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已婚生小孩是重婚行为吗?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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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双方都已婚生小孩也不一定是属于重婚的行为;但如果在生了小孩子之后还同居的生活在一起还是以夫妻的名义处理任何的事情,那么就已经算是构成了重婚罪,从而就会按此条款来进行处罚。
双方都已婚生小孩是重婚行为吗?

一、双方都已婚生小孩是重婚行为吗?

如果当事不知道已婚者已婚,以夫妻名义居住而生孩子的,当事人不属于重婚罪,而已婚者犯重婚罪。如果当事人知道已婚者已婚的,并且以夫妻名义居住生下孩子的,双方属于重婚罪。如果只是出轨,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而生下孩子的不属于重婚罪。

二、重婚证据有哪些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从诉讼本质上看,这不是很大的区别。

三、重婚罪的管辖机关:

1、 立案侦查方面由公安机关管辖

2、 提起公诉方面由检察院管辖,如果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还可以提自诉

3、 审理方面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 级别管辖的话,是由基层法院管辖。

综合上面所说的,重婚的行为就是属于在结了婚之后还与他人进行结婚或者是同居,那么这种行为都是会构成重婚罪的,对于是否生育小孩这两者是没有多大关系的,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从而才能保障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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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侵权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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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A生前系江西省新余市某公司职工,2006年12月27日,A因公出差途中遭遇车祸身亡,新余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A为因工死亡。2007年1月19日,A家属与肇事者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获得32万元赔偿。同时,A家属向新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5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对A家属25万元的工亡待遇请求不予支持。A家属不服,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提讼,也不予支持。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由于本案属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工伤,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向侵权人和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请求赔偿,即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形成了二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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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的工伤职工不能获得双重赔偿。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工伤保险与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为首、工伤保险为辅的关系,也就是差额补偿,即如果工伤职工向侵权方获得了侵权损害赔偿不足予弥补其损失,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补偿。若向侵权方获得了足额的损害赔偿,那么就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实践中,一些地方规章也采纳了这种观点。如《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民事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保险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民事赔偿支付的上述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补助足差额部分……”。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4条规定“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又如《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被保险人因未能及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而危及生命或对其康复有严重影响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垫付工伤医疗费用,以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抢救、治疗。在被保险人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时,应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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