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裁定需要几天作出来?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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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需要在五天之内作出决定;如果遇到情况比较紧急的也是需要在四十八小时之内作出决定;而对于当事人在作出诉前财产保全之后,也应该需要在三十天之内进行起诉。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需要几天作出来?

一、诉前财产保全裁定需要几天作出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重要作用:

1.诉前财产保全的特点是能及时有效地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由于被申请人的财产处于查封、扣押、冻结状态,其想要逃避法律义务已成为不可能。因此,其往往会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解决纠纷。实践证明,大量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都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以和解方式得到了解决,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由于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当即可直接执行这部分财产,及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请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综合上面所说的,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对财产的保护,对于当事人在进行提出来之后,作为执法人员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作出决定,但前提也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只要自己的财产受到保护之后他人就不能进行私自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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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1、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而且应当根据法律的现定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按照仲裁程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而必须将财产保全申请书递交仲裁委员会。 3、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4、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5、仲裁当事人对人民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同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 仲裁财产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出现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对争议的标的或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或转移的一项法律制度。虽然财产保全仅是一个临时措施,但是对于最终落实权利人的权利、保证仲裁裁决的实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有权决定和实施仲裁财产保全的机构 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的有权决定和实施仲裁财产保全的机构是,仲裁机构本身不具有决定和实施财产保全的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无论是仲裁前财产保全还是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均由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管辖,且如果是涉及国内仲裁由基层管辖,涉外仲裁由有管辖权中级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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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仲裁,财产保全多久做出裁定
[律师回复] 你好,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财产保全,如果属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如果属于非诉讼财产保全,就由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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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通常会在60日内对一般性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裁决通常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但如遇复杂案件需经办人员审批,可延期裁决,并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延期原因和期限,每次延期不超过15日。这一规定确保了仲裁过程的效率,同时也为处理复杂案件提供了必要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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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他们公司经营倒闭了,我叔叔已经被公司给拖欠了一年时间的工资了,叔叔现在已经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了,担心仲裁裁决财产转移,怎么申请财产保全
[律师回复] 如果是在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可按照下文第三点的起诉流程走,不过还应提交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要求法院协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函。
一、如何申请仲裁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仲裁委应将其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案件的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决定的前提条件是:
1、保全的原因是一方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2、作出保全决定的前提是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不加审查而将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包括银行担保、保证人保证、现金实物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仲裁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三、如何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提交以下证据和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
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5、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
6、如果是在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要求法院协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函。
7、当事人应在申请财产保全后15日内起诉,否则将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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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规定期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新司法解释》),《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已于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该《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
如何申请仲裁财产保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1、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而且应当根据法律的现定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按照仲裁程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而必须将财产保全申请书递交仲裁委员会。 3、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4、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5、仲裁当事人对人民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同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 仲裁财产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出现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对争议的标的或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或转移的一项法律制度。虽然财产保全仅是一个临时措施,但是对于最终落实权利人的权利、保证仲裁裁决的实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有权决定和实施仲裁财产保全的机构 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的有权决定和实施仲裁财产保全的机构是,仲裁机构本身不具有决定和实施财产保全的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无论是仲裁前财产保全还是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均由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管辖,且如果是涉及国内仲裁由基层管辖,涉外仲裁由有管辖权中级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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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下来15天如何计算的?
