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7
浏览10w+
刘斌律师
刘斌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83人
专家导读 民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目前限于产品责任缺陷纠纷方面,消费者权益法和民法典中有相关条文。如果生产销售假冒产品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发生,受害人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侵权商家要承担几倍的赔偿。
民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民法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涉及到民法典当中的产品责任缺陷,民法上的赔偿以填补损害为原则,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因此,对于超出损害部分的请求数额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对于某些情形,法律规定了加重的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人进行惩罚。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故,对于存在缺陷的产品,被侵权人有权向明知该缺陷并生产、销售的侵权人主张惩罚性赔偿,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标准,《民法典》并未规定,实践中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确定赔偿数额。

二、民事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构成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可以不具备过错的要件;在过错推定原则情况下,仍然要具备四个要件,但过错要件是推定的,而不要求被侵权人举证证明。

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被侵权人以及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2、损害事实

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前提,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根据。也就是说,赔偿责任只有在造成了实际损害的条件下,才能发生。如果仅有违法行为而无损害的结果,那么,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是无从产生的。

3、因果关系

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辩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这对范畴以及因果关系概念反映的是事物、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普遍形式之一。侵权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就是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它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在我国的侵权法理论中,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既应当借鉴国外的因果关系理论的经验,又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确立我国的因果关系规则。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中对惩罚性赔偿也有规定,目前应用范围上有限制,主要集中在产品缺陷质量纠纷上,商家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对消费者产生损害的,除了必要的民事赔偿外,还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一般都是三倍以上赔偿。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2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4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民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键咨询
  •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5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5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3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5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1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0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8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3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0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6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5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1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3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4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7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医疗纠纷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应符合如下限定:1、故意或恶意行为医疗单位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仍然为之。2、严重不负责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特定的职责,对于患者必须履行积极救治、审慎注意的义务,如果违反这些义务,情节严重的,即构成严重不负责任。
10w+浏览
医疗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医疗纠纷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医疗纠纷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医疗纠纷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修正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假一赔一改为假一赔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本条只适用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包括质量欺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牌)、价格欺诈(谎报原价、谎称最低价)、数额欺诈(计量器做假、缺斤短两)。常见的欺诈行为有以伪劣商品冒充名牌商品,以假皮货冒充真皮货,以残次品伪装为正品,以假降价招揽顾客等。 一般商品瑕疵、服务瑕疵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2、买一赔一改为买一赔三 原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欺诈行为双倍赔偿,修正案该为四倍赔偿。除了赔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外还要增加赔偿消费者支付款的三倍做为惩罚。 3、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 如,消费者花三元钱买了一盒烟,打开一看是假烟,没有烟味,白菜叶子味,不能抽,买烟老板应该赔偿消费者三元购烟款,再赔偿消费者500元。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 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3)客观要件。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4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我国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是什么
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会由法庭作出相应的赔偿数额进行实际的赔偿,针对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的,所以会对被告进行处罚避免犯重罪。我国惩罚性赔偿在侵权领域和合同领域都有适用。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医疗纠纷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纠纷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
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模式与英美判例法系有很大不同,因此为惩罚性赔偿设定一些适用条件是十分必要的。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目的是威慑和惩罚犯罪,从而达到促进发展的目的,如果该原则的实行给了受害人漫天要价的借口就起不到其立法目的了。所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应符合如下限定:
1、故意或恶意行为
医疗单位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仍然为之。如某些医疗单位为了节省开支,不惜冒险向一些不具有生产资质的小工厂低价购进药品及部分医疗器械,由于其所生产的药品及器械质量难以达到国家标准,在用于患者后容易导致伤害甚至伤残,此时这些医疗单位主观上就具有故意或恶意。
2.、严重不负责的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特定的职责,对于患者必须履行积极救治、审慎注意的义务,如果违反这些义务,情节严重的,即构成严重不负责任。这种行为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怠于救治;
(2)相互推诿延误救治;
(3)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操作规范和规程。如违规收治传染病人,导致其他人被传染的行为;做内窥镜之前不检查免疫十项,导致他人被感染肝炎或艾滋病等。
3、 重大过失
过失是指应该预见而未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行为,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由于医护人员的疏忽给患者造成了重大伤害。例如:病人在输液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未进行认真核查工作导致输液错误使得患者造成输液反映;在未进行系统检查的情况下对糖尿病患者输入了葡萄糖而导致事故等等。医护人员由于职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要求其具备高度的注意义务,在违反其工作程序而导致患者出现重大伤亡的情况下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
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需考虑的有关问题

