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和失职罪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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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玩忽职守罪和失职罪之间的最根本区别就是玩忽职守罪是适用于国有公司和企业的主管人员主管人员,造成相关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失职罪一般指的是在普通公司之中的员工,造成公司的相关损失才构成失职罪。
玩忽职守罪和失职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玩忽职守罪和失职罪的区别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刑法执行过程中,有些、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一些部门、地方反映,一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国家规定,在国际外汇、期货市场上进行外汇、期货投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在仓储或者企业管理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等社会危害性很大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但根据刑法现有规定,行为人由于不具有的情节,或者行为人有些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而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而难以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法规定的“严重亏损”如何理解也有分歧,是指公司、企业年底结算以后总帐严重亏损,还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单位造成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但年终结算时单位仍然盈利,能否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提出的这些问题,有必要对刑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一些部门认为,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建议直接修改《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将该条的犯罪主体扩大到“国有事业单位”,将构成犯罪的要件扩大到“严重不负责任”和“滥用职权”。还有的部门建议将“严重不负责任”改为“玩忽职守”,将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放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后作为一款。这样,只要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犯罪,都由一个司法机关统一负责立案侦查,不要再分由两个机关分别管辖。经研究,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与国家机关不同,所行使的不是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而主要是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因此,对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尽量不用玩忽职守,以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相区别,条文位置也不作变动。

有的部门建议在刑法中不要提“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认为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必然产物。法律规定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可以破产,如果在刑法中规定对“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的就构成犯罪,会给人一个印象,似乎只要有企业破产就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刑事责任,这样会给破产制度的实施带来困难。

经研究,《企业破产法》中对破产企业的领导人已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刑法中如不作具体规定,实践中就难以追究。再者,刑法明确规定,对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或者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将由于市场变化而使得企业破产等非行为人过错等情况排除在外,不会出现只要有企业破产就追究企业领导人刑事责任的情况。此外,在刑法中将“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作明确规定,有利于国有公司、企业的领导人增强责任心,也可避免将第一百六十八条变成一个将所有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统统包括在内的“口袋”条款。

据此,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作了修改,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在该条文中规定了两个罪名,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其中,玩忽职守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相同点表现为,主观上都主要表现为过失,客观上都有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且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它们的区别是,其一,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主体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二,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侵害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其三,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完全相同,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行为发生在国家机关的各项管理活动中,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其玩忽职守行为发生的场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行业性,尽管也属发生在管理活动中,但其管理活动的性质与玩忽职守罪管理活动的性质也是不同的。

玩忽职守罪和失职罪的本身区别并不大,只是涉及罪名的相关群体不同,并且失职罪一般来说我们称之为渎职罪。如果犯有玩忽职守罪和渎职罪的话,涉及玩忽职守和渎职的相关员工可以被所在的用人单位进行相关起诉,已对其进行按照法律的相关处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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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立案标准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两项数额标准,但
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法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和失职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
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国家机构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但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还是有一定差别。任何一个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胡作非为的滥用职权活动,都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地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任何一个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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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解释编辑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两项数额标准,但
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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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
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但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还是有一定差别。
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胡作非为的滥用职权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地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因此,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三)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两罪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表现不同。渎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
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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