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继承与分配相关的纠纷中,指定购房行为的有效性常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且一方做出指定购房的处分行为时,容易引发多方利益冲突,进而产生纠纷。正如娄高启律师代理的这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就被继承人指定购房行为是否有效产生了激烈争议。
在这起案件中,被继承人李X先生与张XX太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四人。李X先生承租的公房被纳入棚改项目征收范围,他购买该公房后,与征收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并选择外迁奖励房源。李X先生指定将外迁奖励房源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购买,且经过了公证。然而,原告认为李X先生在未取得张XX太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单方指定将房屋由被告一、被告二购买,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处分行为应属无效,同时主张该指定行为系“借名买房”,房屋实际仍属于父母遗产应由四名子女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法院在处理此类关于指定购房行为有效性的问题时,通常会从多个角度进行考量。首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法院会判断一方的处分行为是否得到了另一方的同意。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主张《指定外迁奖励房源共同购买人声明书》上仅有李X先生的捺印,没有张XX太的签字或手印,李X先生系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娄高启律师敏锐地注意到公证机关的视频录像,视频显示张XX太在场且对李X先生的指定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张XX太在公证现场的同意行为构成对李X先生处分行为的有效追认,该指定行为为夫妻共同作出的意思表示,从而驳回了原告关于张XX太未签字导致处分行为无效的主张。这表明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时,法院并非仅依据书面签字来判断是否为共同意思表示,其他能够证明另一方同意的证据也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法院会考量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借名买房需有双方对于借名购房的合意。在本案中,原告主张案涉房屋系“借名买房”,但娄高启律师指出并无任何证据证明李X先生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相反,李X先生出具的声明书意思表示清晰明确是指定购买,而非借名登记,被告一、被告二亦对借名买房的主张不予认可。法院据此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原告该主张不予认可。这体现了在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时,法院注重证据的证明力,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名合意是认定借名买房关系的关键。
再者,法院还会审查指定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娄高启律师指出李X先生对案涉房屋的指定购买行为,系基于征收补偿政策所享有的权利,该权利属于财产性利益,他有权依据征收补偿方案指定外迁奖励房源的共同购买人,且该指定行为经公证机关公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任何无效情形。法院经审理也认为李X先生的指定行为并无原告主张的无效情形,亦无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说明法院在判断指定行为有效性时,会综合考虑行为的权利来源、程序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等因素。
从这起案例以及法院的裁判规则中,可以观察到一些实务规律。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案件中,当事人应注意保留能够证明另一方同意处分行为的证据,如视频、书面声明等,以免在纠纷发生时陷入不利局面。对于借名买房的情况,主张借名买房的一方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购房的合意,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同时,在进行涉及财产处分的指定行为时,要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的正当性,通过公证等方式增强行为的证明力。
北京娄高启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精准锁定公证视频这一关键证据,将“未签字”的不利事实转化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有力抗辩,同时以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驳斥原告“借名买房”主张,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其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求,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房屋产权。这也提醒当事人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和策略制定,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指定购房行为有效性的裁判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当事人和律师应充分了解这些裁判规则,以便在纠纷处理中做出更合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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