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信托是融资人用自身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从信托获得资金融通,产品到期时,融资人以约定回购该部分股权的一种资金运用方式。股权质押信托,是上市公司股东将自己拥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来发行信托产品,以期实现融资,在此之外,也有一些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质押股权发行信托融资计划。
股权质押类信托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个是股权质押比例过高,也就是说抵押出去的股份占全部股份的比例过高,代表企业如海航系和超日太阳这种几乎将全部股权质押出去的信托产品。另外一种是质押率高,也就是说相对项目方的融资总金额与质押股票市值的比例高,当股价下跌,股东没有办法追加质押股票,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兑付出现问题。在业内,一般情况下质押率在50%以下是比较安全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自实施)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物权编》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民法典物权编》颁布在后,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民法典物权编》为准。
对于控股股东利用股权进行质押融资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为进行处理,特别是在进行相关情况的操作和处理时,还需要对风险情况来进行明确,避免因股权质押融资行为导致发生风险事件,从而引发矛盾和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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