一,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以及可以合理推理且有证据支持的间接损失是否合理相关。惩罚性赔偿金既然是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就应该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具有某种合理的关联性,不应该脱离实际损失而判赔。
这样一方面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利被滥用;另一方面也防止过度加重加害人的负担,形成对加害人的不公平。在计算受害人的损失时,应该将可以合理推理并且有证据支持推理的间接损失计算在内,而不能以间接损失为由一概排斥之。

二,诊疗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优价应优质。如果诊疗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较高,则其应该提供较优质的服务,对病人的诊疗应该更加细致谨慎,出现纠纷则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这样才能体现出责权利的统一。因此,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与服务收费标准保持正比关系,诊疗机构的收费越高,则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越高。

三,诊疗机构的经济状况及支付能力。这关系到惩罚性赔偿的实际支付能力,但并不意味着经济状况越好、 支付能力越强,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以越高。笔者主张,只能在诊疗机构经济状况较差、 不足以支付拟受的惩罚性赔偿时,应考虑减少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而不能在其经济状况好,足以支付拟受的惩罚性赔偿时,增加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四,诊疗机构的恶意程度。诊疗机构的恶意程度,一般可以从侵权手段、方法、时间长短、频率等因素来考察。恶意程度越高,则惩罚性赔偿数额应越大。

五,数额或比例上应有所限制。梁慧星教授领导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的子项目之一《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建议稿)》中明确写入了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在该建议稿
第五章《侵权的民事责任》第
(二)部分《损害赔偿》中,
第九十一条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人身自由、健康或具有感情意义财产的,得在赔偿损害之外判决加害人支付不超过赔偿金 3 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医疗纠纷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医疗纠纷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纠纷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
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模式与英美判例法系有很大不同,因此为惩罚性赔偿设定一些适用条件是十分必要的。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目的是威慑和惩罚犯罪,从而达到促进发展的目的,如果该原则的实行给了受害人漫天要价的借口就起不到其立法目的了。所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应符合如下限定:
1、故意或恶意行为
医疗单位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仍然为之。如某些医疗单位为了节省开支,不惜冒险向一些不具有生产资质的小工厂低价购进药品及部分医疗器械,由于其所生产的药品及器械质量难以达到国家标准,在用于患者后容易导致伤害甚至伤残,此时这些医疗单位主观上就具有故意或恶意。
2.、严重不负责的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特定的职责,对于患者必须履行积极救治、审慎注意的义务,如果违反这些义务,情节严重的,即构成严重不负责任。这种行为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怠于救治;
(2)相互推诿延误救治;
(3)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操作规范和规程。如违规收治传染病人,导致其他人被传染的行为;做内窥镜之前不检查免疫十项,导致他人被感染肝炎或艾滋病等。
3、 重大过失
过失是指应该预见而未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行为,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由于医护人员的疏忽给患者造成了重大伤害。例如:病人在输液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未进行认真核查工作导致输液错误使得患者造成输液反映;在未进行系统检查的情况下对糖尿病患者输入了葡萄糖而导致事故等等。医护人员由于职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要求其具备高度的注意义务,在违反其工作程序而导致患者出现重大伤亡的情况下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
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需考虑的有关问题

