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违法经营额怎样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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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侵权的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是按照实施侵权过程中,销售,运输,制造,储存侵权产品的·价值,计算商标侵权违反经营额应当考虑,侵权商品销售价格,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侵权产生的营业收入等。
商标侵权的违法经营额怎样计算?

一、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怎样计算?

1、违法经营额,在旧《商标法》中表述为“非法经营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2、《解释》依据的《刑法》只规定了针对商品商标的3类犯罪行为,因此该条款明显不适用于服务商标侵权的违法经营额计算。结合执法实践经验,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应指行为人在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以及提供侵权服务的价值,包括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等其他经营服务产生的费用和价值。

3、违法经营额与违法所得案值应为不同的概念,不可混淆。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获得的利益。案值并非法律概念,而是执法人员的惯用语,一般指案件涉及的财物价值。违法经营额的计算范畴远远大于违法所得和案值,不能等同。

二、违法经营额计算的原则和标准。

违法经营额计算关系到法律适用是否公平公正,因此必须遵循恰当的原则和计算标准。

1、《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计算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时可以考虑的六种因素: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

2、必须明确这六种因素的适用并无先后顺序之分。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情况选择适用,但不能违背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第四项“市场中间价”可以通过调查确认,也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三、违法经营额的计算。

1、侵权赠品的违法经营额的计算问题。

赠品没有具体价值,实践中有一种观点倾向于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另一种观点倾向于按照与赠品相同的正品价值计算。侵权赠品应按同一种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其违法经营额。

2、 服务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的计算

“没有违法经营额”的认定。

(1)第一,没有违法经营额不等于没有销售额,尤其在服务商标侵权中,不能因为行为人提供的服务没有人购买而认定没有违法经营额。

(2)第二,没有违法经营额适用于行为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违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而行政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违法经营额的情况。没有违法经营额在执法实践中较难把握,应结合其他情况综合考虑,谨慎适用。

综上所述,商标侵权违反所得不能因为侵权人提供的服务无人购买认定无违法经营额,侵权赠品应当按照同一商品市场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与违法所得和案值的概念不同,违法所得是侵权人从事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违法经营额大于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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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经营额如何计算?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计算非法经营额十分重要,这个关系到处罚措施及法律责任。对于已经销售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对于无法查清销售价格的,应当按照当地产品市场均价计算。确定经营额后,工商部门就可以对商标侵权方面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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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侵权的非法经营额是怎么计算的,商标侵权怎么算
[律师回复] 1、侵权人通常采取不开据进货、售货单据,不留进货、售货记录,库房存货与销售现场分离,在销售现场仅摆放几份侵权商品样品等手段,隐瞒侵权真实情况,给行政执法设置障碍,试图规避法律、逃避打击。因此,简单来说,“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适用于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非法经营额的情况由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概念太抽象,在实际执法中较难以掌握,因此,在理解和适用这一概念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2、一是对于涉嫌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能一概而论判定其属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情形,应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如涉嫌侵权人是不是有过侵权或屡次侵权的记录,或者从产品的上位供货商、下位销售商或代理商证明其有没有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二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个二条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仍然应周密调查、严格取证,尽量查实涉嫌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要轻易判定其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三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只要行政处罚决定还没有作出,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采用。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志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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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是如何计算的
[律师回复] 1、侵权人通常采取不开据进货、售货单据,不留进货、售货记录,库房存货与销售现场分离,在销售现场仅摆放几份侵权商品样品等手段,隐瞒侵权真实情况,给行政执法设置障碍,试图规避法律、逃避打击。因此,简单来说,“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适用于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非法经营额的情况由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概念太抽象,在实际执法中较难以掌握,因此,在理解和适用这一概念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2、一是对于涉嫌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能一概而论判定其属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情形,应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如涉嫌侵权人是不是有过侵权或屡次侵权的记录,或者从产品的上位供货商、下位销售商或代理商证明其有没有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二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个二条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仍然应周密调查、严格取证,尽量查实涉嫌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要轻易判定其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三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只要行政处罚决定还没有作出,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采用。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志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由于最近因为商标侵权事件搞得很晕,想问下商标侵权经营额怎么计算啊?有没有相关的问件可以作为依据的?
[律师回复] 由于对非法经营额的概念理解的不一致导致其出现三种计算标准,即分别有以真品价、侵权物品销售价、假货成本价计算三种标准,比较一下这三种计算标准各自的特点:
  
