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实婚姻是否有继承权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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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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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意见规定来看,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如果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属于事实婚姻的,那么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去世,另一方此时可以以其配偶身份,按照我国《继承法》中的规定继承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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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事实婚姻是否有继承权

在认定男女双方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彼此享有遗产继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1989年1)第13条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

二、对事实婚姻的相关认定

对于构成的事实婚姻,我国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配,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事实婚姻的认定是分时间的,在1994年2月1日前和在1994年2月1日后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是不同的,因此,对于事实婚姻期间涉及的财产分配,法律上虽有相关的规定,但针对不同的情况,还需咨询相关专业的婚姻律师,从而更好的维护您的财产利益。

从当前的现状来看,事实婚姻的情况在逐渐的减少。因为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满足结婚实质要件,并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就不在以事实婚姻认定,而认为是同居关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对事实婚姻与对同居关系的认定、处理上面都是不同的。相对来说,在同居关系下,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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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能否有继承权?
事实婚姻也是有继承权的,对此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的,如果属于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并享受继承权,但如果没有补办结婚证的,则不可以享受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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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妹和他男朋友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是二人已经有了事实婚姻了,对于法律第一继承人事实婚姻是第一继承人吗
[律师回复]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二顺序的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针对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言。
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且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俗称爷爷、奶奶、姥爷、姥姥。
而第二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在一定条件下的法定扶养、赡养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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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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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和他的老公有一个女儿,朋友离婚后,她的女儿和朋友一起生活,她的老公和一个女人同居生活了几年,前不久朋友的老公心脏病去世,请问按照婚姻继承的有关法律中,这个和她老公同居的女人可以继承她老公的遗产吗?
[律师回复] 婚后一方接受继承所得的财产.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所继承的遗产,遗产包括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因此因继承所得的财产也不以所有权为限。此类财产的取得纯粹系基于夫妻一方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而依法享有的继承权,与其婚姻关系无关。作为一种财产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应当尊重原财产所有人即被继承人的意志,不应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第18条第3项将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分为两种情形:如果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即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这类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区分情形,分别对待:
  
1、一方婚后通过法定继承方式所继承的财产,因不可能具有第18条第3项所规定的条件,因而全都属于共同财产。
  
2、一方婚后通过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如果立遗嘱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明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即应属于接受继承的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一方婚后通过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如果立遗嘱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没有明确指明只归夫或秦一方所有的,夫妻双方又未对此项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则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何理解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配偶有权继承财产吗
[律师回复] 事实婚姻的有关继承规定
以下案件如此理解:只要是事实婚姻,那么国家法律承认其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不是事实婚姻,那么就属于同居关系,只能按照一般处理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来分得应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
【石家庄离婚律师咨询案例】郭某与刘某是邻村青年,1988年12月,两人以订婚形式确立了恋爱关系。1990年5月,两人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仅以宴请亲朋乡邻的方式举办了婚礼。当时,郭某23岁,刘某22岁。1996年,两人有了女儿郭某晶。
郭某头脑灵活、吃苦能干,在成家以后的日子里,先后盖起两层小楼,冰箱、电视等各类家庭用具一应俱全,并有了自己的货运小汽车。
1998年,郭某因业务往来认识了在县城做干货生意的年轻女老板乔某丹,两人在交往中相互产生好感,不久就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住地周围居民也都以为他们是夫妻。乔某丹当时并不知道郭某已经成家,并多次要求郭某尽快与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都被郭某以生意忙耽搁不起为由推托过去。
2001年
7、8月份,郭某在县城另娶妻室的事情被进城办事的一个同村人发现,并私下告诉了刘某。刘某起初很难相信,亲自到县城查看,证明确属事实。两人发生激烈争吵。
刘某非常气愤,于2002年9月向人民提讼,要求与郭某离婚。但是不巧的是,郭某在运送货物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律师说法】
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履行法定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被法律有条件承认其夫妻事实的一种两性结合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据此,能否认定事实婚姻的存在,首先存在1994年2月1日这个时间节点,在这之前的男女双方,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哪怕没有办理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也承认其夫妻关系。而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后,就一定要补办结婚登记,否则法律就不承认其夫妻关系。
至于事实婚姻中配偶继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六条特别规定了:“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只要是事实婚姻,那么国家法律承认其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不是事实婚姻,那么就属于同居关系,只能按照一般处理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来分得应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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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属于事实婚姻,之前的时候他的丈夫由于生病的原因就给去世了,就给他留下一笔遗产,但是他自己就在准备继承的时候被说没有继承权,那个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继承权 怎样?
[律师回复]
1. 我国法律对夫妻互相继承遗产的规定。对于遗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并立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侣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配偶的继承权是男女双方两性结合的必然结果.因此,它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方权利。男女双方缔结了婚姻以后,组成家庭,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不可避免地会在家庭内部产生一系列的权权利义务关系。如互助友爱、养育子女、以共同的劳动收入维护家庭的经济生活、夫妻有平等的处理家庭共同产的权利和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等。因此,当配偶中的一方死后另一方也就理所当然地取得了财产的继承权。
2.事实婚姻者是否可以相互继承遗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关于配偶之间有继承权的规定也只适用于力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那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该怎么办呢?针对这一让会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事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因此,根据该法第5条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法定结婚的条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事实婚姻,男女双方互有继承权。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经补办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继承权;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无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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