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任的机动车方,不论是否有购买保险,都需要在交强险项下承担12100的赔偿责任。其中11000是死亡项,1000是医疗项,100是财产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明确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无论机动车有责或无责,保险公司都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双方在事故的责任分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强调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组织的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明确了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机动车一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避让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清洁维修作业人员的重要原则。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那么就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其实,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性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已经对相应责任比例,机动车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比例做了规定。一般都认为无事故责任机动车最多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非机动车方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诉讼中,非机动车方应当注意把机动车方投保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作为案件的共同被告,要求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的当事人员应积极的报案办理。办理时 ,还应对这类相关的受害者进行救治,保护这类人员的人身安全。相关的当事人员应积极的按照这类人员的实际损失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保护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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