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交通事故代位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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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代位赔偿是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责任方索赔的情况,相关情况需要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协商进行认定,并签订协议明确。

什么叫交通事故代位赔偿?

一、 什么叫交通事故代位赔偿?

代位赔偿又称为代位追偿,是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车主)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人(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车主)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保险公司)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车主)的地位向第三责任方索赔。

二、交通事故代位赔偿的适用条件。

申请使用“代位赔偿”的前提就是您需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否则保险公司是不会受理您的申请。

1.对方车辆无保险:

如果对方的车是刚买的,还没有上任何保险,而与您又恰好发生了事故,但是对方司机不给您赔付。您就可以先由您所在的保险公司赔偿您的维修费用,之后再向肇事方追求索赔。

2.对方无经济赔偿能力:

在很多交通事故的案例中,肇事车辆司机没有赔偿能力,这也使得受损失的车主非常郁闷。其实当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3.对方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关赔偿:

在有些事故中还会遇到一些“老赖”(拒不赔付欠款或者赔偿人员的俗称),在警察给出相关裁决之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延期赔付维修费用,甚至“人间消失”。此时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4.对方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

在有些交通事故中,一方对交警的裁决有异议,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认可且拒绝签字。对于这种情况,作为受害方的您是可以向您所在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5.对方逃逸后有证据证明肇事车辆信息:

