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重婚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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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政部门重婚的规定是构成重婚的,应当按照刑法来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重婚,具体的构成要件必须是明明有法律当中承认的合法配偶,但是却和他人登记的结婚或者是与他人在一起,以夫妻关系共同长时间的在一起生活。
民政部门重婚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政部门重婚的规定是什么?

民政部门重婚的规定是构成重婚的,应当按照刑法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有刑事责任的人。

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

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行为人构成重婚罪的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的意思是指,行为中一人或者双方有一个婚姻状态还正在存续。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那么婚姻状态就不算存续,就不会构成重婚罪。

“又与之结婚”的意思是不一定要去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但是以夫妻身份生活在一起,构成事实婚姻的,也算是结婚。

“明知”是指在知道他人已经有一个正在存续的婚姻关系时,仍然与之结婚。在未婚的一方不知道伴侣是已婚状态与之结婚的,该行为人不构成重婚罪,伴侣构成重婚罪。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二、重婚罪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都受到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法中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现了重婚、出轨等破坏婚姻的行为后,另一方也是可以提出离婚申请,同时也可以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现在进行重婚罪方面的处罚,都是在刑法当中做出的规定,但实际上婚姻法和民政部门颁布的相关条例和司法解释当中,对于重婚也做出了一些要求,指的就是存在重婚的这种状态,就属于过错方,需要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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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政部门对重婚的处理是怎样的
民政局撤销结婚登记,如果他们拒绝,向法院起诉解决。已婚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涉嫌重婚罪,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人民法院对构成重婚罪的被告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犯重婚罪而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应当宣告予以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对重婚应该怎么处理

一,对重婚犯罪人给予法律制裁。
人民法院对构成重婚犯罪要件或符合重婚罪犯罪特征的重婚犯罪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里要说明两点:一是由原配偶自诉请求对重婚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原配偶受强制或涉及利害关系没有提起诉讼而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重婚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婚罪虽属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但重婚罪不单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解除非法婚姻关系。
人民法院对构成重婚罪的被告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犯重婚罪而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应当宣告予以解除。在程序上,应先处理重婚问题,然后应另外提起民事诉讼再处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侵害等方面的问题。

三,可以由法院进行调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这里所说的调解,只能对刑事部分而言,如原配偶重归于好,愿意继续在一起过夫妻生活或自诉人得到一定的补偿后自愿撤回自诉,不再追究重婚犯罪人刑事责任等。此外,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重婚犯罪案件,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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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政部门要怎样查低保存款问题解答如下, 在申请低保的时候,申请人需要提供自己的银行存款帐号,用于核实家庭财产状况。民政部门也可以直接核查申请人的帐号信息,当然这都是抽查,不一定每个人都会去查。但是建议不要在申请低保的时候弄虚作假。
申请“低保户”需要核查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其中家庭财产包括房子、汽车、股票之类的有价证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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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收入核定仍是一个棘手的难题,尤其涉及申请家庭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因为涉及个人隐私,难以准确核定,引入银行查询机制,将有利于破解这个难题。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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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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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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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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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需要民政部门办理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领养孩子需要民政部门办理什么手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收养登记操作程序:
  
(一)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二)审查和公告。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三)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的申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到哪里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的孩子的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一)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二)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三)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四)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五)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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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步骤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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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询问: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收养登记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3、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受理:登记员对收养人和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
5、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6、登记: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协议必须到民政局登记吗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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