仲裁裁决书下来15天的计算是,从裁决书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十五天,如果遇到最后一天是属于节假日, 那么就会自动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天,只要对裁决书的决定不满意,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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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大爷是一家企业的经理因民事案件申请财产保护,他想问一下仲裁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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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保……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担保人×××以……(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年××月××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写明保全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期限为……年/月/日(写明保全的期限)。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年××月××日(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在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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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的主体不同。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主体是仲裁当事人中的申请人;而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主体只能是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的程序不同。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然后再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提交人民;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则是由利害关系人直接向人民提出申请,继而,依照仲裁协议,迅速向约定的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三,申请的条件不同。申请仲裁财产保全,依据《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参照《民诉法》第92条的规定进行;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则应依照民诉法第93条的规定进行。仲裁前保全是对仲裁保全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以适应仲裁前出现的情况急需,来不及申请仲裁而必须采取仲裁前保全为特定条件。仲裁财产保全虽然不是仲裁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一个应急方法。但是,从立法上设立仲裁财产保全,无疑是实现仲裁法立法本意的保障措施之一。保障这一措施的实施,可以防止当事人对其财产出卖、转移、隐匿、毁损或者抽逃资金,规避法定义务,避免或减少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采取这一措施使将来的仲裁裁决生效后,能够顺利的执行,以实现裁决的内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无法执行的风险。这一程序的设立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更好地解决当事人的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展市场和开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同时,与国际习惯作法接轨,也有很大的意义。关于仲裁机构对财产保全权的行使和执行,世界各国的具体作法也不尽相同,有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授权仲裁院有作出保全或扣押争议标的物的权利,行使这一权力是有条件、受限制的,仅限于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财产,为仲裁当事人持有或控制时方可适用。如果仲裁庭发布的这项命令超出申请仲裁的双方当事人财产争议的范围,这些命令必须由发布执行。原因是因为仲裁庭无权作出针对非仲裁当事人的财产保全裁定。我国的《民诉法》第258条规定,没有授权仲裁庭对当事人的财产实施保全的权力,而是规定由负责。《仲裁法》第28条规定重申了这一原则,与我国《民诉法》相衔接。包括我国在内的、还有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仲裁庭,在财产保全方面不享有裁定权,实际上不是保全裁定的决定者,在财产保全中仲裁庭的作用只是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及时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对此有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因此当事人直接向申请并不会造成对仲裁程序及裁决结果的不良影响,反而会有利于案件及时了结。笔者认为,为完善仲裁法财产保全条款,应当借鉴外国已证明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在财产保全这一行为中,仲裁机构只不过起一种转交的作用,这样规定如不改变,除增加中间环节,拖延了时间,并没有任何价值。为了加大仲裁法的力度,为了充分体现仲裁法的优越性,笔者的意向是:通过立法赋于仲裁委享有财产保全的裁定权,裁定由人民执行;同时还主张,既然仲裁法和民诉法没有对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加以限制,就意味着允许有仲裁协议案件的当事人,在没有申请仲裁之前,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人民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是允许的,不应加以限制。二、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申请仲裁财产保全,是仲裁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一旦申请仲裁保全,就会引起仲裁机构和人民的审查、受理和裁定,被申请人的财产就有可能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因此,为了规范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的申请行为和人民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和裁定行为,我国《仲裁法》第28条对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作了规定;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应依照《民诉法》第93条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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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申请的主体不同。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主体是仲裁当事人中的申请人;而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主体只能是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 第二,申请的程序不同。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然后再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提交人民;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则是由利害关系人直接向人民提出申请,继而,依照仲裁协议,迅速向约定的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第三,申请的条件不同。申请仲裁财产保全,依据《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参照《民诉法》第92条的规定进行;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则应依照民诉法第93条的规定进行。仲裁前保全是对仲裁保全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以适应仲裁前出现的情况急需,来不及申请仲裁而必须采取仲裁前保全为特定条件。仲裁财产保全虽然不是仲裁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一个应急方法。但是,从立法上设立仲裁财产保全,无疑是实现仲裁法立法本意的保障措施之一。保障这一措施的实施,可以防止当事人对其财产出卖、转移、隐匿、毁损或者抽逃资金,规避法定义务,避免或减少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采取这一措施使将来的仲裁裁决生效后,能够顺利的执行,以实现裁决的内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无法执行的风险。这一程序的设立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更好地解决当事人的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展市场和开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同时,与国际习惯作法接轨,也有很大的意义。关于仲裁机构对财产保全权的行使和执行,世界各国的具体作法也不尽相同,有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授权仲裁院有作出保全或扣押争议标的物的权利,行使这一权力是有条件、受限制的,仅限于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财产,为仲裁当事人持有或控制时方可适用。如果仲裁庭发布的这项命令超出申请仲裁的双方当事人财产争议的范围,这些命令必须由发布执行。原因是因为仲裁庭无权作出针对非仲裁当事人的财产保全裁定。我国的《民诉法》第258条规定,没有授权仲裁庭对当事人的财产实施保全的权力,而是规定由负责。《仲裁法》第28条规定重申了这一原则,与我国《民诉法》相衔接。包括我国在内的、还有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仲裁庭,在财产保全方面不享有裁定权,实际上不是保全裁定的决定者,在财产保全中仲裁庭的作用只是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及时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对此有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因此当事人直接向申请并不会造成对仲裁程序及裁决结果的不良影响,反而会有利于案件及时了结。笔者认为,为完善仲裁法财产保全条款,应当借鉴外国已证明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在财产保全这一行为中,仲裁机构只不过起一种转交的作用,这样规定如不改变,除增加中间环节,拖延了时间,并没有任何价值。为了加大仲裁法的力度,为了充分体现仲裁法的优越性,笔者的意向是:通过立法赋于仲裁委享有财产保全的裁定权,裁定由人民执行;同时还主张,既然仲裁法和民诉法没有对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加以限制,就意味着允许有仲裁协议案件的当事人,在没有申请仲裁之前,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人民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是允许的,不应加以限制。二、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申请仲裁财产保全,是仲裁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一旦申请仲裁保全,就会引起仲裁机构和人民的审查、受理和裁定,被申请人的财产就有可能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因此,为了规范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的申请行为和人民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和裁定行为,我国《仲裁法》第28条对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作了规定;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应依照《民诉法》第93条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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