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立原始取得制度是怎么认定产权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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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宅基地认定为原始取得制度的,其产权是属于家庭成员共有的,因为在宅基地的申请过程中,是以该家庭户的所有成员为所有权进行确定的,具体情况下可以结合实际的宅基地处理情况而定。

宅基地立原始取得制度是怎么认定产权的?

一、 宅基地立原始取得制度是怎么认定产权的?

 原始取得的房屋,其权属应为以该户为主体的家庭成员共有。原始宅基地房屋原始取得通常是通过房屋建造而取得,即权利人通过申请获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从而取得该房屋。取得的房屋在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共有权利人的认定问题,共有房屋因翻建、扩建引起的权属问题,分家析产问题。

原始取得的房屋,认定房屋的权属,就是要确定户的家庭共有权利人。在房屋建成到拆迁改造情形下,部分家庭成员可能会另立门户成家另批宅基地建房,在这种情况下该成员已不是该户的家庭成员,不能作为该房屋的共有人;另外,在此期间该户的家庭中可能会有新的家庭成员嫁入或出生,在其另立门户之前特别是在拆迁安置补偿时,应当对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屋拥有共有权。

二、司法解释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是,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可见,国家作为全社会的总管,可以通过强制方法取得所有权,取得所有权的这些方法,虽然具有不同的性质,得按法律的规定用于特定的场合,但其共同特征是:都具有不顾所有权人意志的强制性,都不是按照平等、自愿之民事流转方法取得所有权,因而都属于所有权之原始取得方法。

宅基地的建设情况决定了其原始取得的初始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后期继承的宅基地,或者由于拆迁后分配得到的房产是不可以认定为原始取得的,相关情况也需要由宅基地的家庭成员根据协商的意见来对产权进行分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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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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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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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承担责任与社会承担责任相结合,以社会承担责任为主;  国家承担责任,是指由国家出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建立政府的管理机构,统一政令、法规,保证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实现社会保障的根本任务和长远目标,并协调社会保障系统与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社会化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以社会化管理为主;  从具体实施角度看,社会保障就是在社会范围内统筹、调剂社会保障基金,对社会保障对象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提供一系列必要服务。因此,社会保障的具体业务应该由社会各方的代表建立的社会保障业务管理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即实行社会化管理。 
3、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相结合,以内部控制为主;建立完整的外部控制,主要是确立政府和其他社会团体对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监督职能,过去,由于政事不分,政府职能部门自己立法、自己执法,无所谓监督职能,因此,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监督程序,同时建立起一套外部控制机制。根据既定的监督程序,政府主管部门内从到地方逐级监督;政府与业务部门间,政府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障业务管理部门直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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