首先,立足点不同,以假货成本价计算的标准,仅仅考虑到权利人的已失利益;以侵权物品销售价计算的标准考虑到了权利人的已失利益也考虑到了侵权人的既得利益;而以真品价计算的标准不仅考虑到对权利人造成的有形损失而且考虑到无形损失,其中有形损失既包括权利人的已失利益还包括权利人的应得利益,无形损失则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价值贬损和信誉度的降低。
其次,从数额高低来看,以真品价计算出的非法经营额肯定高于以侵权物品销售价计算出的非法经营额,同样,以侵权物品销售价计算出的非法经营额肯定高于以假货成本价计算出的非法经营额。则按照三种不同标准计算出的非法经营额所得出的处罚结果或刑事责任后果也会大相径庭。
  那么在当前商标权保护中应当采取哪种标准呢?毫无疑问,以假货成本价计算的标准肯定不可取;以侵权物品销售价计算的标准是一种折中的选择,所以它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最新的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同样采取了这一标准),但它也是一种比较符合实际但是却难以根除侵权痼疾的策略,所以它常常为权利人所力主摈弃。采取这种计算标准的负面影响至少有两点:一是这种计算方法客观上使侵权人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从而既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消费安全也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商标声誉;二是即使侵权人不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而是从营销策略如超低价销售、销售渠道如占据中低消费群体从而千方百计排挤权利人的市场,同样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这同样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蒙蔽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以真品价计算的标准的优点至少有三个:一是有利于震慑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加大惩治侵权的力度;二是通过打击违法犯罪,有利于保障全社会的消费安全;三是计算方法简单、明确,执法风险小,执法效率高。笔者认为,为了走出知识产权保护的怪圈,在更大程度上净化经济环境,以立法的方式采用此计算标准已经是当务之急。
  关于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笔者主张以真品价为计算标准,即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所生产或销售(包括已销售的及库存商品)的全部侵权商品按等量的真品的价值计算。
侵权赔偿金额是以利润还是营业额计
[律师回复] 《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本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

