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批捕了证明公安局有证据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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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个月批捕了不证明公安局有证据。批捕措施是检察院经过审查批准之后做出的执行,嫌疑人证据不足不代表不能批捕,批捕是协助执法人员的工作,促进案件进展,身为公民有义务进行配合工作。被批捕人可以及时申请取保候审的方式维护自己。

一个月批捕了证明公安局有证据吗?

一、一个月批捕了证明公安局有证据吗?

批捕不代表就是“证据确凿”,批捕可以理解为侦查阶段初期,检察院对于案件的初步定性。批捕之后的案件高概率被判刑,但也有例外。

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行为,就不会撤案。撤案了就证明不存在犯罪行为!!

你说了批捕后送回公安机关,是补充侦查了吧,补充侦查需要1个月内把补充侦查结果给检察院。

既然检察院批捕了,那就证明犯罪嫌疑人肯定存在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是不可能撤案的。

批捕的程序

1.当事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会在30天内呈请检察院批捕。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公安在拘留当事人之后的30天内,会尽可能的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会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呈请批捕。

这里面就存在一个重要的辩护环节,如果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受刑事处罚,就需要充分的向公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阻击呈捕。

2.公安移送检察院呈捕后,检察院会在7天内作出捕或者不捕的决定。

如果公安已经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呈捕,此时就需要向检察院出具《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属于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阻击批捕。

二、检察院批捕对证据的要求

批准逮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证据条件;罪责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整体可以解释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重点说一说证据条件:逮捕的证据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三项缺一不可。

刑事案件的处理具有充分的证据是关键,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判刑,公安局应该提供有利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据包人证和物证,证明嫌疑人具备相应的罪责、社会危险性的,就可以通过批捕展开侦查,直到嫌疑人承认自身的罪行。不承认的需要再次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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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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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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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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