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抽逃出资账务处理应该怎样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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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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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抽逃资金的当事人如数额较大的按照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关的罚金对这类人员进行处罚。保护我国的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关的诉讼办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审计抽逃出资账务处理应该怎样处罚

一、审计抽逃出资账务处理应该怎样处罚

刑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即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根据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是指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该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抽逃出资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就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公司法和刑法。由于我国企业经营实践中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现象颇为普遍,因此,我国公司法采取核准主义加准则主义的严格法律控制主义的政策,并规定对于较为严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刑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即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根据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是指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该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相关的股东一旦发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害时,应积极的收集案件证据或者向当地的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对这类案件进行立案处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处罚这类违法的人员,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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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的审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性经济监督活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有一项重要性原则,即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毫无疑问,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是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下面分别对这两项的审计工作进行阐述。
一、主营业务收入审计
1.审计内容:

1)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内容、数额是否合理、正确、完整;

2)确定对销货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处理是否适当;

3)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披露是否恰当。
2.审计方法:(
1)取得或编制主营业务收入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2)查明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的收入实现条件,前后期是否一致。特别要注意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3)选择运用以下分析性复核审计方法,作比较分析:
①将本期与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产品销售由结构和价格的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②比较本期各月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并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动的原因
③计算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各类产品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注意收入与成本是否配比,并查清重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
④计算重要客户的销售额及其产品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有无异常变化;(
4)获取产品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并注意销售给关联方或关系密切的重要客户的产品价格是否合理,有无低价或高价结算以转移收入的现象;

5)抽取企业被审计期间内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审查开票、记账、发货日期是否相符,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是否与发运凭证、销售合同等一致,编制测试表;

6)实施销售的截止期测试。截止期测试是实质性审计测试中常用的一种具体审计技术,其目的主要在于确定被审计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业务的会计记录归属期是否正确;应计入本期或下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有否被推迟至下期或提前至本期,防止利润操纵行为。
二、应收账款审计
1.审计内容:

1)确定被审计单位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
2)确定应收账款的余额是否正确;(
3)确定应收账款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拥有;(
4)确定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
5).确定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的分类是否恰当;(
6)确定应收账款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2.审计方法:(
1)取得或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数核对相符;(
2)分析应收账款账龄;(
3)向债务人函证应收账款;(
4)请被审计单位协助,在应收账款明细表中标出至审计时已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
5)检查未经函证应收账款;(
6)审查坏账的确认和处理;

7)检查有无不属于结算业务的债权;

8)检查应收账款是否已用于融资,并根据融资合同判定其属质押还是出售,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9)检查外币应收账款的折算。

10)分析应收账款明细账余额。(11)确定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中是否已恰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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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等的审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性经济监督活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有一项重要性原则,即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毫无疑问,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是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下面分别对这两项的审计工作进行阐述。
一、主营业务收入审计
1.审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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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明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的收入实现条件,前后期是否一致。特别要注意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3)选择运用以下分析性复核审计方法,作比较分析:
①将本期与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产品销售由结构和价格的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②比较本期各月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并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动的原因
③计算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各类产品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注意收入与成本是否配比,并查清重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
④计算重要客户的销售额及其产品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有无异常变化;(
4)获取产品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并注意销售给关联方或关系密切的重要客户的产品价格是否合理,有无低价或高价结算以转移收入的现象;

5)抽取企业被审计期间内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审查开票、记账、发货日期是否相符,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是否与发运凭证、销售合同等一致,编制测试表;

6)实施销售的截止期测试。截止期测试是实质性审计测试中常用的一种具体审计技术,其目的主要在于确定被审计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业务的会计记录归属期是否正确;应计入本期或下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有否被推迟至下期或提前至本期,防止利润操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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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被审计单位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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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计方法:(
1)取得或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数核对相符;(
2)分析应收账款账龄;(
3)向债务人函证应收账款;(
4)请被审计单位协助,在应收账款明细表中标出至审计时已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
5)检查未经函证应收账款;(
6)审查坏账的确认和处理;

7)检查有无不属于结算业务的债权;

8)检查应收账款是否已用于融资,并根据融资合同判定其属质押还是出售,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9)检查外币应收账款的折算。

