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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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一方有过错并且过错形式是故意。2、客观上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3、配偶一方的行为与另一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有损害事实。5、是否要求受害人完全无过错,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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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

(一)一方有过错并且过错形式是故意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主观方面必须存在过错并且是故意。从《民法典》(施行)规定的四种情况看,有过错方所持的主观心态均为故意,没有过失的情况。也即是说,实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不管是通过作为形式,还是不作为形式,行为人都认识到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客观上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四种行为包括:

重婚行为。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的是由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包括姘居和通奸。

家庭暴力行为。即行为人以捆绑、殴打、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括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以及对年老、年幼、疾病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三)配偶一方的行为与另一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配偶一方的受损害的原因是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过错方才能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是基于双方的信赖、自愿、忠诚而建立,是受法律保护的以配偶权为主要内容的身份关系。配偶一旦实施了四种行为之一,必然损害另一方的配偶权,给对方造成身体上的损害或精神上的痛苦。

(四)有损害事实

由于婚姻关系不是财产关系,对于婚姻损害后果的衡量不能通过有形的、外在的客观标准进行计算。只要过错行为能对婚姻关系产生破坏,就可以认定为过错方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五)是否要求受害人完全无过错,值得商榷

婚姻关系是由一系列错综复杂的生活琐事构成。在绝大多数家庭中,夫妻之间发生冲突,通常不存在绝对无过错的一方。夫妻关系的恶化甚至破裂,往往不是一方单方面的行为所致,存在多种原因和互为因果。如:女方婚外恋可能是男方长期家庭暴力所致,男方婚外恋可能是女方长期不关心男方生活所致……法院应当采取“区别过错、过错相抵”的原则裁判案件。只要一方存在46条所规定的情形,另一方无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都应允许其提出赔偿请求,同时,也应允许另一方提出相应的抗辩,并在审判活动中查明过错的有无、大小和程度,在过错相抵后、由过错大的一方予以赔偿,体现审判的公平和公正。

二、离婚时可以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1、法律上没有青春损失费的规定,离婚后,也没有没有赡义务。

2、如果一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离婚时,另一方可以给予适当扶养。

3、向法院起诉,也不可能支持青春损失费。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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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不构成损害医院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属于医疗意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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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
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者一方的过错
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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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有什么
[律师回复]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一)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仃的客观行为条什,即过错方的一定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
首先,这种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第20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抚养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法定义务,其行为即属违法行为。
其次,违法行为的方式。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须以作为方式为之,即以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行为的内容。违反法律抚养义务的行为,是违反作为的法定义务,即遗弃配偶,应当是的违法行为,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配偶,是属于侵权的违法行为。
(二)主观过错
民法和婚姻法上所指的过错,不仅在于行为人主观状况上的过错而且还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尤其是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损害。过错是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离婚本身不构成侵权,而是引起离婚的原因才构成侵权,即具体的违法行为才构成侵权。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的过错应为故意形成,因为过错配偶的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都是一种主观故意的行为。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意违反法律,明知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但却实施此种行为,其故意的主观意图显而易见。
(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作为确定责任的基本因素,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 婚姻关系彻底破裂,导致了离婚这一法律后果,从而造成无过错方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利益 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彻底的破坏:配偶的身份利 益遭受损害:对方配偶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为恢复损害而损失的财产利益。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即违法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范围的直接依据。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主要表现为过错配偶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导致大妻关系的解除而使夫妻离婚,从而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失和精神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的侵害行为是造成无过错方财产、人身利精神损害的原因,无过错方所受损害的事实是过错方侵害行为的结果。因此,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是过错方过错行为的结果。如果因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或精神损害,则不能要求配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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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违法行为的方式。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须以作为方式为之,即以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行为的内容。违反法律抚养义务的行为,是违反作为的法定义务,即遗弃配偶,应当是的违法行为,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配偶,是属于侵权的违法行为。
(二)主观过错
民法和婚姻法上所指的过错,不仅在于行为人主观状况上的过错而且还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尤其是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损害。过错是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离婚本身不构成侵权,而是引起离婚的原因才构成侵权,即具体的违法行为才构成侵权。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的过错应为故意形成,因为过错配偶的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都是一种主观故意的行为。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意违反法律,明知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但却实施此种行为,其故意的主观意图显而易见。
(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作为确定责任的基本因素,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 婚姻关系彻底破裂,导致了离婚这一法律后果,从而造成无过错方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利益 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彻底的破坏:配偶的身份利 益遭受损害:对方配偶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为恢复损害而损失的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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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过错方赔偿首先需要满足提起赔偿的行为。2、必须是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的不能请求离婚过错方赔偿。3、时间上的要求,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必须在起诉离婚时提出离婚过错赔偿。过错方提起离婚,无过错方不想离婚的,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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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属于医疗意外的
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
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者一方的过错
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一)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仃的客观行为条什,即过错方的一定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
首先,这种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第20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抚养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法定义务,其行为即属违法行为。
其次,违法行为的方式。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须以作为方式为之,即以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行为的内容。违反法律抚养义务的行为,是违反作为的法定义务,即遗弃配偶,应当是的违法行为,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配偶,是属于侵权的违法行为。
(二)主观过错
民法和婚姻法上所指的过错,不仅在于行为人主观状况上的过错而且还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尤其是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损害。过错是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离婚本身不构成侵权,而是引起离婚的原因才构成侵权,即具体的违法行为才构成侵权。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的过错应为故意形成,因为过错配偶的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都是一种主观故意的行为。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意违反法律,明知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但却实施此种行为,其故意的主观意图显而易见。
(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作为确定责任的基本因素,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 婚姻关系彻底破裂,导致了离婚这一法律后果,从而造成无过错方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利益 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彻底的破坏:配偶的身份利 益遭受损害:对方配偶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为恢复损害而损失的财产利益。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即违法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范围的直接依据。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主要表现为过错配偶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导致大妻关系的解除而使夫妻离婚,从而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失和精神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的侵害行为是造成无过错方财产、人身利精神损害的原因,无过错方所受损害的事实是过错方侵害行为的结果。因此,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是过错方过错行为的结果。如果因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或精神损害,则不能要求配偶承担赔偿责任。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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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仃的客观行为条什,即过错方的一定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
首先,这种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第20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抚养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法定义务,其行为即属违法行为。
其次,违法行为的方式。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须以作为方式为之,即以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行为的内容。违反法律抚养义务的行为,是违反作为的法定义务,即遗弃配偶,应当是的违法行为,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配偶,是属于侵权的违法行为。
(二)主观过错
民法和婚姻法上所指的过错,不仅在于行为人主观状况上的过错而且还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尤其是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损害。过错是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离婚本身不构成侵权,而是引起离婚的原因才构成侵权,即具体的违法行为才构成侵权。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的过错应为故意形成,因为过错配偶的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都是一种主观故意的行为。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意违反法律,明知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但却实施此种行为,其故意的主观意图显而易见。
(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作为确定责任的基本因素,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 婚姻关系彻底破裂,导致了离婚这一法律后果,从而造成无过错方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利益 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彻底的破坏:配偶的身份利 益遭受损害:对方配偶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为恢复损害而损失的财产利益。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即违法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范围的直接依据。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主要表现为过错配偶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导致大妻关系的解除而使夫妻离婚,从而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失和精神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的侵害行为是造成无过错方财产、人身利精神损害的原因,无过错方所受损害的事实是过错方侵害行为的结果。因此,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是过错方过错行为的结果。如果因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或精神损害,则不能要求配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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