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的时间节点是什么?
1、据婚姻法规定,新婚姻法颁布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个时间节点以后不再认定事实婚姻,仅认定为同居关系。
2、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事实婚姻认定时间是需要在以前,从开始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4、根据《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5、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二、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1、双方自愿结婚;
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方需达到22周岁,女方需达到20周岁;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男女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若办理了结婚登记,当然不成立事实婚姻。
三、事实婚姻可以分财产吗
1、如果确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的(如果在以前,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处理),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首先可由双方协商来自行分割财产,如果协商不成的,应依以下原则进行:
2、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仍归其个人所有;
3、对于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应该由双方进行均分。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5、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首先也可以由双方来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且有证据证明是双方的共同财产的,可以按照各自拥有的比例分割该共同财产;如果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如在同居期间的个人收入等),则应归各人个人所有,无权要求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当事双方属于事实婚姻的,离婚财产分割,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按照双方约定属于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由双方均分,新婚姻法颁布以后同居生活的,属于非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财产,双方自行协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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