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有无财产限制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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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有无财产限制规定?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有无财产限制规定?

按照一般的共有财产处理。

尽管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解除同居关系,对于同居期间构成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可以请求依法分割;

而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指的是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构成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必须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同财产;

(二)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共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当适用《民法典》等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法律规定,即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

分割共有财产时,还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同居期间购置不动产的,产权即为该登记名义人所有,但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应当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和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等因素综合考虑,妥善处理,这主要是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

处理同居财产纠纷问题应当坚持约定优先的原则,如当事人对房产的权属有约定,在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先行适用该约定;

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谁出资、谁享有的原则进行权属认定和分配。

同时,对于没有出资、但实际上对同居期间的生活、家务等方面投入过多的一方,可以考虑公平的原则予以适当照顾。

对于同居期间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个人财产,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共有财产处理,原则上双方平分,同时也应当考虑到贡献大小及其它因素。

现在不少人非婚同居,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可以写一份财产分配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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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需要民政部门办理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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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和公告。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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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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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询问: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收养登记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3、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受理:登记员对收养人和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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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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