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民事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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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中的规定,在出现借款合同纠纷的时候,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民事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借款合同民事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借款合同纠纷可以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要知道借款合同的纠纷产生的频率也是非常高的,比较常见的就是借款人到期不还钱,或者是双方就借款利息等到产生了争议。实际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采取怎样的方式,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不得不说,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借款合同纠纷的也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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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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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们家和叔叔家是有债权关系的,但是现在叔叔拒绝还款,想知道民间借贷诉讼管辖法院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1,《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
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礁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1992年8月12日 司发通〔1992〕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 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高利贷、纠纷多等问题。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制止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的需求,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就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       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
(2)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3)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4)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过去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借贷诉讼管辖应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借贷诉讼管辖应该怎么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民间借贷可能出现口头及书面借款合同的形式,若口头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出借款项后,仅会出具借条,并没有约定履行地,此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借款合同纠纷的,除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合同履行地是出借款项的地点即出借方所在地,所以应当由出借方所在地、借款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民诉法》第23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民诉法》第34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法》第62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能怎么确定诉讼管辖
[律师回复] 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变化对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厘清“接收货币一方”究竟是借方(债务人),还是贷方(债权人)这一关键问题。
借款合同的性质
1、是实践性合同
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将借款交付时间确定为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合同生效与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存在差异,且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是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并规范的,故此处的“提供借款”应解释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即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应为实践性合同。
既然出借人“提供借款”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则那种将借款交付行为解释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存在先天的法理障碍和逻辑矛盾,故借款交付地显然并非合同履行地。
2、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学界通说认为,赠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为单务合同。至于民间借贷合同是否为单务合同,则因有息、无息而存在分歧。对于无息民间借贷,通说认为属于单务合同;自合同法的规范来看,应将民间借贷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已如前述。
在此基础上,因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故出借人并不负担给付义务,仅借款人负有给付义务,即民间借贷合同在合同法上应解释为单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既然为单务合同,则借款人的主给付义务所在地——还款所在地——才应系合同履行地。
3、还款所在地的认定
因借款人履行返还义务的标的为货币,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三)项有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才进一步确定为原告住所地。这才是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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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民间借贷诉讼管辖法院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争议管辖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情形下,出借人住所地依法取得了当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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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款合同管辖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款合同管辖该怎么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偿的民间借款合同,出借人不得在借贷时将利息扣除计入本金之内,也不得计算复利,搞利滚利,否则按照实际借贷额计息或将已收取的复利返还借贷人。合同约定借贷是有偿的,但没有约定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依《统一合同法》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出借人应当特别注意,如果出借人的内心意愿是订立有偿借款合同,就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条款。另外,《统一合同法》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无偿的民间借款合同,偿还期限已届满,借贷人未按期偿还,或者未规定偿还期限,但出借人再三催告后,借贷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除要求借贷人偿还本金外,还有权要求借贷人支付逾期利息。
债务纠纷官司,在向人民提讼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据:
一、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民间借贷诉讼法院如何管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民诉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则存在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情形: 1、若合同约定了由“联系点”的人民管辖,分三种情形: ( 1)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管辖; ( 2)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 3)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以上所称“约定管辖的排他性”,系指合同是否排除当事人向合意选择以外的诉讼的权利。若排除,则具有排他性。但是,协议约定非排他性管辖应当明确,当管辖合意究竟是排他性的抑或是非排他性的难以判断时,实务上倾向于排他性解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奚晓明主编)第60页)。如:当管辖协议中使用了“可”、“有权”等用词时,应当解释为由约定行使排他性管辖权。非排他性管辖的约定,如:“本协议所引起的任何事宜受某某的非排他性司法管辖权管辖。” 2、若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或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要求,则适用法定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 2)合同履行地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至于出借人所在地系指出借人住所地抑或是出借人汇款银行住所地则不甚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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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该规定,显然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当是出借人住所地,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争议管辖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情形下,出借人住所地依法取得了当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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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管辖法院的具体确定标准是:其一、对公民提起的民间借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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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戚去年借了一笔钱给他朋友,但是对方不肯还了,想问一下民间借贷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一、民间借贷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根据该规定,显然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当是出借人住所地,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争议管辖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情形下,出借人住所地依法取得了当然的管辖权。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1,《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
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礁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1992年8月12日 司发通〔1992〕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 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高利贷、纠纷多等问题。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制止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的需求,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就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       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
(2)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3)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4)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过去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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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的具体确定标准是:其一、对公民提起的民间借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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