10)分析应收账款明细账余额。(11)确定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中是否已恰当披露。
主营业务收入与应收账款审计的问题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性经济监督活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有一项重要性原则,即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毫无疑问,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是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下面分别对这两项的审计工作进行阐述。
一、主营业务收入审计
1.审计内容:

1)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内容、数额是否合理、正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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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择运用以下分析性复核审计方法,作比较分析:
①将本期与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产品销售由结构和价格的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②比较本期各月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并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动的原因
③计算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各类产品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注意收入与成本是否配比,并查清重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
④计算重要客户的销售额及其产品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有无异常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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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抽取企业被审计期间内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审查开票、记账、发货日期是否相符,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是否与发运凭证、销售合同等一致,编制测试表;

6)实施销售的截止期测试。截止期测试是实质性审计测试中常用的一种具体审计技术,其目的主要在于确定被审计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业务的会计记录归属期是否正确;应计入本期或下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有否被推迟至下期或提前至本期,防止利润操纵行为。
二、应收账款审计
1.审计内容:

1)确定被审计单位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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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应收账款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拥有;(
4)确定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
5).确定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的分类是否恰当;(
6)确定应收账款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2.审计方法:(
1)取得或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数核对相符;(
2)分析应收账款账龄;(
3)向债务人函证应收账款;(
4)请被审计单位协助,在应收账款明细表中标出至审计时已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
5)检查未经函证应收账款;(
6)审查坏账的确认和处理;

7)检查有无不属于结算业务的债权;

8)检查应收账款是否已用于融资,并根据融资合同判定其属质押还是出售,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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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析应收账款明细账余额。(11)确定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中是否已恰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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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抽逃做账会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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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抽逃资金是否预期违约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务人抽逃资金是否预期违约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务人抽逃资金是否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即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预期拒绝履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其不履行合同的意图,这种明确表示可以是言辞,也可以是行为。
1999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1999年6月1日交付童装1000套,而乙公司则于收到服装后1个月内支付服装款20万元。
甲公司在订立合同之后积极组织生产,至5月1日已完成900套童装,此时忽闻乙公司出现经营危机。乙公司为了避债,将现存的资金及一些设备抽调出来重新组建另一公司。乙公司已是空壳一个,完全丧失偿债能力。
5月10日,甲公司向,主张乙公司预期违约,要求解除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乙公司因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行为而丧失履约能力,这种行为能够确定地向甲公司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因此乙公司成立默示预期违约,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明文将转移财产抽逃资金行为作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原因,因此甲公司应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得径直解除合同。
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默示预期违约中的“行为”是否包括如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行为,当这些行为出现时是否发生合同解除权与不安抗辩权的竞合。
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不安抗辩制度,
第二项规定了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行为,
第四项又规定了其他可能导致履行能力丧失的情形,“情形”中自然包括“行为”。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包含以行为表示的默示预期违约。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当履行顺序有先后之分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方的行为表明其届期将不履行合同时,先履行方是依不安抗辩权还是主张预期违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预期违约制度为英美法系所独创,是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依客观情况判明其将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其他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即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预期拒绝履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其不履行合同的意图,这种明确表示可以是言辞,也可以是行为。以言辞拒绝履行的称为明示拒绝履行,这种表示一般是清楚的、绝对的,容易判断。以行为拒绝履行的称为默示拒绝履行,那么,如何判定这种行为是清楚的、绝对的拒绝呢?一般认为,在合同履行期前当事人的某种行为将导致其履行合同显而易见不可能,或在任何通情达理的
第三人看来是对合同的拒绝履行,如买方定制特殊产品,卖方未将该产品交给买方反而售给第三人,而依一般常识判断,卖方不可能在履行期届至前重新生产,且由于该产品的特殊性,无法在其他地方购入以履行合同,此时的转售行为就可以认定是清楚的、绝对的拒绝履行。预期拒绝履行的法律救济有二:一是承认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二是拒绝承认预期违约,待履行期届至再主张实际违约。预期不能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通过对方行为判断预期违约时,这种行为往往不是绝对的,而是可以回转的。预期不能履行时,一方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并通知不能履行方提供担保,若不提供担保或超出合理时间提供,则演变成清楚的、绝对的拒绝履行行为,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判断构成预期不能履行的标准通常包括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用丧失及其他可能导致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表现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且救济方式只是解除合同和追究违约责任,可见,我国法中的预期违约行为范围要比英美法狭窄很多。
不安抗辩制度是大陆法系的特色,是当双务合同后履行方的财产显为减少、有丧失履行能力之虞时,先履行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若对方不能提供担保,自己可以迟延履行而不负迟延责任,但不能解除合同。我国的不安抗辩制度与传统大陆法该制度相比,在内容上有所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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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如何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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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将本期与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产品销售由结构和价格的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②比较本期各月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并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动的原因
③计算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各类产品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注意收入与成本是否配比,并查清重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
④计算重要客户的销售额及其产品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有无异常变化;(
4)获取产品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并注意销售给关联方或关系密切的重要客户的产品价格是否合理,有无低价或高价结算以转移收入的现象;

