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适用量刑规范化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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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否适用量刑规范化,需要考虑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14种常见量刑情节。法官会先根据犯罪事实在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内确定基准刑,然后根据被告人是否有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依法确定宣告刑。量刑规范化是量刑方法和步骤、量刑情节适用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挪用资金罪适用量刑规范化吗?

一、挪用资金罪适用量刑规范化吗?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全面试行。《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了未成年犯、未遂犯、自首立功等14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犯罪进行规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统一了量刑方法和步骤、量刑情节适用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在现行刑罚制度比较粗放、法定刑幅度较大、裁量空间比较大的情况下,让法官的量刑越来越公正和精细,确保量刑公平公正。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从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着手,双管齐下。在实体方面,改变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确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裁量权。在程序方面,引入量刑建议;改变以往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混为一体的做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的量刑程序。通过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意见,达到统一量刑标准,规范量刑程序,保障量刑公正的目的。

二、量刑规范化特点

1.实现了量刑的公正和均衡,案件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2.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效制约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实现公正廉洁司法。

3.推动了刑事司法公正的良性运转,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挪用资金罪刑法中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规范化让案件的审理和最终的裁决有了一个规范且让人信服的参考基准,而且让案件更加透明化,规避了人情、关系对案件审判的不良影响。公开、透明、标准,满足了人民的求知心理。让人民对于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了更深一层的信任和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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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量刑规范化工作正式实施以来,已取得明显成效。量刑更加公正均衡、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规范量刑活动已成为刑事法官的一种自觉和常态,规范量刑的思维已经延伸到其他案件和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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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被告人定罪和量刑都是公诉的题中之义,是公诉的目的。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除了纠正错误的定罪判决外,还包括纠正错误的量刑判决。过去出庭支持公诉只注重定罪,忽略对量刑的考量,对量刑的监督只能放到二审或再审程序中,人为分割了一审出庭支持公诉和二审、再审审判监督之间的密切联系,也影响了诉讼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应该明确,监督人民法院正确定罪和量刑同是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检察官在二审、再审程序中的权力,也是在一审出庭支持公诉中的权力。检察官在一审中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二、有利于对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刑罚进行约束,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量刑建议使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工作前置。检察机关作为控方表明对量刑的基本态度,既增强了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透明度,也表明了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继续进行审判监督(抗诉)的基本尺度,客观上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刑罚。
三、有利于提高公诉人的威信,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量刑建议是公诉人代表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其中包括对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的基本评价),依照法律和国家的刑事政策,就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向法庭提出建议。虽然最后判决由法院依法作出,但量刑建议对法官量刑具有指导和参考价值,对被告人也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将促使被告人更加重视检察机关对犯罪的指控,积极主动地配合检察机关的讯问和庭审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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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利于促进公诉人素质的提高。量刑建议是公诉人在指控犯罪的基础上,对被告人适用刑罚提出的建议。它既对人民法院有一定的约束力,对检察机关自身也有很强的约束力,量刑建议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行使。因此它不但要求公诉人能够正确指控犯罪,还要求公诉人能够掌握量刑的基本规律,使量刑建议公正、合理、适当。因此,推行量刑建议将使公诉人面临新的挑战,对进一步提高公诉人的素质无疑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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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建议的方式。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根据犯罪情节提出从重、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二是提出具体刑罚,也叫绝对确定量刑建议;三是在案件所适用的法定刑范围内提出一个小于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幅度,也叫相对确定量刑建议。笔者认为,第一种做法广义上也是一种建议,但不能体现量刑建议本质上的要求;第二种做法太绝对化,既不利于法院审判权的行使,也容易造成公诉人庭上的被动;第三种做法既体现了审判监督的要求,也兼顾了公诉、审判的不同职能作用,体现了“建议”的性质,因此这种做法比较可行。当然不排除案件所应适用的刑罚只有一个刑种、一个绝对刑期时,采取绝对刑期量刑建议的做法。
三、辩方提出求刑权的问题。既然控方提出量刑建议,必然会引起辩方的答辩,这是检察机关行使求刑权必然导致的结果,量刑建议也正是为了引发法庭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公开论辩,增加量刑的透明度,因此辩论应是量刑建议程序的题中之义,应该允许。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并不是对所有的案件都实行量刑建议,有些特殊案件或者拿不准的案件,只是从总体上就量刑情节阐明意见,而不发表具体的量刑意见,但这时并不排除辩护方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对此应如何处理?首先应该肯定,辩护方首先提出量刑建议在法律上也并没有什么障碍。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作无罪、罪轻辩解是行使其辩护的权利。辩护人的职责也是依法对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提出意见。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公诉人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就辩护方的量刑建议提出自己的看法,否则将会失去主动性,影响公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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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为都构成犯罪。因此,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该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围。具体来说,是看该行为是否属于下列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除此范围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为,应视为挪用公款的一般违法行为。下列挪用公款行为属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其次,在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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