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公司分公司签订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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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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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设计公司分公司签订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分公司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是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相关的合同,他是单独进行成立的,而且是有一定的经营范围的权利。所以可以符合法律规定,签订合同。
设计公司分公司签订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设计公司分公司签订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设计公司分公司签订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分公司能以自己的名义签合同。分公司依法设立,领有营业执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也可以以分公司自己的名义来签订合同。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是我们国家的关于分公司的法人资格问题确实是没有单独的,但是需要了解到的是它也是具有一定的行为。法人,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发生纠纷,对方当事人可以同时要求分公司和分公司的母公司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二、总公司设立分公司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 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登记机关所发的 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我们国家一直以来关于分公司能否进行合同问题的话,对于很多当事人来说非常的困难,主要是因为他们并不了解分公司,他的一些具体的职责。但实际上分公司他完全是有权利签订相关的经营合同的,对于当事人来说不需要太过于担心没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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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人数要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是在五十人以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间需要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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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姐姐他们公司是一家设计公司,我姐姐他们公司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签订的是分公司的合同,现在合同设计签订了之后,设计分公司能否签订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如果合同相对方事先没有审查分公司的本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知道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权利范围,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无效的呢?《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于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可见,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如果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此时适用《合同法》表见代理制度。《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
(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如果分公司超出本公司授权范围与相对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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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分公司可以签订设计合同吗?
设计分公司可以签订设计合同的,无论是什么类型的分公司,他都是胜利在各个地方,因此跟总公司是存在着一段距离的,并且在通讯方面肯定也有一些手续需要办理,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要及时有效才能保证相应经营活动能够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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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同事的一个亲戚现在要请一批人做设计服务,找到了人要求签订合同,只设计不施工的设计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甲方(委托方):   地址:   邮箱: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乙方(设计方):   地址:   邮箱: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双方的实际,为明确双方责任,保证设计、服务任务顺利完成,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1、设计、服务事项   
1.1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为甲方提供宝石或首饰设计及相应产品的起版工作。   
1.2 乙方每月为甲方提供 的产品设计供甲方选择用于 产品的起版工作。   
1.3 每套产品项目根据具体的产品类型分为3-4件(一般为3件,特殊类型的为4件),可分为戒指、吊坠、耳饰、手链(手链为特殊产品所需要)。   
2、设计、服务费   
2.1 在
1.2条确定的工作范围内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支付固定的起版费(含起版产品的设计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该费用不包括起版后实物样品的制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用和工费等)。   
2.2 乙方在
1.2条确定的工作范围之外向甲方提供的其他设计、服务工作,甲方应按照双方确定具体服务内容另行支付费用。   
2.3 起版后的实物样品的制作费用,乙方将以做大货的标准确定具体单价,在双方协商确认后以订单方式明确。   
3、甲方工作   
3.1 甲方每月应将设计内容、对象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事先告知乙方,乙方则在甲方的要求和范围内完成设计工作。   
3.2 对于乙方提供的设计图,甲方在收到设计图样后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需要起版的图样,并书面告知乙方。   
3.3 对于乙方提供的设计图,甲方需要在此基础上另行修改使用的,需要甲方明确其具体的想法、意见或建议,并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应以甲方的具体意见或建议作为修改指引。   
3.4 乙方修改后的设计属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新的设计,计入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作品中设计服务合同范本设计服务合同范本。   
4、 乙方工作   
4.1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及具体产品的特性进行产品设计。   
4.2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具体要求后应及时完成设计或起版工作。   
4.3 乙方如需对甲方的要求进行根本性改变应当与甲方事先进行沟通,征得甲方的确认后,才能开展设计或起版工作。   
5、设计、起版费的结算与支付   
5.1 签订本合同后 天内,甲方支付乙方 款人民币 元。   
5.2 本月5日前甲方需要支付乙方上月的固定服务费 元及结算其他服务费。   
5.3 如因甲方的原因延迟付款超过10天经乙方催收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选择暂停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工作。   
6、版权保护   
6.1 乙方为甲方设计及起版的专用产品版权为乙方所有。在合同期内甲方可以无偿使用。   
6.2 乙方需要保护为甲方开发且为甲方专用产品的版权。乙方保证在合同期内不向第三方出售,也不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6.3 甲方有义务保障乙方产品款式的原创性。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开发的款式交予甲、乙方之外的其他方使用,也不得交予其他厂家生产。   
6.4为了维护双方共同的利益,在产品研发初期沟通过程中,双方都有责任对所有涉及双方商业产品的资料文件(包括双方沟通时的信函及图纸、电话沟通的内容)保密。具体要求如下:   
6.
4.1 甲方因业务需求向乙方提供甲方的商业资料,乙方有责任维护甲方公司的商业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6.
4.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图纸,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尚未采纳的设计原稿,甲方应及时归还乙方。   
6.
