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交通事故对方车轻微损伤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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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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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两车交通事故对方车轻微损伤的处理方法是,首先互看证件,即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如遇到证件不全的,应该立即报警等待处理,拍照取证,在车辆出现碰撞后,要及时用手机拍下相互碰撞的部位,注意要清晰的拍摄车牌号码,没有各种保险标志的不能随便挪动车辆。

两车交通事故对方车轻微损伤如何处理

一、两车交通事故对方车轻微损伤如何处理?

如果事故没有人员伤亡,仅仅车子受损,车子在可以开动的情况下,双方可以拍照后把车子开到路边,拍照照片有几点要求:双方车子位置关系 车牌号码, 是否压了交通禁行线或者其他标志。

1、互看证件。

当发生双方的轻微交通事故时,应该首先互看证件,即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如遇到证件不全的,应该立即报警等待处理。没带驾驶证就是无证驾驶,这时不能轻易离开现场。

2、拍照取证。

在车辆出现碰撞后,要及时用手机拍下相互碰撞的部位,注意要清晰的拍摄车牌号码,这很重要。此外,如果你够细心还应该拍下车辆识别代码,更保险一些。

3、看车辆保险标志。

正常的车辆都有保险标志的,包括交强险标志、环保标志等,一定要在前挡风玻璃上看一眼,这样比较保险。一旦碰到没有各种保险标志的,就要注意了,不能随便挪动车辆。

4、繁忙路段要尽快撤离。

如果是在交通繁忙的路段,应该尽快完成上述简单检查后把车辆转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然后再进行下一步处理。

5、走快速理赔。

如果不想耽误时间,发生事故损失在2000元以下,事故责任明确,那就走快速理赔程序,即不用等保险公司来看现场,因为你已经拍照了,这样报案后约时间去定损就行了。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保险公司理赔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报案

当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以电话报案,也可直接去报案。

(二)勘验

保险公司应主动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先抢救伤者,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对未逃逸的交通事故,而且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5日内进行检验鉴定,然后做出认定书。

(三)办理理赔手续

投保人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应携带行驶证,保险合同以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件。保险公司应在48小时内对车辆进行定损,投保人在车辆没有定损之前不能修理车辆。保险公司应该出具车辆定损清单,明确更换配件,修复车辆的费用和工时。

(四)签字

投保人如对上述清单无争议即签字生效,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如果有争议则可以拒绝签字。在投保人对定损清单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修复车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理赔。

综上所述,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轻微交通事故当事双方对责任认定没有争议,发生事故损失在2000元以下,不用等保险公司来看现场,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之后,保险公司应在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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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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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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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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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了一个牙,另外有两个牙有轻度破损属于轻伤吗
[律师回复]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属于轻伤的。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躯干与会阴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性损伤导致一侧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挫伤致排尿困难;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附则  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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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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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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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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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躯干与会阴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性损伤导致一侧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挫伤致排尿困难;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附则  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两人打架,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应付法律责任吗
[律师回复]
1,关于刑事责任的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 程度的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方已经有伤者经过鉴定构成轻伤,那么你们全体参与殴打对方的人都需要对这个轻伤负责,作为共犯承担全部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 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 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的补充: 2013-05-31 23:23
2,关于民事赔偿的问题。
无论你和你朋友怎样承担刑事责任,都需要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对方 赔 偿医 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 经 过 鉴定 伤者构成伤残,还需要赔偿伤残赔偿金。
费用金 额 可 以参考以下标准。
(1),医药费。
医药费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 定数额。包括你 为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 医 药费、住院费、 整形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营养费。
营养费是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和 相关费用支出证 明确
定数额。是指为辅助治疗身体疾病或使 身 体尽快康复而购 买的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 用。
(3),误工费、护理费。
误工费、护理费是根据受害人或护 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 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 照 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 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 平均 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 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 况 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 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 职工 的平均工资计算。主张误工费 时出示收入证明即可。
(4),交通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你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 医、陪护或者转院治疗等 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住宿费 根据你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 费 应以实际支出和费用或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计 算;
(5),伤残 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是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 等级、受害 人户籍地或 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 础 计算。按 照当地公布的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者 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标 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 算。但六 十周 岁以上的,年龄每 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 周岁以上 的, 按五年计算;
(6),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 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7),财产损失 。
财产损失是根据你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 的,包括物品的维 修费、贬损费等,以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 为 限。应当提供购买 物品的发票、合同、收据等来证明受损 物品 的价值,如果无法 确定价值的,可以申请鉴定,根据鉴 定结论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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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轻微伤加起来算轻伤吗
要看情况,轻微伤是轻微伤,轻伤是轻伤,不能合并计算。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具体二个轻微伤是否能构成轻伤,需要法医根据具体检查情况来确定的。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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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两起情节轻微绑架罪能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两起情节轻微绑架罪能判多少年问题解答如下, 两起情节轻微绑架罪能判多少年
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和构成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又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
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昏睡、昏迷的行为。
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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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殴打一人至轻微伤如何定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两人殴打一人至轻微伤如何定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两起情节轻微绑架罪能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两起情节轻微绑架罪能判多少年
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和构成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又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
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昏睡、昏迷的行为。
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两起情节轻微绑架罪能如何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两起情节轻微绑架罪能如何判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两起情节轻微绑架罪能判多少年
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和构成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又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
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昏睡、昏迷的行为。
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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