一,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以及可以合理推理且有证据支持的间接损失是否合理相关。惩罚性赔偿金既然是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就应该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具有某种合理的关联性,不应该脱离实际损失而判赔。
这样一方面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利被滥用;另一方面也防止过度加重加害人的负担,形成对加害人的不公平。在计算受害人的损失时,应该将可以合理推理并且有证据支持推理的间接损失计算在内,而不能以间接损失为由一概排斥之。

二,诊疗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优价应优质。如果诊疗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较高,则其应该提供较优质的服务,对病人的诊疗应该更加细致谨慎,出现纠纷则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这样才能体现出责权利的统一。因此,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与服务收费标准保持正比关系,诊疗机构的收费越高,则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越高。

三,诊疗机构的经济状况及支付能力。这关系到惩罚性赔偿的实际支付能力,但并不意味着经济状况越好、 支付能力越强,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以越高。笔者主张,只能在诊疗机构经济状况较差、 不足以支付拟受的惩罚性赔偿时,应考虑减少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而不能在其经济状况好,足以支付拟受的惩罚性赔偿时,增加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四,诊疗机构的恶意程度。诊疗机构的恶意程度,一般可以从侵权手段、方法、时间长短、频率等因素来考察。恶意程度越高,则惩罚性赔偿数额应越大。

五,数额或比例上应有所限制。梁慧星教授领导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的子项目之一《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建议稿)》中明确写入了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在该建议稿
第五章《侵权的民事责任》第
(二)部分《损害赔偿》中,
第九十一条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人身自由、健康或具有感情意义财产的,得在赔偿损害之外判决加害人支付不超过赔偿金 3 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34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医疗纠纷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纠纷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
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模式与英美判例法系有很大不同,因此为惩罚性赔偿设定一些适用条件是十分必要的。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目的是威慑和惩罚犯罪,从而达到促进发展的目的,如果该原则的实行给了受害人漫天要价的借口就起不到其立法目的了。所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应符合如下限定:
1、故意或恶意行为
医疗单位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仍然为之。如某些医疗单位为了节省开支,不惜冒险向一些不具有生产资质的小工厂低价购进药品及部分医疗器械,由于其所生产的药品及器械质量难以达到国家标准,在用于患者后容易导致伤害甚至伤残,此时这些医疗单位主观上就具有故意或恶意。
2.、严重不负责的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特定的职责,对于患者必须履行积极救治、审慎注意的义务,如果违反这些义务,情节严重的,即构成严重不负责任。这种行为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怠于救治;
(2)相互推诿延误救治;
(3)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操作规范和规程。如违规收治传染病人,导致其他人被传染的行为;做内窥镜之前不检查免疫十项,导致他人被感染肝炎或艾滋病等。
3、 重大过失
过失是指应该预见而未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行为,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由于医护人员的疏忽给患者造成了重大伤害。例如:病人在输液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未进行认真核查工作导致输液错误使得患者造成输液反映;在未进行系统检查的情况下对糖尿病患者输入了葡萄糖而导致事故等等。医护人员由于职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要求其具备高度的注意义务,在违反其工作程序而导致患者出现重大伤亡的情况下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
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需考虑的有关问题

一,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以及可以合理推理且有证据支持的间接损失是否合理相关。惩罚性赔偿金既然是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就应该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具有某种合理的关联性,不应该脱离实际损失而判赔。
这样一方面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利被滥用;另一方面也防止过度加重加害人的负担,形成对加害人的不公平。在计算受害人的损失时,应该将可以合理推理并且有证据支持推理的间接损失计算在内,而不能以间接损失为由一概排斥之。

二,诊疗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优价应优质。如果诊疗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较高,则其应该提供较优质的服务,对病人的诊疗应该更加细致谨慎,出现纠纷则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这样才能体现出责权利的统一。因此,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与服务收费标准保持正比关系,诊疗机构的收费越高,则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越高。

