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男女双方已完成结婚登记并实际共同生活的,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亦规定,婚前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给付人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彩礼一般是指婚前男方向女方赠送的财物,而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一方在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主张生活困难的一方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4、彩礼能否退还,需要结合彩礼的性质、数额、用途等情况综合考虑。有下列三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4、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一般平时给付价值不大的不支持返还,价值较大的财产,一般会按照用途、损耗等酌情返还
二、离婚彩礼不能要回来的情况
离婚彩礼能否要回来?离婚彩礼也有不能要回来的情况并且共同生活的,或者是同居两年以上的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再或者是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这三种情况,彩礼不能要回来。以下是具体情况的介绍: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综上所述,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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