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一种能力或资格。 那么什么样的人具有这样的能力或资格,可以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诉讼代理人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民事诉讼委托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1、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2、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4、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5、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6、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提出再审申请等权利。
7、要求重新鉴定、举证和勘验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分别还有什么各自不同的权利?原告有提出撤销、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提起反诉的权利。
第三人有什么诉讼权利和义务?有独 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其诉讼权利义务同原告一样;无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民事案件中,委托了代理人之后,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是有一定的代理权限。而这个代理全选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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