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资控股公司在国内上市不存在法律上和政策上的限制。外资可以投资入股国内上市公司,如果出资比例大,能成为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二、控股股东在行为上受到哪些约束?
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6、控股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人员与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核算、承担责任和风险。
综上所述,外资在我国投资入股的情况很普遍,如果投资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达到一定限度,就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作为控股股东,权力比较大,可以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参与到公司生产经营中。当然,外资投资,应当得到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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