5)抽取企业被审计期间内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审查开票、记账、发货日期是否相符,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是否与发运凭证、销售合同等一致,编制测试表;

6)实施销售的截止期测试。截止期测试是实质性审计测试中常用的一种具体审计技术,其目的主要在于确定被审计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业务的会计记录归属期是否正确;应计入本期或下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有否被推迟至下期或提前至本期,防止利润操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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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被审计单位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
2)确定应收账款的余额是否正确;(
3)确定应收账款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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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确定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的分类是否恰当;(
6)确定应收账款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2.审计方法:(
1)取得或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数核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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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被审计单位协助,在应收账款明细表中标出至审计时已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
5)检查未经函证应收账款;(
6)审查坏账的确认和处理;

7)检查有无不属于结算业务的债权;

8)检查应收账款是否已用于融资,并根据融资合同判定其属质押还是出售,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9)检查外币应收账款的折算。

10)分析应收账款明细账余额。(11)确定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中是否已恰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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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抽逃出资的责任
(1)对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对债权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一次为限;
(3)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抽逃部分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抽逃全部出资,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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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如何处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抽逃出资罪如何处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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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对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进行审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性经济监督活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有一项重要性原则,即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毫无疑问,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是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下面分别对这两项的审计工作进行阐述。
一、主营业务收入审计
1.审计内容:

1)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内容、数额是否合理、正确、完整;

2)确定对销货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处理是否适当;

3)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披露是否恰当。
2.审计方法:(
1)取得或编制主营业务收入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2)查明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的收入实现条件,前后期是否一致。特别要注意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3)选择运用以下分析性复核审计方法,作比较分析:
①将本期与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产品销售由结构和价格的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②比较本期各月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并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动的原因
③计算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各类产品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注意收入与成本是否配比,并查清重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
④计算重要客户的销售额及其产品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有无异常变化;(
4)获取产品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并注意销售给关联方或关系密切的重要客户的产品价格是否合理,有无低价或高价结算以转移收入的现象;

5)抽取企业被审计期间内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审查开票、记账、发货日期是否相符,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是否与发运凭证、销售合同等一致,编制测试表;

6)实施销售的截止期测试。截止期测试是实质性审计测试中常用的一种具体审计技术,其目的主要在于确定被审计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业务的会计记录归属期是否正确;应计入本期或下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有否被推迟至下期或提前至本期,防止利润操纵行为。
二、应收账款审计
1.审计内容:

1)确定被审计单位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
2)确定应收账款的余额是否正确;(
3)确定应收账款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拥有;(
4)确定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
5).确定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的分类是否恰当;(
6)确定应收账款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2.审计方法:(
1)取得或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数核对相符;(
2)分析应收账款账龄;(
3)向债务人函证应收账款;(
4)请被审计单位协助,在应收账款明细表中标出至审计时已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
5)检查未经函证应收账款;(
6)审查坏账的确认和处理;

7)检查有无不属于结算业务的债权;

8)检查应收账款是否已用于融资,并根据融资合同判定其属质押还是出售,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9)检查外币应收账款的折算。

10)分析应收账款明细账余额。(11)确定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中是否已恰当披露。
如何进行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的审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性经济监督活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有一项重要性原则,即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毫无疑问,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是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下面分别对这两项的审计工作进行阐述。
一、主营业务收入审计
1.审计内容:

