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调取对方财产信息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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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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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案件中怀疑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对方财产信息,根据诉讼证据中的规定,对于自己无法搜集到的证据申请法院调取的,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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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案件中调取对方财产信息可以吗

1.没有一方的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去查的,如果到法院诉讼离婚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提夫妻感情破裂和财产的证据,法院不会主动调查双方的财产情况。

2.如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隐匿财产的,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相关证据,法院决定调查的,会采取查询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途径调查夫妻双方的财产情况。

3.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起施行)相关规定,通过法院离婚,就是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

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进行认定与分割。

综上,离婚诉讼中,法院不会主动调查双方的财产情况,但会依据一方的申请决定是否调查。一般法院调查包括法院依职权的调查取证和给律师签发调查令进行调查两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离婚案件也遵循上述法条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夫妻一方认为对方存在财产转移行为的,应当承担对应的举证责任。当然也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一些证据,且需要提供证据线索,但法院一般不会依职权调取。

二、对银行存款、信用证查询取证

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的银行存款问题,应注意法院判决分割的是“现有的银行存款余额”,还是包括“诉讼过程中或起诉前对方转移的存款”。

为此需调查两方面的内容,即存款余额、一定期限内的存取款明细。

而一般情况下,配偶的银行存款情况,当事人或律师均无法直接到银行申请查询。

唯一的方式是查询到对方的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名称,再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至银行调取。

三、工资报酬查询取证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方的工资报酬并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而是以现有财产为基础。

因此查询对方的工资报酬,往往是作为对方应承担抚养费的衡量标准。

查询配偶的工资收入时,要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现在大多数单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工资,而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往往比单位对外出具的工资证明多。因此,除了要求配偶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外,还应要求提供发放工资的银行账号;

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亦属夫妻共同财产,可一并查询;

配偶的辞职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属于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以上工资收入证明可请律师调查。

但银行工资账号、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则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由法院直接调取。

夫妻感情破裂婚姻无法存续的情况下,双方进行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一方可能会因为想要多分得财产而将共同财产进行转移或者隐藏,而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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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山东省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br/>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适用本办法。<br/>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br/>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br/>第四条: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专利行政部门管辖。<br/>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专利行政部门管辖。<br/>专利行政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br/>第五条:专利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和调解:<br/>(一)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br/>(二)被请求人所在地不在本省同一个设区的市的;<br/>(三)重大、复杂或者有较大影响的。<br/>对前款第二项的专利纠纷,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管辖。<br/>第六条: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br/>专利行政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br/>第七条: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专利纠纷,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和调解的,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br/>第二章:专利纠纷的处理<br/>第八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专利侵权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br/>第九条:提起专利纠纷处理请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br/>(一)有明确的被请求人;<br/>(二)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br/>(三)属于专利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br/>(四)当事人未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br/>第十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br/>(一)请求书;<br/>(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br/>(三)相关专利文件及专利权有效的证明;<br/>(四)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证据;<br/>(五)其他有关证据、证明。<br/>当事人应当提供有关材料的原件、原物或者经专利行政部门核对无异的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材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br/>第十一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br/>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处理请求或者进行和解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br/>第十二条:专利行政部门对请求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br/>请求书及有关材料需要补正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及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经补正符合立案条件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请求人逾期不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br/>第十三条: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br/>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有关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br/>专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伪造、转移、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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