三,诊疗机构的经济状况及支付能力。这关系到惩罚性赔偿的实际支付能力,但并不意味着经济状况越好、 支付能力越强,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以越高。笔者主张,只能在诊疗机构经济状况较差、 不足以支付拟受的惩罚性赔偿时,应考虑减少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而不能在其经济状况好,足以支付拟受的惩罚性赔偿时,增加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四,诊疗机构的恶意程度。诊疗机构的恶意程度,一般可以从侵权手段、方法、时间长短、频率等因素来考察。恶意程度越高,则惩罚性赔偿数额应越大。

五,数额或比例上应有所限制。梁慧星教授领导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的子项目之一《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建议稿)》中明确写入了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在该建议稿
第五章《侵权的民事责任》第
(二)部分《损害赔偿》中,
第九十一条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人身自由、健康或具有感情意义财产的,得在赔偿损害之外判决加害人支付不超过赔偿金 3 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4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房款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房款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有违法出售房屋、出售抵押的房屋、未取得预售的情况下销售房屋等,对于房款实行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况一般都是在存在违法出售房产等情况时来进行认定,具体情况应当据实而定。
10w+浏览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并正式施行。依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将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该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情节严重是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主要针对行为人的手段方式及其造成的后果等客观方面,一般不涉及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司法解释出台是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举措,彰显了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对于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34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确实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侵犯商标权时,在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对侵权人进行惩罚性的赔偿。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侵犯商标权的赔偿规定是什么?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处罚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如果说存在着未经他人的同意就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权或者是使用与他人相类似的商标,将会构成商标侵权这样的一种违法行为。需要对此进行行政处罚,还有就是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的责任。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国商标法规定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那么,哪些商品的商标必须强制注册呢?根据国务院的核准,我国现在实行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主要指两类:一是人用药品,二是烟草制品。详情请下文。哪些商品的商标必须强制注册1983 年《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从中可以看出,1983年《商标法》并未具体规定哪些商品必须强制注册商标。1983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则具体规定:“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且规定申请药品商标注册,还应当“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商标法》施行初期只对药品实行强制注册商标制度,其他商品则采用自愿注册原则。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颁布,1985年7月1日实施)也对药品强制注册商标作了相应规定,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施行后不久,国务院颁布《烟草专卖条例》(1983年9月23日颁布,1983年 11月1日实施),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从1983年11 月1日起,卷烟、雪茄烟也应当实行强制注册商标制度。1991年《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颁布,1992年1月1日实施)取代《烟草专卖条例》,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仍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1988年第一次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根据《烟草专卖条例》有关规定,对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又作了调整,将烟草制品也纳入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根据此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1月14日下发《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具体确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1990年第一次修改《药品管理法》时,取消有关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1993年第一次修改《商标法》时,对有关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定未作修改。随后第二次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也对有关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定未作修改。根据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但《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都是特别法,究竟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还是自愿注册商标,两部法律均未作明确的规定。但由于《药品管理法》未对药品强制注册商标作出规定,而《商标法实施细则》仍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人用药品强制注册商标适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法理上也并无不妥。之后的我国商标行政管理工作也是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来执行的,即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对违反此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封存或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10%的罚款。2001年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对有关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定仍未作任何修改,只不过将原来的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但2002年国务院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第三次修改时,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一规定将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此条规定,原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1983年《商标法》和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并于1988年1月14日下发的《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自然废止。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是指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1992年实施的《烟草专卖法》至今仍有效,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烟草制品仍然应当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2001年第二次修改《药品管理法》时,也没有对有关药品强制注册商标作出规定,因此,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人用药品不应当采用强制注册商标制度。也就是说,从2002年9月15日起,即《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人用药品不再实行强制注册商标制度。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这是于法无据的行政行为。在我国实行依法行政的今天,仍然以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来执法,这不能不说是件荒唐的事情,应当引起商标行政执法人员警戒和深思。成都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商标法遵循的是商标自愿注册原则,这是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但在某些特定的商品上,则需要强制注册。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消费权益 > 民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