到实质性的损害。这样的刑罚根本起不到教育和惩诫的作用,成为一种玩笑和摆设,成为对刑法科学性与严厉性的莫大讽刺。
2、自1987年我国刑事立法认可“单位犯罪”这个概念以来,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按条文规定应该认定为国家机关犯罪的案件,如丹东汽车案、泰安汽车案等。但是从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中不难发现,对于此类案件,执法、司法机关往往不是去分析和追究犯罪机关的罪刑和责任,而是热衷于追究有关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从而使相关法律法规被束之高阁。这不仅说明这些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实质意义不大,更说明了追究有关领导、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就已经能够解决所谓的国家机关“犯罪”的问题。有学者干脆指出,那些貌似机关犯罪的案件,实质都是机关负责人或负责人与一般人员为谋求不正当利益而实施的自然人犯罪。司法实践中追究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会遇到许多难以逾越的障碍,其中最主要的便是怎样既达到惩罚机关的目的,又能维护机关,保证其以后的正常运作。但我们的司法机构又不能胜任惩罚者与保护者的双重身份,面对这样的困难,它们习惯性地无奈地选择了回避,将犯罪直接定性为自然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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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事业部每年4月份、9月份两次领取劳保用品,出库单要一式三份,领用事业部、财务部、企业管理部各存一份。领取后的劳保用品由使用部门对未发放的劳保用品进行管理。劳保用品的费用列支由财务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费用列支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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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温费的发放标准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三、高温还有哪些福利
1、达37℃以上,下午暂停工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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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中暑致死视为工伤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高温补贴有哪些注意事项
1、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津贴,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每年6-10月都要发放。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属于克扣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及时向各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2、高温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有个别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津贴,但却将高温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利益。高温津贴用工单位必须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额外支付。
3、任何用人单位不仅要按规定发放津贴,严禁企业把每月的高温津贴标准除以当月天数,再乘以劳动者当月工作天数来发放。防暑降温费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发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温津贴只能是现金支付,不能以物品替代。
4、高温津贴不是福利,与“防暑降温费”等概念的福利性质不同,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性质,支付了高温津贴,企业还需支付职工防暑降温费,还需要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由于气候差异,每个城市发放高温费的具体时间和标准都不同,这要以当地政府出台的政策为准。在高温环境下的工作是属于高强度的工作,或多或少都会对工人的身体和心理造成疲惫,甚至受伤,所以高温费是我们无论如何都要争取到的。单位不发高温费违法吗,当然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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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高温费不发是否违法,是否有权利发放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单位不发高温费违法吗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不发放的,属于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劳动者可以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二、高温费的发放标准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三、高温还有哪些福利
1、达37℃以上,下午暂停工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孕妇工作环境不能超3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3、工作中暑致死视为工伤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高温补贴有哪些注意事项
1、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津贴,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每年6-10月都要发放。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属于克扣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及时向各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2、高温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有个别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津贴,但却将高温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利益。高温津贴用工单位必须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额外支付。
3、任何用人单位不仅要按规定发放津贴,严禁企业把每月的高温津贴标准除以当月天数,再乘以劳动者当月工作天数来发放。防暑降温费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发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温津贴只能是现金支付,不能以物品替代。
4、高温津贴不是福利,与“防暑降温费”等概念的福利性质不同,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性质,支付了高温津贴,企业还需支付职工防暑降温费,还需要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由于气候差异,每个城市发放高温费的具体时间和标准都不同,这要以当地政府出台的政策为准。在高温环境下的工作是属于高强度的工作,或多或少都会对工人的身体和心理造成疲惫,甚至受伤,所以高温费是我们无论如何都要争取到的。单位不发高温费违法吗,当然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处理。
单位不发高温费有违法吗,有哪些发放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单位不发高温费违法吗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不发放的,属于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劳动者可以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二、高温费的发放标准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三、高温还有哪些福利
1、达37℃以上,下午暂停工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孕妇工作环境不能超3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3、工作中暑致死视为工伤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高温补贴有哪些注意事项
1、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津贴,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每年6-10月都要发放。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属于克扣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及时向各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2、高温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有个别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津贴,但却将高温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利益。高温津贴用工单位必须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额外支付。
3、任何用人单位不仅要按规定发放津贴,严禁企业把每月的高温津贴标准除以当月天数,再乘以劳动者当月工作天数来发放。防暑降温费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发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温津贴只能是现金支付,不能以物品替代。
4、高温津贴不是福利,与“防暑降温费”等概念的福利性质不同,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性质,支付了高温津贴,企业还需支付职工防暑降温费,还需要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由于气候差异,每个城市发放高温费的具体时间和标准都不同,这要以当地政府出台的政策为准。在高温环境下的工作是属于高强度的工作,或多或少都会对工人的身体和心理造成疲惫,甚至受伤,所以高温费是我们无论如何都要争取到的。单位不发高温费违法吗,当然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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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怎么发放试用期工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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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单位干部犯刑事案件,可以一票否决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没有达到当地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或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非法、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三)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
(五)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六)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七)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认为其他需要予以否决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否决: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向做得较好,但也发生一些刑事案件,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并能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查处的;
(二)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后,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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