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在侦查中的权利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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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过程当中所享有的权利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申请司法机关变更强制性措施,向办案机关了解关于案件的相关情况并提出辩护意见,也有权利保持跟犯罪嫌疑人的会见跟通信,调查案件的相关证据。
辩护律师在侦查中的权利有哪些

一、辩护律师在侦查中的权利有哪些?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5、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6、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7、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8、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并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二、律师收费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三、刑事案件辩护人范围

下列人员均可被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4)其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缓刑)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灰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公、检、法及国家机关安全、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辩护律师所做的这些工作,不管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其本质的目的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客观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替犯罪嫌疑人争取相对比较公平的判决结果。任何阶段,律师都需要依法行使相关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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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朋友卷入一场官司,请问做他辩护人,请问有谁知道一般侦查阶段辩护人权利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一、申请侦查人员回避和申请复议 新刑诉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原来规定的是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增加了这个款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具有这样一个权利。 二、提供法律帮助 原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法律咨询,新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供法律帮助,法律帮助当然比提供法律咨询的范围扩大的,但是提供法律帮助的范围还是有待于司法解释明确。 三、代理申诉、控告 这是原原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但是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了具体的内容,该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同时规定了申诉和控告的程序,该条第二款规定: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原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取保候审,新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就没有逮捕后申请的限制。这个申请变更应当包括符合取保条件的申请和超过羁押期限的变更。 新刑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原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新刑诉法规定了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六、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原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规定了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侦查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明确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 七、收集证据 新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0从而可以看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权利可以收集证据,但不能收集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证据,不可以申请公安机关收集证据。 八、为审查批准逮捕提供意见 新刑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九、为侦查的事实和定性提供书面意见 0新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十、取得侦查终结移送情况 新刑诉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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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叫辩护人还是辩护律师?
侦查阶段应当叫辩护人,这是统一称谓,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拘措施后,就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对于刑事诉讼来说,越早请律师对嫌疑人越有利。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要发挥自己的作用,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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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您好!我的叔叔因为打架被拘留了,阿姨请了一个律师,阿姨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刑事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规定和权利是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提供辩护。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可以了解案情及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 。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3、除了特殊案件,其他案件均有权同当事人会见、通信,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4、会见当事人不再受监听,不许公安人员陪同 。
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5、有权要求调取证据和自行收集证据,有权申请证人到庭。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6、有权对是否应当逮捕发表意见。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7、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书面意见。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9、侦查终结公安机关有义务通知律师,以便律师跟进案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10、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并提出复议。
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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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控告、申诉。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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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代理人与受害人或其家属就民事赔偿进行协商、和解,并争取获得受害人或其家属谅解。
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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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在河北省唐山市的表哥是律师,刚刚做完刑事辩护,我说很简单嘛,他告诉我有很多他的限制与其它因素,我想知道的是律师权利与限制,刑事辩护在侦查阶段的问题是?
[律师回复] 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介入诉讼活动进行了必要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3、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4、辩护律师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5、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不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6、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7、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权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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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侦查阶段律师权利有哪些?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有: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二、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即犯罪嫌疑人因何罪嫌疑,侦查机关应当告知。三、为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有权提出书面意见。四、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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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简述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职责和权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简述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职责和权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里规定的“辩护律师”,是指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
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作为辩护人的律师。根据本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此,本条规定的主体仅限于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第一项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里所规定的法律帮助,是指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律图网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需要的法律帮助。  其中提供律图网,主要是指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帮助不限于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法律事务,不论其是否向辩护律师提出,辩护律师都有责任提供帮助,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教育,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争取得到从轻处理,介绍有关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让其了解有关法律责任规定,讲解有关法律程序,告知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等。  
2、辩护律师可以代理申诉、控告。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
第二项职责是“代理申诉、控告”。这里所规定的“代理申诉、控告”,主要是指代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等提出申诉、控告。代理申诉、控告是以犯罪嫌疑人的名义代为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而不是律师本身的权利。因此,辩护律师代理申诉、控告,需经犯罪嫌疑人的委托。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是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职责规定。根据本法
第三十五条关于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责任的规定,辩护人在其他诉讼阶段也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  
3、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第三项职责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即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辩护律师可以为其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请予以变更,如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将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需要经犯罪嫌疑人的委托。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是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职责规定。根据本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在其他诉讼阶段,也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同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
第四项职责是“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里所规定的“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指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有何种犯罪嫌疑,即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罪名,侦查机关应当告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主要是指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以及对案件侦查的有关情况,包括有关证据情况等。  在不影响侦查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侦查机关应当尽量向辩护律师告知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主要是指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听取其意见,或者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提出意见既包括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意见,也包括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提出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我的一个表弟,他前几天放炮子结果不小心把邻居家的小房子给点着了,他被抓了想要辩护,所以他想要问一下放火罪侦查阶段辩护词是啥,放火罪的辩护词范文 怎么写
[律师回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顾某某近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顾某某本人同意,指派王舒琪律师担任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手案件后,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顾某某,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在本节犯罪过程中的主要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在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时都回答该赌场是由三人合开的,这与被告人顾某某的陈述一致。在该节事实中,赌场开设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该茶室是曹某开的,赌场的场地是由曹某提供,而赌场的工作人员则都是被告人汪某某手下。当时,被告人汪某某在海宁和嘉兴王店很有势力,经常强占别人的场子(在本案的第二项罪名寻衅滋事罪中,就有多起被告人汪某某强占别人场子的情况),被告人汪某某要求被告人顾某某加入合伙开赌场,被告人顾某某是是不敢不听从的,被告人顾某某加入该赌场主要是惧怕被告人汪某某的势力。根据被告人孙某某2009年7月30日笔录第8-9页、2009年9月7日笔录中第7-8页的供述:当时柴菩头即被告人顾某某答应合开场子是因为惧怕得罪占峰,怕被打。孙某某的笔录也反映了这一情况,其他各被告人的供述也佐证了被告人顾某某惧怕被告人汪某某而与其合开场子这一事实。
而且,该赌场在开设过程中,基本上顾某某是没有什么权力的,赌场中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由汪某某委派,管理和分成也是由汪某某的人负责。被告人顾某某在公安阶段的笔录以及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叶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2页、170页中,被告人胡某红在公安侦查卷130页、 141页中,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6页、62-63页中,被告人胡某平在公安侦查卷1
4、35页中,以及上述各被告人在本庭庭审过程中都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证人谢某某、杨某某、富某某、陈某某、金某某、宋某某、褚某、金某某、徐某某、楼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也予以证实。根据以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在寻根访赌场的开设中,赌场中抽庄丰、洗牌、维持秩序、插脚等都是由汪某某委派手下掌控的,被告人顾某某在赌场中是没有什么权力的,事实上他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有没有被告人他都不影响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顾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海宁市寻根访茶室开设的赌场总共就开了不到一个星期,期间共开了五场,这一事实已经在法庭调查中,由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这一事实也是予以认可的。相对于一般的开设赌场罪的情况以及与本案其他赌场的开设情况相比,寻根访赌场的开设时间较短、场次较少,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好。早在2009年4月24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顾某某就对于自己在寻根访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顾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其他犯罪事实的侦查工作,有悔罪表现。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顾某某就对被告人汪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对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提供了一定的帮助。而且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顾某某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对本案涉黑案件及聚众斗殴等节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证人证言。辩护人热内被告人顾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公安机关侦查其他案件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寻根访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从犯,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对被告人顾某某减轻处罚,给被告人顾某某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某某某律师事务所
201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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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中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哪些?
侦查程序中辩护律师的权利包括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便于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服务方案;会见不受监听,会见次数不受限制,会见无须经批准和陪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除外)以及与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通信,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等六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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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近朋友家里出了一些意外事故,现在要写辩护词了,请问一下侦查阶段刑事辩护词是什么样子的呢?
[律师回复] 你问的侦查阶段刑事辩护词的写法是: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要求,故意伤害罪必须具备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有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要求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必须高度统一。
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并不具备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给刘某电话中关于只许砸店不许伤人的要求,发生打架斗殴的地点与被害人文具店的距离,目击证人目睹案件发生经过等可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追求的目标仅是砸毁被害人文具店财物,以达到泄愤的目的。并非积极追求或者放任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
所以本案若定故意伤害罪,无法达到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主客观要件的统一。
但是,根据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方面存在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并且按照其意志,实施了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发生了毁坏他人财物的结果。形成了主客观的高度统一。假若经物价评估鉴定,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话,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你好,我想知道关于侦查阶段刑事和解辩护意见是怎样的,我最近公司有个同事被误解亏空空款,现在想做调解所以想了解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一)对刑事和解成功的案件
  对刑事和解成功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一步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在侦查阶段和解成功,符合撤案条件的,应当立即依法撤案。对其它案件,公安机关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同方式区别对待,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案件,应当在和解成功后十五日内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并建议作出相对不诉(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即对于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相对不诉案件可予行政处罚);
  
