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判定为事实婚姻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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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什么情况下判定为事实婚姻

一、什么情况下判定为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二、哪里能解除事实婚姻

如果是1994年2月之后没有办理结婚证而在一起生活的就不属于事实婚姻,只是属于同居。现在的法律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是事实离婚要离婚就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但是如果不是事实婚姻而是一般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一方要求分居都可以解除同居关系,但是如果是涉及财产或者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纠纷就可以起诉到法院。

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事实婚姻如今在我国已经很少见了,按照有关规定,自1994年2月之后,即使男女没有登记就共同生活在一起,也不会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处理。于是,对于解除事实婚姻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规定的方式就不同。尤其是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原则上是由当事人协商解除。但如果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需要解除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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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算事实婚姻?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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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跟他的老公在一起已经快一年了,她的老公说他以前没有结过婚跟我朋友在一起的时候,可是前几天有一个女生突然来找他说是我朋友老公的老婆,可是她们没有扯证,我想请问一下什么情况是事实婚姻及事实婚姻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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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在哪些情况下算事实婚姻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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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男朋友一起同居三年了,他一直不想去领证, 父母也为此很急, 一直催, 想问什么样的情况下才算事实婚姻, 我国事实婚姻还存在吗, 事实婚姻有没有法律保障的呢?
[律师回复]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lt;婚姻登记管理条例gt;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但是,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以,若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便成立的事实婚姻关系,是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的,即法律认可婚姻法系,可以受到法律地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条也就是说,虽然为经过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认可的,但是可以通过补办登记将事实婚姻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
【结论】
现在的法律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了。但是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便已经成立的事实婚姻,是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的。而且,即使之后的事实婚姻不受法律认可,也可以通过补办登记转化为合法婚姻,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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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年轻的时候不懂事,初中毕业就不想读书了,偷偷跑出去打工,后来在外面认识一个男的就在一起了,那个男的家里可以说是很穷了,她不顾家里人意见嫁了,后来10年没有和家里人联系,最近和家人和解了,对方家里对她一直不好,现在有一个女儿,她想要把孩子带走,请问事实婚姻的判断是?
[律师回复]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两性结合。其具有以下特征:
(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情况是属于事实婚姻还是属于同居关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属于同居关系。
扩展资料: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一)事实婚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的效力一样,有关财产的处理与子女的抚养同离婚时一样。这将在后面章节作全面介绍。
(二)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的财产关系及子女抚养关系可参照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情况下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的规定。即:
1、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3、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4、男女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5、男女双方无补偿请求权和经济帮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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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形成事实婚姻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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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老公在一起几年了,现在感情实在不能维持下去了,准备离婚了,咨询下事实婚姻夫妻财产分割情况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自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新的婚姻法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证而在一起生活的夫妻,只要补办结婚证后就认定为合法夫妻,未补办的认定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相信看完文章之后您对事实婚姻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跟认识,由于事实婚姻不同于合法婚姻,不能像合法婚姻一样得到法律的完全保护,所以生活中我们还是要尽早的使自己的婚姻合法化。同时在解除事实婚姻的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其他方面的一些法律问题,例如有孩子的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同居的同志们还会涉及到您的同居行为是非法同居还是事实婚姻,财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等一些切身的利益,如果您想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您可以选择一些专业的人士来帮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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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属于有事实婚姻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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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跟我现在生活在一起的老婆我们都在一起7年了,但是我们一直没有去扯证,在这期间我们一起购买了房子,但是我们现在分手了,我想请问怎么判定事实婚姻及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事实婚姻的成立有三个构成要件:
(一)是以夫妻名义;
(二)是公开同居生活;
(三)是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
关于第一个要件,双方须以夫妻相称,这一点可以根据同居双方的供述认定。但是,由于大多数当事人在事发后都拒绝承认这一点,所以只能间接地来证明。如双方居住的地方有无表征其是夫妻的证据,包括房内有无“喜”字、有无双方喜庆的请柬、有无夫妻共同生活必需的用品;双方对外是否以夫妻相称、对外人称其为夫妻是否加以阻止或纠正。
对于第二个要件 “公开同居生活”,首先,这种同居必须是公开的,即双方对此是毫不掩饰的,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须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对外的公示性,若是秘密的,则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最多只能认定是通奸,而通奸在法律上是不被认为重婚的。
关于“同居生活”,则包含了更多的内容,因为正是由于双方所构成的是一种“婚姻关系”,所以这种同居必须是和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或者适格性,包含夫妻生活的实质内容:
(1)双方须有同居生活的事实,而且这种同居须是长期的、稳定的,若是短暂的、随时可以结束这种关系的同居,则不能认为是事实婚姻;
(2)双方须有夫妻关系的实质内容,如双方相互间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具有共同的财产,双方相互扶助,相互扶养,具有稳定的两性关系,具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具有共同的社会生活等等。可以说,上述内容是认定“事实婚姻”的实质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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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女友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今年生育了小宝宝,对这方面不是很懂,请问事实婚姻后的纠纷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适用lt;婚姻法gt;解释一》中明确规定:凡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具备和形成结婚额实质条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公民,虽然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根据《适用lt;婚姻法gt;解释一》第5条第1项规定,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正常登记的婚姻一样,受同等法律保护。刘某自1970年起就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相处三十多年,虽然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是他们俩就是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关系。
被告人刘某后来跟他人登记结婚,与其之前已形成的事实婚姻发生冲突,从民事法律角度看构成事实重婚,从刑事角度应该判定涉嫌重婚罪。他也许不清楚自诉人王某同他的事实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客观上既以身试法,法院当然要保护受害人王某的正当权益。根据《婚姻法》第10条第1项规定,重婚的,宣布其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登记结婚,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婚姻不是儿戏。若双方当事人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应该去补办结婚手续,其实这也是夫妻双方尊重法律以及相互尊重的表现,还可以因此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纠纷。而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的,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得不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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