一,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二,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三,法定赔偿。
(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可以通过取得侵权人的财务记录就一目了然,但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真实财务记录。另外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费用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被侵权人因为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如何计算《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事实上,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销量下降了就是因为侵权造成的。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个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如果产品牌生命旺盛期,销量很可能并没有下降,那么这又如何去计算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如果被侵权人的销售量减少无法计算,可以以侵权人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为依据,再乘以自己单位利润即为赔偿额。
(3)法定赔偿《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法定赔偿由法官在50万元以下自由裁量,在50万元以下法官说了算。《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人民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要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在实务中也有的按照许可费直接计算侵权赔偿,按许可费来计算赔偿,赔偿数额很可能会大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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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商标法侵权商品经营额如何计算
依据商标法侵权商品经营额的计算需要按照实际的销售价格来计算,具体的计算就是自己侵权的非法经营额,以及市场上的浮动价格,其中的包括商标产品的实际价值和衍生的商品价值,不过此类问题的解决需要注意有关的法律的市场适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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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怎样计算商标侵权赔偿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样计算商标侵权赔偿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作为拥有商标权的企业,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就应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那么如何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呢?
《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
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3、法定赔偿。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人民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
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直接适用
第三种方式。
1、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一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二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商标权人在向后,可以向申请对侵权人的财务帐册进行证据保全,一旦保全成功,商标权人可以根据侵权人财务记载的销售数量计算出侵权人的获利。
2、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
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因为产品销量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商标权人也很难举证证明销量下降是因为他人侵权造成的。
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
3、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最高赔偿额度为50万元。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将会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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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额怎样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标侵权赔偿额怎样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赔偿额如何计算
《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
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3、法定赔偿。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人民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
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直接适用
第三种方式。
1、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一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二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商标权人在向后,可以向申请对侵权人的财务帐册进行证据保全,一旦保全成功,商标权人可以根据侵权人财务记载的销售数量计算出侵权人的获利。
2、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
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因为产品销量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商标权人也很难举证证明销量下降是因为他人侵权造成的。
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
3、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最高赔偿额度为50万元。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将会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如何认定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是无法计算的
[律师回复]
1、侵权人通常采取不开据进货、售货单据,不留进货、售货记录,库房存货与销售现场分离,在销售现场仅摆放几份侵权商品样品等手段,隐瞒侵权真实情况,给行政执法设置障碍,试图规避法律、逃避打击。因此,简单来说,“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适用于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非法经营额的情况由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概念太抽象,在实际执法中较难以掌握,因此,在理解和适用这一概念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2、一是对于涉嫌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能一概而论判定其属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情形,应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如涉嫌侵权人是不是有过侵权或屡次侵权的记录,或者从产品的上位供货商、下位销售商或代理商证明其有没有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二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个二条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仍然应周密调查、严格取证,尽量查实涉嫌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要轻易判定其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三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只要行政处罚决定还没有作出,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采用。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志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怎么认定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是无法计算的
[律师回复]
1、侵权人通常采取不开据进货、售货单据,不留进货、售货记录,库房存货与销售现场分离,在销售现场仅摆放几份侵权商品样品等手段,隐瞒侵权真实情况,给行政执法设置障碍,试图规避法律、逃避打击。因此,简单来说,“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适用于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非法经营额的情况由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概念太抽象,在实际执法中较难以掌握,因此,在理解和适用这一概念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2、一是对于涉嫌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能一概而论判定其属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情形,应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如涉嫌侵权人是不是有过侵权或屡次侵权的记录,或者从产品的上位供货商、下位销售商或代理商证明其有没有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二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个二条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仍然应周密调查、严格取证,尽量查实涉嫌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要轻易判定其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三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只要行政处罚决定还没有作出,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采用。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志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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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经营额的计算方法中数额是多少
商标侵权经营额的计算方法中数额一般在1到30万元不等,会根据侵犯商标的行为,还有造成的损失来进行具体的赔偿计算。一般也会以正常需可以使用费的两到三倍的金额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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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非法经营额的认定
[律师回复] 1、侵权人通常采取不开据进货、售货单据,不留进货、售货记录,库房存货与销售现场分离,在销售现场仅摆放几份侵权商品样品等手段,隐瞒侵权真实情况,给行政执法设置障碍,试图规避法律、逃避打击。因此,简单来说,“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适用于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非法经营额的情况由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概念太抽象,在实际执法中较难以掌握,因此,在理解和适用这一概念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2、一是对于涉嫌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能一概而论判定其属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情形,应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如涉嫌侵权人是不是有过侵权或屡次侵权的记录,或者从产品的上位供货商、下位销售商或代理商证明其有没有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二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个二条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仍然应周密调查、严格取证,尽量查实涉嫌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要轻易判定其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三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只要行政处罚决定还没有作出,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采用。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志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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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认定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是无法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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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人通常采取不开据进货、售货单据,不留进货、售货记录,库房存货与销售现场分离,在销售现场仅摆放几份侵权商品样品等手段,隐瞒侵权真实情况,给行政执法设置障碍,试图规避法律、逃避打击。因此,简单来说,“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适用于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非法经营额的情况由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概念太抽象,在实际执法中较难以掌握,因此,在理解和适用这一概念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2、一是对于涉嫌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能一概而论判定其属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情形,应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如涉嫌侵权人是不是有过侵权或屡次侵权的记录,或者从产品的上位供货商、下位销售商或代理商证明其有没有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二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个二条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仍然应周密调查、严格取证,尽量查实涉嫌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要轻易判定其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三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只要行政处罚决定还没有作出,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采用。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志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该怎么计算商标侵权赔偿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么计算商标侵权赔偿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作为拥有商标权的企业,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就应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那么如何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呢?
《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
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3、法定赔偿。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人民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
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直接适用
第三种方式。
1、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一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二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商标权人在向后,可以向申请对侵权人的财务帐册进行证据保全,一旦保全成功,商标权人可以根据侵权人财务记载的销售数量计算出侵权人的获利。
2、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
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因为产品销量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商标权人也很难举证证明销量下降是因为他人侵权造成的。
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
3、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最高赔偿额度为50万元。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将会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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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违法经营额计算是怎样的?
商标违法经营额是按照具体的销售利益来计算的。如果当事人滥用他人的商标,已经给他人造成了侵权的行为,那么记者,这个商标销售出去的经营额都算是违法的经营额,因此具体的收入就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计算它的违法经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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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金额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赔偿额如何计算 《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 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3、法定赔偿。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人民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 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直接适用 第三种方式。 1、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一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二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商标权人在向后,可以向申请对侵权人的财务帐册进行证据保全,一旦保全成功,商标权人可以根据侵权人财务记载的销售数量计算出侵权人的获利。 2、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 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因为产品销量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商标权人也很难举证证明销量下降是因为他人侵权造成的。 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 3、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最高赔偿额度为50万元。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将会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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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赔偿额如何计算 《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 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3、法定赔偿。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人民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 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直接适用 第三种方式。 1、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一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二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商标权人在向后,可以向申请对侵权人的财务帐册进行证据保全,一旦保全成功,商标权人可以根据侵权人财务记载的销售数量计算出侵权人的获利。 2、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 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因为产品销量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商标权人也很难举证证明销量下降是因为他人侵权造成的。 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 3、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最高赔偿额度为50万元。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将会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商标侵权赔偿金额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赔偿额如何计算 《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 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3、法定赔偿。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人民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 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直接适用 第三种方式。 1、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一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二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商标权人在向后,可以向申请对侵权人的财务帐册进行证据保全,一旦保全成功,商标权人可以根据侵权人财务记载的销售数量计算出侵权人的获利。 2、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 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因为产品销量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商标权人也很难举证证明销量下降是因为他人侵权造成的。 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 3、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最高赔偿额度为50万元。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将会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商标侵权赔偿额要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赔偿额如何计算
《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
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3、法定赔偿。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人民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
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直接适用
第三种方式。
1、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一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二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商标权人在向后,可以向申请对侵权人的财务帐册进行证据保全,一旦保全成功,商标权人可以根据侵权人财务记载的销售数量计算出侵权人的获利。
2、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
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因为产品销量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商标权人也很难举证证明销量下降是因为他人侵权造成的。
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
3、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最高赔偿额度为50万元。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将会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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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怎么认定违法经营额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违法经营额,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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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金额是按营业额计算还是利润算
[律师回复] 《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本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