(二)对被采取刑事拘留或者报捕阶段的案件
  对被采取刑事拘留或者报捕阶段的案件,可变更强制措施后十日内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并建议作出相对不诉;对已被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在和解成功后十日内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并建议作出相对不诉。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和解成功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和解成功后十日内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决定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1、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解成功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又反悔的案件,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属于自诉案件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可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公诉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原撤案决定,重新立案侦查。
  
2、双方当事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解的,刑事和解协议应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十日前提交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应认定和解成功,并制作相关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定,归入案卷。
  
3、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在和解成功后十日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同时将决定送相关公安机关;没有达成和解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按程序审查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阶段和解成功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又反悔的案件,如果已经作出相对不诉决定的,不再提起公诉;未作出相对不诉决定的,应当按照公诉程序处理。
  
4、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依法视情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对在公安、检察机关侦查或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的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后自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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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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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的一个亲戚因为犯了刑事案件被公安部门抓获了,朋友请了一个律师,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会见几次?
[律师回复] 您好,就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会见几次的问题,做出如下解释:侦查阶段一般刑事案件会见不受限制,只要正当上班时间都可以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不受限制,具体次数要根据办案需要、辩护需要而定。从委托至一审会见至少四,家属委托后第一次会见;移送审查起诉第二次会见;开庭前第三次会见;一审判决后第四次会见。一般都会多于四次。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我的弟弟是未成年,天天在学校不学好跟人用手机实施诈骗,之后被警方抓获了,案子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弟想让我为他辩护,我想咨询一下未成年人犯罪辩护意见侦查阶段的
[律师回复] 未成年犯罪是需要辩护人的,如果没有辩护人则需要法院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该是法律援助的律师。
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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