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就是属于直接故意的犯罪。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对称。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犯罪故意的一种。成立条件是:
(1)认识因素,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
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
(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锯锉、爆炸物等;
(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
(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等;
(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的化学药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复杂性可以反映出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
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这类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犯罪预备的存在就是为犯罪作预备的工作,这种行为就是属于故意的实施犯罪行为,只要形成预备犯,那么执法人员就会有权利进行判决,所以,对于犯罪是我们公民所不允许的行为,只要有此行为都算是违反了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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