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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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是涉嫌严重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的罪犯,而且,一审、二审审理完毕以后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死缓裁判的同时,法院就应该当即作出终身监禁的判决,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届满以后,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用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二是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就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强调终身监禁决定后,就必须“牢底坐穿”,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刑法修正案(九)》在对终身监禁的立法技术上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1、对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种类未作修改,不将终身监禁作为新刑种。

2、《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后段)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也没有将终身监禁列入特大贪贿犯罪的法定刑

3、在法条表述上体现终身监禁只是一种行刑方式。

二、减刑的条件

减刑需要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因为贪污受贿案件当中出现过终身监禁的判罚,所以终身监禁这种判罚方式在社会生活当中也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终身监禁跟有期徒刑或死刑的判决是不一样的,因为终身监禁没有被正式列入刑罚方式,也能说终身监禁是一种行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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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假释和减刑适用吗
不适用,减刑、假释是为了在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是现如今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了终身监禁是不可以减刑假释的,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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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是终身监禁吗
无期徒刑,是一种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严厉刑罚。被判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被判了终身监禁。只要在服刑期间真心悔过或积极改造,表现良好,还是有机会获得减刑的。所以,无期徒刑的惩罚性质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会根据罪犯的表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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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会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律师回复] 1、贪污或者受贿的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作出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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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几天在看书的时候,看到了一个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名词,所以问一下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同时指出,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律解答】
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于无期徒刑与死刑是两个不同刑种,为了更准确的适用死刑,《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同时,《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解释》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了明确: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二是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以上就是对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司法解释是什么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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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适用缓刑吗
终身监禁属于极刑,不允许缓刑,因为这代表罪犯需终身服刑,直至生命终结。而缓刑则适用于有期徒刑罪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暂停执行刑罚。考虑到终身监禁的终身性,给予其缓刑考验既无可能,也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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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终身监禁可以减刑吗
[律师回复] 对于终身监禁可以减刑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解释》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了明确: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二是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终身监禁可以减刑吗
[律师回复] 对于终身监禁可以减刑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解释》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了明确: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二是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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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适用哪些情形?
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在罪名上,主要是犯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情节上,则要求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还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判刑上面,犯罪分子是被依法判处了死缓的。同时具有上述三种情形的,那么法院才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适用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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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最近想要进行假释相关手续的办理,想请问律师假释犯不适用禁止令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假释不适用禁制令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创设了刑法禁止令制度,对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同时可以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而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其假释条件和要求与宣告缓刑有类似之处,是否假释犯也存在刑法禁止令适用的可能性。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许多条文进行了修改、增加、删减,其中新增设的刑法禁止令制度,引起了许多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同时可以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与此同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将禁止令纳入《刑法》丰富了我国的刑法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也是符合当前刑罚轻缓化的潮流趋势。但《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刑法禁止令的适用现仅限于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此本文重点在于探讨假释犯对于刑法禁止令适用的可能性。
  在现代刑罚制度中,假释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其是当代刑罚宽缓化的体现,“假释是人犯自改过机关释放后而仍受当局约束的办法,他是被放回到社会去,但同时仍受严密监视,以便考察他是否可以住在自由社会里毋需监视。” 假释的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能够快速的回归社会、融入社会,不因监禁刑而与社会脱节。我国《刑罚修正案(八)》对假释的条件进行了相应修改,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同时对假释犯进行社区矫正,但本文认为对假释犯仅靠社区矫正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必须辅以其他管束措施,那么刑法禁止令就成为一个不二的选择。
我一个朋友的叔叔因为拐卖儿童被判了终身监禁,但是他在监狱中表现良好,请问被叛了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是真的吗?
[律师回复]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以前,我国虽然有无期徒刑,但是并不是真正的“无期”,从司法实践来看,通过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这三种方式,一般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少则十几年,多则二十几年,就可以离开监狱回归社会。
首先是减刑,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的,考验期满就可以减为无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经过多次减刑后,原来被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就可以刑满释放出狱。
其次是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再次是暂予监外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是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或者在减刑为有期徒刑后,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通过合法程序,就可以获得暂予监外执行。
一方面,我们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少杀慎杀,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在死刑与自由刑之间,“死刑过重”与“生刑太短”形成巨大的落差,缺乏必要的过渡。同时,近年来一些有权人、有钱人,利用特殊的关系、金钱和手段,非法办理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逃避刑罚的惩罚,引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关注和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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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禁驾适用哪些情况?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一款非常明确的规定了“终身禁驾”的条件,即:交通事故和逃逸。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可处“终身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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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谁可以适用减刑,假释
[律师回复] 对于谁可以适用减刑,假释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2、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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