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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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股东会议之中,首先要确定股东将股权转让是否进行签署了相关合同,签署相关合同之后,还需要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进行将股权转让才行。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一、合伙企业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事项有哪些?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三、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协议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

四、合伙企业应该明晰股权结构。

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目标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目标公司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五、受让人应认真分析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1)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2)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

2、分析企业财务状况:

(1)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

(2)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3、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六、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

1、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2、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出资未按时、足额缴纳。

3、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首先股权转让是需要有相关股东进行同意才能够进行转让的,一般来说转让需要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才能够进行转让,然后进行签署相关合同,签署完相关合同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股权正式进行转让。涉及到相关股权问题肯定是要通过股东大会的同意才能够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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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味着需要经过股东会讨论并形成决议。
由此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中需要载明如下事项:
1)股东会召开的程序性事项(通知时间、召开时间、参会股东人数是否合法)
2)股东会决议事项(关于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具体事项,转让方与受让方、转让股权的份额、股权对价)
3)如存在股东对该股权转让投反对票、按照法律规定,由该股东出资受让转让方需要转让的股权比例。
4)关于变更公司章程的事项(因公司股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信息部分,如涉及到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等人员发生变更的,同时也需要对该变更事项进行决议。)
5)列明办理变更登记的人选和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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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味着需要经过股东会讨论并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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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股份转让是否按股权转让交印花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双方缴纳印花税,一般印花税率在万分之五左右。
2、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所以这份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元 ×0.05 元。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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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份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元 ×0.05 元。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
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问题
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问题指的是合伙企业是否具有向公司出资以取得公司股东身份的资格,探讨的是合伙企业(而非合伙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这是一个比较新颖的论题。对于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我国立法(主要指《公司法》)并未明确表态是否认可,理论界反对声音较多,而在实务中合伙企业尤其是有限合伙已经广泛参股到各种各样的公司之中,因此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是亟待厘清的重要理论问题。考察合伙企业股东资格的比较法基础可以发现,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几乎都已经直接或间接认可了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认为合伙企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持股,而不是以合伙人名义代为持股。相比之下,我国的立法规定和理论探讨无疑已处于落后状态。事实上,我国立法赋予合伙企业以股东资格已经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实务上看,合伙企业已经广泛参与到公司的发展中;从理论上看,合伙企业具有成为股东的法理学基础、民法基础和公司法基础;从法律上看,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为代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已经正式认可了合伙企业出资公司的行为。因此我国应当尽快认可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合伙企业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包括:合伙企业有效成立、确定的权利行使人、在表明股东身份的文件上记载或者签章以及具有出资公司的意向或行为等。合伙企业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和善意取得;同时由于股权转让、合伙企业解散、公司终止、股份被公司注销等原因,合伙企业丧失股东资格。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不叫股东,而叫合伙人。合伙人退出叫退伙。
二、普通合伙企业退伙执行《合伙企业法》以下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三、有限合伙企业退伙执行《合伙企业法》以下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第七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问题
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问题指的是合伙企业是否具有向公司出资以取得公司股东身份的资格,探讨的是合伙企业(而非合伙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这是一个比较新颖的论题。对于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我国立法(主要指《公司法》)并未明确表态是否认可,理论界反对声音较多,而在实务中合伙企业尤其是有限合伙已经广泛参股到各种各样的公司之中,因此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是亟待厘清的重要理论问题。考察合伙企业股东资格的比较法基础可以发现,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几乎都已经直接或间接认可了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认为合伙企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持股,而不是以合伙人名义代为持股。相比之下,我国的立法规定和理论探讨无疑已处于落后状态。事实上,我国立法赋予合伙企业以股东资格已经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实务上看,合伙企业已经广泛参与到公司的发展中;从理论上看,合伙企业具有成为股东的法理学基础、民法基础和公司法基础;从法律上看,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为代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已经正式认可了合伙企业出资公司的行为。因此我国应当尽快认可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合伙企业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包括:合伙企业有效成立、确定的权利行使人、在表明股东身份的文件上记载或者签章以及具有出资公司的意向或行为等。合伙企业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和善意取得;同时由于股权转让、合伙企业解散、公司终止、股份被公司注销等原因,合伙企业丧失股东资格。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不叫股东,而叫合伙人。合伙人退出叫退伙。
二、普通合伙企业退伙执行《合伙企业法》以下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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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召开的程序性事项(通知时间、召开时间、参会股东人数是否合法)
2)股东会决议事项(关于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具体事项,转让方与受让方、转让股权的份额、股权对价)
3)如存在股东对该股权转让投反对票、按照法律规定,由该股东出资受让转让方需要转让的股权比例。
4)关于变更公司章程的事项(因公司股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信息部分,如涉及到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等人员发生变更的,同时也需要对该变更事项进行决议。)
5)列明办理变更登记的人选和时间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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