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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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区别有客体的要件不同;再者就是犯罪的对象也不同;同时还有犯罪的目的也不同;对于拐骗儿童罪只要条件一旦构成必定就会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
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区别有哪些?

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区别有哪些

1、客体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不被买卖的权利,而拐骗儿童罪的客体儿童的人身权利不被侵犯。

2、客观方面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罪要求只有以出卖为目的而实施以上行为的才能构成此罪,而拐骗儿童罪却要求比较狭隘,只有行为人用威胁,欺骗或利诱等不法手段使儿童脱离家庭或其监护人才成立拐骗儿童罪。

3、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罪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为了在贩卖、拐骗、收买、绑架、接受、中转等行为中获利的目的,即使不得利,只要为出卖目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拐骗儿童罪从根本上排除了出卖这种行为动机。

4、对特殊拐卖行为的认定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意见指出,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送养”行为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于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这两种都是属于对未成年人进行犯罪,但对于这两种是属于不同的法律条款,不管是从客体还是从客观上面都有很大的差异,所以,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从而给予一个公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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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而且极易引起被害人家庭离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施完毕,仍应视为既遂。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此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拐骗儿童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2、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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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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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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