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归属的原则:
1、子女两周岁以下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子女两周岁以上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十周岁以上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自己的生活诉求和愿望,尊重子女的个人意愿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因而应考虑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也即是说子女的意见很关键,子女的意见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往往决定着抚养权的归属
二、子女抚养原则
1、核心原则:子女利益最大化对于子女抚养原则,直接的法律规定是《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根据子女年龄确定原则
对于子女抚养权,《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哺乳期内“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则“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确立了以子女年龄(哺乳期)作为确定子女由谁抚养的原则。
综上所述,子女两周岁以上,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十周岁以上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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