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更改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
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
审查起诉阶段的更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这一条款支持了检察院变更罪名。
审判阶段的更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享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审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罪名,到了人民检察院被更改的这种案例是比较少见的,可是,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更改罪名的这种做法也并不违法,其实到了审判阶段,人民法院都是可以更改罪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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