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雁滩肇事逃逸的规定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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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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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兰州肇事逃逸规定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当事人的驾驶证,终生不能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肇事逃逸性质很严重,是一种不负责任、危害他人的违法行为,逃逸的一刻起就已形成肇事逃逸罪。逃逸者需要明确自己的肇事逃逸行为是不能避免法律责任。
兰州雁滩肇事逃逸的规定有什么?

一、兰州雁滩肇事逃逸的规定有什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终生禁驾。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新法加大了对交通肇事逃逸处罚力度。在此,我也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千万不要选择逃逸,逃过一时,是不能逃过一世的,最终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一般来说,交通肇事时需要至少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依司法解释,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若构成犯罪,或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若积极赔偿损失可能量刑时会得到从宽。

二、肇事逃逸的法律法规

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可以证明对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交通安全需要我们每个人都引起重视,吸取以往交通事故的经验,在考取驾驶证时明确自身肩负的责任。驾驶车辆是为更方便到达目的地,不是发泄情绪的场合,生命安全的维护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参与,驾驶员和乘坐车辆人员都应该知道安全驾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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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之前和朋友在兰州玩然后朋友是本地人开车带着我玩,但是一不小心发生了意外,然后他害怕没下车踩油门跑了那么我想请问一下兰州雁滩肇事逃逸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兰州雁滩肇事逃逸,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因先前事故后果的大小所承担的责任就有所不同,构罪的起点是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达到就要负刑事责任,相反则属于轻微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只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以下7中不同的类型:
按行为人肇事后果的大小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轻微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构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按行为人在肇事后是否仅实施了单一的逃逸行为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单纯逃逸行为和转化逃逸行为。
逃逸行为是否造成了新的危害结果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和未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
按行为人的逃逸动机为标准,可以将逃逸行为划分为逃避抢救义务的逃逸行为、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既逃避抢救义务又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
按调整对象的范围大小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狭义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广义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根据逃逸行为在定罪量刑中的不同价值,可以将逃逸行为分为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行为和作为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
按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调整规范的规定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定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加重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指使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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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2017年4月5日下午1点10分,在兰州新区上班途中,我骑自行车看信号过马路,快到慢车道是时,一辆越野车从我右前方右转弯将我撞倒,肇事司机下车,在离我较远的地方(脸很红,疑似酒驾)问我:“你怎么样”?当时我疼痛难忍,只说了一句“我看着信号过马路,你怎么不小心点?”。对方回复“我右转弯看什么信号,我正常行驶,你给我上给了,你还......”后面的话我还没听清楚,他就开车跑了。之后我报警,第二交警天才找到肇事者,从那天起,肇事方只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要给我赔偿,但又不说具体金额,也没有任何家属探望(因为我是单身,不敢让肇事者来家里)。我的伤不重,没有骨折,所以没住院,肇事方未支付医疗费,直到6月5日才在单位的联系下见到肇事者,他给我打了2000元就杳无音信了。截止8月2日,共发生医疗及康复费用13000元。4号在交警的协调下,对方只给我2300元了解此事。我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此事,特意咨询我可以主张多少赔偿款。谢谢!其现在右半身所有的关节还在疼痛,不能右侧卧,一右侧卧右锁胸骨就疼,脖子也疼,右臂不能重,双手腕关节疼痛,不能下蹲,一蹲右膝关节疼痛,活动范围受限,右脚踝节也疼。
[律师回复] 你需要律师指导!
首先你的责任认定书是如何!?
其次,你有身体状况病情的住院病历吗?如果不全,建议找医院做一个完备的身体检查!
