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抚养关系应当根据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一方再婚后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3、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三、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1、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
2、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
3、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考虑孩子的意愿。
综上所述,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抚养子女的,与子女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子女与其生活不利于身心健康,10周岁以上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其他理由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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