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般的共有财产处理。
尽管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解除同居关系,对于同居期间构成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可以请求依法分割;
而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指的是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构成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必须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同财产;
(二)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共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当适用《民法典》等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法律规定,即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
分割共有财产时,还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同居期间购置不动产的,产权即为该登记名义人所有,但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应当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和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等因素综合考虑,妥善处理,这主要是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
处理同居财产纠纷问题应当坚持约定优先的原则,如当事人对房产的权属有约定,在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先行适用该约定;
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谁出资、谁享有的原则进行权属认定和分配。
同时,对于没有出资、但实际上对同居期间的生活、家务等方面投入过多的一方,可以考虑公平的原则予以适当照顾。
对于同居期间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个人财产,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共有财产处理,原则上双方平分,同时也应当考虑到贡献大小及其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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