听说在乌兰察布盟发生了特大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请问乌兰察布盟肇事逃逸处罚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今年以来,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相继发生了3起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察右中旗交警大队民警克服重重困难,努力寻找线索,成功破获了案件。
连续作战 抓获肇事人
1月31日,正值农历腊月廿八。这天的16时15分,科布尔镇的牛某某推着借来的人力车回家,准备清理住宅小院里面的垃圾,干干净净地过大年。但是,一场灾难降临到了他的身上。当他推着人力车行走到马路上时,一辆疾驰的银灰色轿车从其身后将他撞倒在地,之后,肇事的轿车加大油门逃逸,一位过路的行人拨打了报警电话。
察右中旗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联系了救护车,并将伤者送往医院后,展开了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肇事车辆没有留下任何掉落物,过路的行人远距离目睹了事故的发生,却没有看清楚肇事逃逸车辆的牌号。
牛某某的伤情严重,次日凌晨5时40分左右,其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民警迅速展开侦破工作,以全旗十个苏木乡镇、一个开发园区为重点,摸排嫌疑车辆;在旗电视台播发《寻找肇事逃逸车辆线索悬赏通告》,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办案民警赴邻近的集宁区、卓资县、兴和县,联系当地交警部门查询线索。
时间过去了20多天,2月28日,排查组民警传来好消息:据村民反映,广益隆镇马某某有一辆银灰色夏利车,该车年前曾出现过,后不知踪迹。民警打电话通知马某某,希望其配合调查。他却说找他没用,这起事故与他无关。民警随即赶到马某某家中,做其亲属工作,肇事嫌疑人渐渐浮出水面。在亲属们的配合下,民警连夜赶往兴和县城关镇,将躲藏数日的肇事嫌疑人马某某抓获。
在铁证面前,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驾车肇事并逃逸的经过:原来,他在1月31日中午和朋友一起喝了不少酒,回家的途中撞了人。因为酒后驾车,害怕受到法律严惩,便一口气逃到了集宁,并将外表受损的轿车停放在了某小区。正月初一,他又将车开到了乌海市进行维修。
缜密侦查 追寻逃逸者
5月6日20时52分,察右中旗交警大队接到110指令:有人发现在S310线85公里加800米处(即米粮局王元沟村西),躺着一具年近八旬的男尸,疑是死于交通肇事,肇事车辆逃逸。21时12分,民警赶赴事故现场,经过现场勘查和分析现场路面上提取的红色塑料碎片,初步确认死者是被一辆红色轿车撞死。
5月8日,经专家对肇事逃逸车辆遗留碎片辨认和比对,确定了肇事车辆是红色东风雪铁龙小汽车。次日,经过一天的调查后,民警召开案情分析会,制定侦破方案,立即对全市114辆红色东风雪铁龙轿车展开摸底排查,重点对中旗及周边旗县的41辆同类车型进行摸排。5月10日一早,民警了解到一个重要信息,察右后旗一个体老板曾向科布尔镇居民陈某某出售过一辆同类车。民警随即与陈某某取得电话联系,询问该车所在位置。陈某某说,在朋友的车库里面停放着。民警们马上前往车库对该车进行检查,发现有明显的碰撞痕迹。陈某某被民警传唤到交警大队,经询问,对肇事事实供认不讳。
据陈某某供述,案发当日20时30分左右,其驾车从铁沙盖镇土城子村返回科布尔镇时,途中与一辆大型货车会车,被对方强烈的灯光晃得视线不清,结果撞了路边的一名行人。肇事后,他逃之夭夭。为了躲避路上的监控探头,他故意选择荒野土路进入了科布尔镇,没想到,最终还是被抓。
寻踪觅迹 “锁定”牵引车
5月17日18时01分,察右中旗大队接到110指令:在科布尔——乌兰花公路上,躺着一名女尸,旁边倒着一辆电动自行车,疑是交通事故。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展开勘查工作,发现女尸被车轮辗压得惨不忍睹,初步分析是大型货车肇事,根据路面上遗留的刹车痕迹判断,肇事车辆极有可能是由东向西逃逸。
交警大队随即成立了专案组,兵分四组展开侦查:第一组在现场周围调查取证,第二组到土城子行政村三股村寻找线索,第三组、第四组在事故现场分东西两路查询事故目击证人线索,并向四子王旗和武川县交警大队通报案情。
通过查看“四子王旗卡口”的监控录像,民警发现,当日下午,曾有三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过此路段,其中一辆是集宁区的牌照,另外两辆是包头市的牌照。次日,民警专程赶赴集宁区和包头市,调取了这三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资料和保险信息,由此拉开了侦破帷幕。
经过全力侦查和梳理工作,民警最终将集宁区的那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锁定为肇事逃逸车辆,并于5月27日在集宁区将该车查获。
据车主张某交代,5月17日下午,他和连襟张某某驾驶自己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河北万全卸煤后,驾车去武川县装货,途经察右中旗境内中四公路72公里处时,大约是17时45分左右,他们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将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女子挂倒后并碾压,张某某驾车逃逸。肇事后,驾车的张某某将在后排睡觉的张某叫醒,并将肇事经过告诉张某。途中,张某某将车停下,两人下车查看车辆痕迹后,由张某继续驾车逃逸至包头市。
张某虽然供述他不是肇事时的驾车人,但他涉嫌同案犯罪被刑事拘留,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警方目前正在追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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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肇事逃逸伤者逃出后逃逸是否构成逃逸行为,肇事逃逸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赵驾驶黑色大众轿车西向东行驶,与程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赵的同车乘车人刘某志死亡,刘受轻伤,车辆损坏。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志、刘某林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赵救助自己车上的两名伤者,将他们送到医院后无故离开。案发第二天赵到交通大队接受了询问。后本案被定为刑事案件,但公安通知联系不上赵。2015年1月6日赵在其家门口被抓获归案。
本文认为,赵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理由如下:交通肇事逃逸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设置为加重处罚条款,其原因是:一方面,犯罪后逃避法律责任是人之本能,除非是在看管所脱逃,任何国家的刑法都不会以单纯的逃避法律责任对犯罪人加重处罚。一方面,从法意保护角度而言,出现交通肇事时,肇事者逃逸会使事故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造成严重后果,立法者希望以此规定促使行为人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很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刑法之所以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升格的情节,是因为在交通肇事的场合,往往会有需要求助的被害者,进而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者。由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产生了作为义务,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当然能够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根据。所以,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具体到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赵将车上两名伤者送至医院抢救的行为,已经降低了其死亡的风险,达到了立法规定的目的。因此,赵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逃逸。片面的将交通肇事逃逸理解为逃避法律追究违反罪责均衡原则。就本案来比较分析,本案中,赵在案发后主动将伤者送至医院,防止了事故危害结果的扩大化,并在案发后第二天接受交警大队的询问,没有逃跑行为,保障了事故顺利调查,没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如若认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就较之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无视伤者的伤情逃跑,会对被害人的法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而且逃逸行为也会对事故的调查、刑事案件的侦查增加困难和难度的交通肇事逃逸,如若二者行为统按逃避法律追究定通肇事逃逸的话,那么二者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这样显然违背了罪责均衡原则,进而也与立法者的本意相悖。
