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三、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诉讼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其中,就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综上所述,对于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可以实行简易程序,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金额有争议的案件可以实行简易程序,对于确认或者变更抚养权关系的可以实行简易程序,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金额不大的案件可以实行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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