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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类型有哪些?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有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二、《民法典》(起实施)特别法人是指那些?
根据《民法典》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特别法人。
纳入特别法人的这四类组织在不同意义和不同程度上都具有公益性或者公共性。赋予它们以特别法人资格,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在处理民法与公法、政府与市场关系上的新考虑。特别法人中的机关法人及其机关法人的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政府一方的民事主体资格、合同属性、争端解决渠道及其社会投资者的信心,都会产生影响。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的相关情况认定应当根据法人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那么还需要按照法人的申请程序来进行处理,特别法人属于特殊的法人个体,需要由相关组织的管理机构来进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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