一,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二,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三,法定赔偿。
(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可以通过取得侵权人的财务记录就一目了然,但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真实财务记录。另外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费用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被侵权人因为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如何计算《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事实上,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销量下降了就是因为侵权造成的。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个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如果产品牌生命旺盛期,销量很可能并没有下降,那么这又如何去计算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如果被侵权人的销售量减少无法计算,可以以侵权人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为依据,再乘以自己单位利润即为赔偿额。
(3)法定赔偿《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法定赔偿由法官在50万元以下自由裁量,在50万元以下法官说了算。《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人民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要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在实务中也有的按照许可费直接计算侵权赔偿,按许可费来计算赔偿,赔偿数额很可能会大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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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认定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是无法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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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人通常采取不开据进货、售货单据,不留进货、售货记录,库房存货与销售现场分离,在销售现场仅摆放几份侵权商品样品等手段,隐瞒侵权真实情况,给行政执法设置障碍,试图规避法律、逃避打击。因此,简单来说,“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适用于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非法经营额的情况由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概念太抽象,在实际执法中较难以掌握,因此,在理解和适用这一概念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2、一是对于涉嫌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能一概而论判定其属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情形,应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如涉嫌侵权人是不是有过侵权或屡次侵权的记录,或者从产品的上位供货商、下位销售商或代理商证明其有没有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二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个二条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仍然应周密调查、严格取证,尽量查实涉嫌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要轻易判定其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三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只要行政处罚决定还没有作出,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采用。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志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应该如何认定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是无法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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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人通常采取不开据进货、售货单据,不留进货、售货记录,库房存货与销售现场分离,在销售现场仅摆放几份侵权商品样品等手段,隐瞒侵权真实情况,给行政执法设置障碍,试图规避法律、逃避打击。因此,简单来说,“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适用于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非法经营额的情况由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概念太抽象,在实际执法中较难以掌握,因此,在理解和适用这一概念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2、一是对于涉嫌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能一概而论判定其属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情形,应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如涉嫌侵权人是不是有过侵权或屡次侵权的记录,或者从产品的上位供货商、下位销售商或代理商证明其有没有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二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个二条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仍然应周密调查、严格取证,尽量查实涉嫌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要轻易判定其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三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只要行政处罚决定还没有作出,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采用。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志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商标侵权的赔偿金额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赔偿额如何计算 《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 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3、法定赔偿。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人民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 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直接适用 第三种方式。 1、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一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二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商标权人在向后,可以向申请对侵权人的财务帐册进行证据保全,一旦保全成功,商标权人可以根据侵权人财务记载的销售数量计算出侵权人的获利。 2、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 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因为产品销量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商标权人也很难举证证明销量下降是因为他人侵权造成的。 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 3、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最高赔偿额度为50万元。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将会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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