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徐XX与被告徐XX系兄弟姐妹关系,均为徐xx之子女。徐xx原拥有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私房,2001年该房屋被拆迁。徐xx委托女儿徐XX全权办理拆迁相关事宜,之后徐XX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并于2004年取得所有权证。2014年徐XX去世后,徐XX、徐XX多次提起诉讼,主张涉案房屋系徐XX遗产或应由兄弟姐妹共同共有,2016年再次起诉请求确认共同共有。在自行处理这些纠纷的过程中,原被告均面临着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梳理困难等诸多难题。
徐XX陷入维权被动后,通过正规途径委托了经验丰富的李同红律师。李同红律师执业经验丰富,自2001年执业以来已经承办了逾千件案件,服务地区主要为北京。
李同红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明确核心争议点为涉案房屋性质,即属于徐XX遗产还是徐XX个人财产。他从多个方面展开代理工作:首先,梳理拆迁安置背景,向法庭提交《东四危改拆迁个案审订会议记录》、拆迁协议等证据,证明徐XX系被安置人之一,享有安置权益。其次,证明购房款来源及工龄使用情况,提交《回购就地安置住房预售合同》等证据,说明购房款使用了徐XX与丈夫张XX的工龄,且由徐XX补交,徐XX领取的补偿款与购房款无关。李同红律师还强调徐XX生前未提异议,指出房屋2004年就登记在徐XX名下,徐XX与徐XX共同生活十余年未提出任何异议,足以证明其认可房屋归属。同时,他利用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引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确认安置合同的合法性。另外,提交四兄弟姐妹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徐XX遗产已分割完毕,涉案房屋不在遗产范围内。最后,梳理多次诉讼情况,论证原告重复起诉,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被多次驳回。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时徐XX属于被安置人之一,回迁使用了其与丈夫的工龄,徐XX生前未提异议,可认定房屋为徐XX所有。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徐XX、徐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二原告负担。
通过此案,普通民众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应注意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如拆迁协议、购房合同、资金支付凭证等。处理纠纷时,要明确法律关系,若自己无法理清,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同时,避免重复诉讼浪费时间和精力,应在充分准备证据和法律依据后再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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