1)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内容、数额是否合理、正确、完整;

2)确定对销货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处理是否适当;

3)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披露是否恰当。
2.审计方法:(
1)取得或编制主营业务收入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2)查明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的收入实现条件,前后期是否一致。特别要注意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3)选择运用以下分析性复核审计方法,作比较分析:
①将本期与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产品销售由结构和价格的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②比较本期各月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并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动的原因
③计算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各类产品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注意收入与成本是否配比,并查清重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
④计算重要客户的销售额及其产品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有无异常变化;(
4)获取产品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并注意销售给关联方或关系密切的重要客户的产品价格是否合理,有无低价或高价结算以转移收入的现象;

5)抽取企业被审计期间内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审查开票、记账、发货日期是否相符,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是否与发运凭证、销售合同等一致,编制测试表;

6)实施销售的截止期测试。截止期测试是实质性审计测试中常用的一种具体审计技术,其目的主要在于确定被审计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业务的会计记录归属期是否正确;应计入本期或下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有否被推迟至下期或提前至本期,防止利润操纵行为。
二、应收账款审计
1.审计内容:

1)确定被审计单位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
2)确定应收账款的余额是否正确;(
3)确定应收账款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拥有;(
4)确定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
5).确定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的分类是否恰当;(
6)确定应收账款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2.审计方法:(
1)取得或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数核对相符;(
2)分析应收账款账龄;(
3)向债务人函证应收账款;(
4)请被审计单位协助,在应收账款明细表中标出至审计时已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
5)检查未经函证应收账款;(
6)审查坏账的确认和处理;

7)检查有无不属于结算业务的债权;

8)检查应收账款是否已用于融资,并根据融资合同判定其属质押还是出售,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9)检查外币应收账款的折算。

10)分析应收账款明细账余额。(11)确定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中是否已恰当披露。
如何对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进行审计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对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进行审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性经济监督活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有一项重要性原则,即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毫无疑问,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是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下面分别对这两项的审计工作进行阐述。
一、主营业务收入审计
1.审计内容:

1)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内容、数额是否合理、正确、完整;

2)确定对销货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处理是否适当;

3)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披露是否恰当。
2.审计方法:(
1)取得或编制主营业务收入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2)查明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的收入实现条件,前后期是否一致。特别要注意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3)选择运用以下分析性复核审计方法,作比较分析:
①将本期与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产品销售由结构和价格的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②比较本期各月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并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动的原因
③计算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各类产品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注意收入与成本是否配比,并查清重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
④计算重要客户的销售额及其产品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有无异常变化;(
4)获取产品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并注意销售给关联方或关系密切的重要客户的产品价格是否合理,有无低价或高价结算以转移收入的现象;

5)抽取企业被审计期间内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审查开票、记账、发货日期是否相符,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是否与发运凭证、销售合同等一致,编制测试表;

6)实施销售的截止期测试。截止期测试是实质性审计测试中常用的一种具体审计技术,其目的主要在于确定被审计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业务的会计记录归属期是否正确;应计入本期或下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有否被推迟至下期或提前至本期,防止利润操纵行为。
二、应收账款审计
1.审计内容:

1)确定被审计单位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
2)确定应收账款的余额是否正确;(
3)确定应收账款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拥有;(
4)确定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
5).确定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的分类是否恰当;(
6)确定应收账款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2.审计方法:(
1)取得或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数核对相符;(
2)分析应收账款账龄;(
3)向债务人函证应收账款;(
4)请被审计单位协助,在应收账款明细表中标出至审计时已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
5)检查未经函证应收账款;(
6)审查坏账的确认和处理;

7)检查有无不属于结算业务的债权;

8)检查应收账款是否已用于融资,并根据融资合同判定其属质押还是出售,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9)检查外币应收账款的折算。

10)分析应收账款明细账余额。(11)确定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中是否已恰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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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抽逃行为包括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抽逃出资罪抽逃行为包括什么,如果股东抽逃出资怎么办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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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之前一直在审计其他公司的财务账目,怎么办
[律师回复] 计算加班费: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不同情况下的加班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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