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1日,徐X、田XX与武汉市XX公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满心期待着能按时住进新房。可到了交房日期,房子却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2015年3月7日,XX公司在房屋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的情况下,将盛世滨江1幢30层03室房屋交付给了徐X、田XX。直到2017年4月25日,诉争商品房才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证。
徐X、田XX认为XX公司构成逾期交房,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0400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9日,实际应计算至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而XX公司却辩称,徐X、田XX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且一审依法调减违约金合法合理。
这起纠纷中,熊珂律师作为被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熊珂律师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曾在湖北法院系统两家法院工作过,后进入自由市场,在多家企业任职,从法务主管直至法务助理总监,现为北京中银(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熊珂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对于诉讼时效问题,他指出逾期交房违约金是以日为单位累计计算,该违约金系继续性债权,每日的违约金均为独立的债权,应单独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逐日届满。而对于违约金的调整,他认为徐X、田XX已于2015年3月7日接收了房屋,客观上缩短了交房的等待期,取得了房屋的使用利益,且徐X、田XX亦无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故一审法院从公平角度出发,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将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标准由日万分之一调整为日万分之零点二五,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案件也提醒着人们,在签订合同等民事行为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正如熊珂律师一直秉持的执业理念“依法护企、风控先行、商法兼顾、诚信致远”,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才能让市场交易更加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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