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股权被转让需要通知显名股东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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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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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隐名股东的股权被转让如果是内部进行的股东进行转让就不需要通知,而对于是对外进行转让的话,那么就需要依法的通知显名股东,从而在进行转让的时候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税费,这样才算是合法的。
隐名股东的股权被转让需要通知显名股东吗?

一、隐名股东的股权被转让需要通知显名股东吗?

如果是内部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那就不需要通知显名股东。如果是对外进行股权转让,就要以显名股东的身体进行,其中还要涉及到税务的问题。

二、隐名股东股权怎么转让

1、作为转让方。

作为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如果自己持有的股权(工商登记上记载的股权)中,有一部分实际上所有权属于隐名股东所有,那么,转让方实际上是无权处分这隐名股东的股权的,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如果没有取得隐名股东的授权,不能将工商登记上记载的股权作为拟转让股权予以出卖,否则就是埋下了纠纷的种子。如果隐名股东不同意转让自己的股权,转让方可以将真正因自己出资而形成的股权转让。

2、作为受让方

(1)、受让方不是目标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在善意第三人看来,是可以信赖的。因此,在受让方不是目标公司股东时,可以不考虑转让方背后是否有隐名股东存在(事实上要查清楚也是很困难的),直接与作为显名股东的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可。这种情况下,即使出现纠纷,也于受让方无关,那是转让方与隐名股东之间的事。

(2)、受让方与转让方同为目标公司股东。当受让方与转让方同为目标公司股东而转让方背后又有隐名股东时,受让方能不能拿工商登记上的记载来对抗隐名股东就不能一概而论了。

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组织,是实际出资的一方,其出资是以显名股东的名义投入公司的,但隐名股东并非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因此,在当事人一致确认及隐名股东实质行使了其股东权的情况下,应认定隐名股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相应的显名股东仅为名义股东。这种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是有效的。也应当适用按照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至于隐名股东股权怎么转让,只需要签订转让合同进行转让。