4.3 非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维修情况,乙方不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如甲方因此将货品交与第三方维修,则乙方不对版权外泄问题负责。   
7、本合同的合作期限为一年设计服务合同范本合同范本。合同到期经协商可以延续。   
8、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8.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各方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书面文件、往来单据、电子邮件等均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8.2上述合同附件的内容均应经双方所指定的负责人所确认(或签字、盖章)。   
8.3 甲方的指定负责人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指定的电子邮箱地址为_____________;乙方的指定负责人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指定的电子邮箱地址为_____________。   
8.4 双方经协商可以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但应对费用结算清楚并支付。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设计服务合同范本3   建设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和__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甲主委托乙方承担____工程的设计项目,建筑安装面积为____平方米,批准总投资为____万元,建设地点在____。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业经上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工程选址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甲方在__年__月__日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的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甲方对上述资料必须保证质量,不得随意变更。   
2、及时办理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3、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施工单位,由乙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工程竣工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4、在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因技术上的特殊需要进行试验,所需一切费用以及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费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重复使用或擅自扩大建设范围。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术设计文件;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图。其中,初步设计文件一式__份,技术设计文件一式__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__份,甲方另需增添文件份数和需要模型费,另行收费。__年__月__日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完毕所有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大型建筑安装工程,甲乙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分阶段进行设计,在具备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设计合同,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各阶段设计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交付设计文件的日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详见附件(2)。)   
2、乙方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提交符合质量的设计文件。   
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乙方应负责承担。   
4、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设计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设计,经乙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定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__元增付设计费,或按设计阶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计算。   
2、原定任务书如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已经进行了的设计费用的支付,按前条办法计算。   
3、甲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乙方,已付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的实际耗工时,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   第五条设计费的数量和交付办法   本设计合同生效后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相当于设计费的20%的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后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__%的设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图文件后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结清全部设计费(设计周期较长的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可按单项工程设计完成后分别拨付)。   第六条奖励与违约责任   
1、在合理的工程投资控制数内,由于乙方采用先进技术或合理建议而节省了工程投资,可以从节约投资额中提取__%奖励乙方。   
2、由于甲方不能按期、准确提供有关设计资料,致使乙方无法进行设计或造成设计返工,乙方除可将设计文件交付日期顺延外,还应由甲方按乙方实际损失工日,以每日__元计算增付设计费。   
3、甲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定金和设计费,应根据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误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__天,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设计费的__%的违约金(甲方可在设计费中扣除)。   
5、因乙方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应由乙方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设计费。对于因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乙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第七条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双方签字后生效,全部设计任务完成后失效。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内容抵触。   在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同一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属于同一部门的,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计委、建委、建行……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建设单位(甲方):设计单位(乙方):   代表人:____代表人:____   联系人:____联系人:____   通讯处:____通讯处:____   电话或电报:____电话或电报:____   开户银行:____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帐号:____   __年__月__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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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的规定,总公司非依法设立分公司,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还是应当以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我们认为,分公司能否对外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实质要以其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为要件,因为一旦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其对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可以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其当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上的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本文着重阐述经过合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及其效力以及分公司民事责任承担的形式。 我们认为,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而合法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分公司对外可以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对外开展业务,从而达到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个合同都必需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实质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组织机构的合法经营权,与总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驰了。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分公司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只要在其经营范围内,或者虽然超出经营范围但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具体理由请参阅《公司法》一百问(三)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超出经营范围是否有效)。针对分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需要指出的一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形式 如前所述,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后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具体为: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拥有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一旦分公司被要求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后,应当首先以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偿付,当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法院可以裁定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清偿债务,而一旦总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总公司其他设立的分公司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上述的财产进行执行的时候,法律上规定对于被承包或租赁的分公司,对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在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中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时还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内容超出了总公司赋予其的授权范围,那么总公司能否以分公司超出其授权范围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我们认为,分公司的经营行为作为总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具体体现形式,其对外签订合同,本身就是一种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以外,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即使超越总公司的授权范围,那也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内部之间的约定,无法对抗相对人与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么总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 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一种补充清偿的责任,一旦分公司对外债务难以清偿,总公司就应当承担所剩余债务清偿的责任。实务中,我们一般的做法是将分公司以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分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后的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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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该设计公司的分公司有总公司的授权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那么分公司就可以代替总公司或者是直接进行招标来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如果产生什么意外或者是法律纠纷,可以直接找总公司来让总公司的法人代表进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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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的设计与宣传不符能退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期房的设计与宣传不符能退房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要求赔偿,是否能退房得看违约程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一般情况下退房要有以下情况:
1、延迟交房;
2、没有产权证;
3、开发商证件不全;
4、面积误差超过3%;
5、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
6、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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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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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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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符合哪些规定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符合哪些规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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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期房设计与宣传不符可以退房吗
[律师回复] 可以要求赔偿,是否能退房得看违约程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一般情况下退房要有以下情况:
1、延迟交房;
2、没有产权证;
3、开发商证件不全;
4、面积误差超过3%;
5、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
6、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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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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