肇事逃逸的情况在近几年的交通事故中频发,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方肇事车辆逃逸,此时您可以通过照片、行车记录仪甚至是录音记下对方的车牌号和车主的信息,这样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代位赔偿的情况是有条件限制的,只要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相关事项,另外对于赔偿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伤害而定,与是否适用于代位赔偿是没有关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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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位赔偿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交通事故代位赔偿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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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什么叫代位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执行是有别于一般执行的一项特殊执行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制度,代位执行在适用上除要符合执行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其特殊条件。以《适用意见》和《执行规定》关于代位执行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债权人代位权和强制执行的一般理论,代位执行应具有以下特殊适用条件: (一)必须是已经进入一般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行使代位执行,不得径行向第三人请求,也不得凭执行根据直接向人民提出。 代位执行程序的启动,必须依赖于一般执行程序,以一般执行程序作为代位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因为代位执行适用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而只有开始一般执行程序后,才能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但并非一般执行程序开始之后必然会引起代位执行程序的开始。 (二)必须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不能清偿债务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被执行人现有直接管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对余下部分不能履行,一种是根本无财产可供履行。被执行人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极端的做法:一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就立即适用代位执行程序,这显然于法不符。二是过于苛求被执行人必须是没有任何财产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代位执行程序,这也不利于申请执行人利益的保护和更有效地开展执行工作,与立法本意也不合。正确地理解和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应当要立足于对被执行人本身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所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其财产状况是必要的。如果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就不应当将被执行人的债仅作为执行标的。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即可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对其债权采取措施。 (三)必须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适用意见》第300条和《执行规定》第61条都规定对“到期债权”才能执行。 若要第三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该债权非得已届清偿期,否则不能。对未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无履行请求权,申请执行人也自然无从代位行使。关于债权是否到期应作具体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为准;有约定期限的以约定期限为准;既无法定期限也无约定期限的,原则上被执行人可随时要求第三人清偿,与此相应,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代位执行。对于未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不得申请代位执行,即便提出也应予以驳回,但第三人自愿提前履行的除外。然而,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未到期债权,若不及时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就可能转移该债权或将该债权设定其他权利而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对此,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采用扣押方式对债权进行保全,届期再改为代位执行,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我们认为,为防止被执行人私自处分未到期债仅从而妨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及时实现,应扩大《适用意见》第 105条规定的代位财产保全的适用对象范围,允许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申请代位保全,待债权到期后再改为代位执行。因为代位保全只是裁定第三人(代位债务人)不得对被执行人清偿债务,毕竟不同于实际执行第三人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或虽行使债权但未达到目的被执行人具备行使权利条件而消极漠视,让其债权处于呆滞状态,足以害及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至于起自何因被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是主观上的过错还是客观上的障碍,则在所不问。即使被执行人不怠于行使权利,但如行使的结果仍然不能改变或全部改变第三人拥有财产的状况,也可适用代位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被执行人假行使请求权之名而行(与第三人通谋)转移、隐匿、挥霍财产之实的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代位执行制度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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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物上代位权?
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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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叫消费者代位权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叫消费者代位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消费者代位权
目前,我国法律暂无消费者代位权,只规定了代位权。
什么是代位权
1.概述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2.标的
结合我国民法的权利类型,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1、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
2、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
4、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3.债务人权利
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下两种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的权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权利,如,监督权、离婚权等;
2、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权: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权利,不可代位行使。
4.成立要件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
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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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代理商,分销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们公司就是做分销的,根本不是你说那样简单点说。区别如下区别 1.分销商是专门倒手的二道贩子,手里一般不押货,等了解到有需求,他才从厂家进货来卖批发商是不管有没有人买,先把货大批买来,再找人出去卖区别 2.分销商有大量资金,可以承受长期的占押,比如交货后两个月再付款批发商一般资金不是很多,经不起资金占用,一般是现款现节,如果占了他的较多资金,批发商的生意就很难维持区别 3.分销商一般是由厂家指定的,性质和代理有些相似。厂家出货只从分销商哪里出。批发商是随便谁都能做的,只要有钱进货就行。以上为区别,现举个典型例子说明分销商和批发商的区别分销商做生意的方法:A厂商的销售谈成了一笔1000万的合同,但是用户说他们没有那么多钱,需要分期付款。这样的付款条件厂商时不能接受的,因为厂商也不允许资金占押。(如果用户能现款现节,则可从厂商直接下单)这时,分销商就起了作用,因为他们资金多,不怕押。厂商会找到分销商,说这个合同从他们那里走货。然后分销商用现款现节的方式从厂商下单,再把东西加一些钱卖给用户,然后分期收用户的款。分销商一般不先屯货。批发商做生意的方式:先大量的把一些厂商的货物买进,存在仓库里面,再找自己的销售出去谈生意,谈成之后把东西加钱卖给用户,而且一般都是现款现节。
什么叫民间借贷代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代理是指,为有借与贷意愿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信息,进行合理匹配,促进双方签订借贷合同,为双方负责的合同服务者和居间人。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从这一点来看,民间借贷代理并不是单纯地处理委托人的事务,不同于商标代理、税务代理等,民间借贷代理是给借贷双方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媒介服务。
民间借贷代理的合法性?
判断民间借贷代理的合法还是违法的标准,一是民间借贷代理是否必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对民间借贷代理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融资有更多需求,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已不足以满足该需求,加之金融机构的储蓄利率不高,民间借贷正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从民间借贷代理的运行机制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代理具有盘活闲散资金、增加资产效率、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
从居间行为层面来说,法律并不禁止民间借贷的居间行为,居间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从居间结果层面来说,或许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联系在一起,但正好合同虽会被用以进行合同诈骗,但却不能认为合同本身非法一样,不能将结果与手段本身混淆在一起,不能因民间借贷代理被利用为违法犯罪的工具而认为民间借贷代理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
从法制层面来说,法律、行政法规对民间借贷代理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因而民间借贷代理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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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有人伤可以代位吗?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中有人伤是不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因为代位求偿权仅仅是求偿和财产有关的赔偿,关于人身是不适合的,所以,只有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害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而保险公司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请求赔偿因对方过错而造成的己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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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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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有人伤可以代位吗?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所以车辆损失可以申请代为赔偿,而人员受伤不能享有代为追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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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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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位赔偿是怎样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交通事故代位赔偿是怎样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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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什么叫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叫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三)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何
(一)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合同法第4
7、48条对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都做了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从效力未定至效力确定,本人有权利,相对人也应有权利。否则,本人未知可否,相对人若信其默认时,本人又拒绝了,对相对人颇为不利。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故须是善意相对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对人恶意,就有“串通”之嫌,适用前述滥用代理权的规定。
(二)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三)无权代理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7条第2款对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规定。合同法的规定的特点,一是规定了追认权或拒绝权经催告后行使的期间,二是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这一点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好相悖。对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碰撞,在狭义无权代理为订立合同的,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什么叫现代企业制度?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
[律师回复] 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公司制度为核心,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  一是产权清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出资者对企业的投资形成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企业作为的法人对注入企业的资本金具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产权关系清晰,就是要用法律来界定出资者和企业法人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是权责明确。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这种权益表现为三方面:即资产受益权、1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是政企分开。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率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直接受市场调节,参与市场竞争,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政府处在企业之外,既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用超经济的手段保护企业,真正实现政企分开。  四是管理科学。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通过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决策机构(董事会)、管理机构(经理班子)、监督机构(监事会),形成各自、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关系,并通过法律和公司章程加以确立和实现。既赋予经营者充分的自主权,又切实保障所有者的权益,同时充分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在组织管理制度方面,建立科学、民主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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