综合上面所说的,隐名股东的股权是可以被转让的,但在转让的时候也是需要通知当事人,同时还要慎得其它股东的同意,对于对外转让的话也需要告知显名股东,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流程来进行办理,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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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如何变为隐名股东?
如果写明股东要更改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或者是股东名册之中的相关名次的话,需要由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行,如果只是单独的想将自己的名字自信隐藏的话,本身已经写明了,那么就很难变为一名隐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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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是一家公司的隐名股东.前后向公司投资了50万资金.3年来父亲都从公司分到红利.第四年父亲未从公司分到红.公司其他股东解释因效益不好.父亲不能认可.要求有知情权.被其他股东以他是隐名股东为由拒绝.所以父亲咨询隐名股东转为显名股东股权协议是什么.怎么转?
[律师回复] 正确的思路,应是直接适用《公司法》第71条第2款之对外转让股权规则,首先须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间达成股权转让合意,进而才能谈得上其他股东的同意问题,其他股东的同意才有意义。唯有如此,方能贯彻名义股东是公司真正且合法股东的立场。仅仅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能代替显名股东做出处分意思、处分行为,隐名股东不得自行主导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毕竟显名股东虽然名为“显名”,但“显名”这个定语并不会对其股东权利本身有任何限制,他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隐名投资关系仅作用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不得为无权处分。倘若名义股东不同意转让,在有股权转移义务之约定时也不愿意转让其股权,此时实际出资人只能基于其与名义股东间的隐名投资合同关系,主张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其履行合同约定之处分股权之给付之债。通过法院判决的强制力代替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之意思,从而做出股权处分行为,满足股权转让行为要件,促使发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
  以上就是关于隐名股东显名问题显名问题的详细介绍,可见,隐名股东基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在得到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可以要求更改工商登记,把自己登记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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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能否约定隐名股东?
可以约定,可以通过代持股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在公司中,很多人会通过隐名出资的方式向公司出资,这样他不是公司的实际股东,但是可以通过隐名股东来获得其投资的收益,这样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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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们集团公司在这次集团内部审计时发现有一部分的股东的股权在我们都不是很知情的情况下被隐名股东给转移了,因为是隐名股东,本来里面也是有说不清楚的关系,所以追偿很有难度,显名股东找隐名股东追偿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可以走执行异议诉讼的途径,向法院出具你们之间的管理协议书,请求法院变更执行人;关于显名股东的损失,你可以基于你们之间管理协议向隐名股东主张赔偿。你手头掌握的证据比较充分,你走诉讼程序申请法院变更是没问题的。
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3、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公司股东有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行为,公司债权人向名义出资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出资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公司债权人将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未经他人同意以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申请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承担股东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7、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8、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在上述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的纠纷中,可以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9、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公司显名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显名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10、在上述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显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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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赔偿因股权被转让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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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如不能证明受让人为非善意,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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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一样吗?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是不一样的,一个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另一个是公司的挂名股东,隐名股东需要对公司履行出资责任,但是不会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找到他,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需要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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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隐名股东变显名股东怎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隐名股东变显名股东怎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所以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的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出的权利是被投资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被投资人的财产权主要体现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外在形式,股权则主要代表投资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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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集团再这次审计时发现有隐名股东的股权给显名股东私下交易进行了转让,现在隐名股东向我们法务部门提出要求显名股东就这个事件进行赔偿,但是隐名股东权力本来就不保证的,那这事显名股东赔偿隐名股东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隐名投资协议性质为隐名投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具法律约束力,隐名投资人要登记为显名股东还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为避免事后纠纷,建议隐名投资人事先在章程中限制显名股东的权利,并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协议,明确其权利及身份。为了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
由于显名股东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标的公司的股东,如果其蓄意实施侵犯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隐名股东往往难以完全及时有效地制止该行为。因此,最好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就对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情况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会对显名股东起到威慑作用,增加其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从而减少其实施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隐名股东应该通过多种措施保障自身权利,限制显名股东的行为,其中代持协议是要签订的,如果显名股东出售股权,侵犯隐名股东利益,其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转让是无效的,隐名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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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如何转为显名股东?
可以由公司内部召开股东大会来通过决议进行转让,如果想要有隐名股东转化为显名股东,那么必须要先由双方股东进行协议的签订,协议签订完之后,需要有隐名的股东到有关的税务机构去进行税费的缴纳,提交资料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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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显名股东跟隐名股东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新旧股东都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新旧股东均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作为法律拟定主体,有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利,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由原持有主体向新持有主体进行流转,通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没有影响,公司仍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权债务,新旧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及法人人格否定
1、《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第六十三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
(二)公司解散时未缴纳出资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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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如何对抗隐名股东
显名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对抗隐名股东,一般来说当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发生纠纷的时候,如果不能协商处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是非常重要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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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弟弟是他同学公司的股东,投了资但是没有参与管理,而且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但是弟弟现在想参与公司的管理变更为显名股东,请问隐名股东的显名问题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实务经验等,笔者总结,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之一的,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查以要求进行显名登记,并且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一、隐名股东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言外之意思,如果隐名股东请求显名登记,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则隐名股东的请求可以得到满足。这一项实际上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二、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接受公司分红、行使股东会表决权等行为,行使了事实上的股东权利。
上述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是隐名股东显名条件,主要是针对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道隐名股东存在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之一就是人合性,因此隐名股东显名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
但是,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委托关系,公司及其他股东都知道这一事实,或者公司允许隐名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公司担任职务、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公司直接向隐名股东分配红利等等,这些行使了事实上的股东权利的行为,实际上是承认隐名股东的身份,则无需再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隐名股东即取得股东资格。
三、公司向隐名股东出具的确认股东身份及份额的文件。例如,在《股东名册》登记为股东,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等等,这样即使该股东虽然没有经过工商登记,也可据此享有股东身份。
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登记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虽然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但是事实上有出资,已经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或者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等文件。这种情况下,即使未在工商部门登记,其仍然具有股东资格。
上述三种情形,仅是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归纳所得,在实务中可能远不止这三种情形,隐名股东是否符合显名的条件,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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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的同事跟另外的两个人开了一家有限公司,我同事是大股东,现在他想带上我,可关键是不是直接入股。而是隐名股东,我想问一下大股东下的隐名股东转显明股东该如何操作呢?
[律师回复] 隐名股东的身份认定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无违法行为。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正确的思路,应是直接适用《公司法》第71条第2款之对外转让股权规则,首先须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间达成股权转让合意,进而才能谈得上其他股东的同意问题,其他股东的同意才有意义。唯有如此,方能贯彻名义股东是公司真正且合法股东的立场。仅仅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能代替显名股东做出处分意思、处分行为,隐名股东不得自行主导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毕竟显名股东虽然名为“显名”,但“显名”这个定语并不会对其股东权利本身有任何限制,他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隐名投资关系仅作用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不得为无权处分。倘若名义股东不同意转让,在有股权转移义务之约定时也不愿意转让其股权,此时实际出资人只能基于其与名义股东间的隐名投资合同关系,主张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其履行合同约定之处分股权之给付之债。通过法院判决的强制力代替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之意思,从而做出股权处分行为,满足股权转让行为要件,促使发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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