肇事逃逸逃逸怎么处罚,肇事逃逸的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2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二)刑事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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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肇事逃逸中二次肇事逃逸怎么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肇事逃逸中二次肇事如何处罚 肇事逃逸行为属于加重处罚行为,日后如果有自首情节,那么法官在处罚时一般都会酌情考虑的。不过不能直接将逃逸行为与自首情节相抵消。而交通肇事逃逸的一般都会构成犯罪,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若因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则处罚将是更重。 现实中经常出现交通肇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由于种种原因而“二次肇事”,如何定罪处罚应该具体分析: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第二次违章肇事致人死亡的,构成另一的交通肇事罪,但不应与前一交通肇事罪并罚,而应依照刑法第133条中第二个量刑档次量刑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在逃跑中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由于因交通肇事后心理上紧张恐惧而失控,为逃避罪责而不顾一切,驾车飞驰撞车撞人,造成多人伤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上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放任大多数人亡伤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不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对其后一行为不应以故意罪论处,而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对行为人前后两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 二、肇事逃逸后自首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人民考虑到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1、公民应当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冷静处理,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报警,等待交警部门处理。 2、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保险公司一般会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商业险免赔的事由。所以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要加重刑罚,还将导致商业险难以索赔,甚至无法得到赔偿,因此,交通肇事后切忌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具体情节进行处理。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但其处罚仍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肇事逃逸二次肇事逃逸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肇事逃逸中二次肇事如何处罚 肇事逃逸行为属于加重处罚行为,日后如果有自首情节,那么法官在处罚时一般都会酌情考虑的。不过不能直接将逃逸行为与自首情节相抵消。而交通肇事逃逸的一般都会构成犯罪,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若因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则处罚将是更重。 现实中经常出现交通肇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由于种种原因而“二次肇事”,如何定罪处罚应该具体分析: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第二次违章肇事致人死亡的,构成另一的交通肇事罪,但不应与前一交通肇事罪并罚,而应依照刑法第133条中第二个量刑档次量刑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在逃跑中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由于因交通肇事后心理上紧张恐惧而失控,为逃避罪责而不顾一切,驾车飞驰撞车撞人,造成多人伤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上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放任大多数人亡伤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不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对其后一行为不应以故意罪论处,而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对行为人前后两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 二、肇事逃逸后自首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人民考虑到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1、公民应当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冷静处理,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报警,等待交警部门处理。 2、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保险公司一般会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商业险免赔的事由。所以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要加重刑罚,还将导致商业险难以索赔,甚至无法得到赔偿,因此,交通肇事后切忌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具体情节进行处理。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但其处罚仍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肇事逃逸,二次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肇事逃逸中二次肇事如何处罚 肇事逃逸行为属于加重处罚行为,日后如果有自首情节,那么法官在处罚时一般都会酌情考虑的。不过不能直接将逃逸行为与自首情节相抵消。而交通肇事逃逸的一般都会构成犯罪,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若因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则处罚将是更重。 现实中经常出现交通肇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由于种种原因而“二次肇事”,如何定罪处罚应该具体分析: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第二次违章肇事致人死亡的,构成另一的交通肇事罪,但不应与前一交通肇事罪并罚,而应依照刑法第133条中第二个量刑档次量刑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在逃跑中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由于因交通肇事后心理上紧张恐惧而失控,为逃避罪责而不顾一切,驾车飞驰撞车撞人,造成多人伤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上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放任大多数人亡伤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不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对其后一行为不应以故意罪论处,而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对行为人前后两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 二、肇事逃逸后自首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人民考虑到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1、公民应当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冷静处理,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报警,等待交警部门处理。 2、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保险公司一般会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商业险免赔的事由。所以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要加重刑罚,还将导致商业险难以索赔,甚至无法得到赔偿,因此,交通肇事后切忌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具体情节进行处理。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但其处罚仍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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