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涉及到民法典当中的产品责任缺陷,民法上的赔偿以填补损害为原则,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因此,对于超出损害部分的请求数额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对于某些情形,法律规定了加重的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人进行惩罚。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故,对于存在缺陷的产品,被侵权人有权向明知该缺陷并生产、销售的侵权人主张惩罚性赔偿,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标准,《民法典》并未规定,实践中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确定赔偿数额。
构成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可以不具备过错的要件;在过错推定原则情况下,仍然要具备四个要件,但过错要件是推定的,而不要求被侵权人举证证明。
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被侵权人以及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2、损害事实
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前提,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根据。也就是说,赔偿责任只有在造成了实际损害的条件下,才能发生。如果仅有违法行为而无损害的结果,那么,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是无从产生的。
3、因果关系
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辩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这对范畴以及因果关系概念反映的是事物、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普遍形式之一。侵权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就是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它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在我国的侵权法理论中,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既应当借鉴国外的因果关系理论的经验,又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确立我国的因果关系规则。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中对惩罚性赔偿也有规定,目前应用范围上有限制,主要集中在产品缺陷质量纠纷上,商家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对消费者产生损害的,除了必要的民事赔偿外,还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一般都是三倍以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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