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家具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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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北京家具厂所出具的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应该有家具厂和劳动者的详细信息,劳动合同的期限,员工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双方应该遵守的责任跟义务休息休假以及法律上规定的一些其他的事项。
北京市家具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北京市家具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

(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劳动合同订立程序合法,即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合法以及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遵守法定的程序。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合同需要按国家规定鉴证或按当事人约定需公证的,必须将合同文本送交法定劳动合同鉴证机构或公证机构进行鉴证或公证劳动合同才依法生效。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几个要件的劳动合同才是合法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才能真正维护合同签订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另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是有生效时间和解除时间的,通常劳动合同在没有特意约定的情况下是立即生效,如果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则以约定的为准。

三、签劳动合同有时间限制吗?

签劳动合同是有时间限制的。法律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其实不管是在哪,也不管劳动者到底从事的是什么工作,签劳动合同的时候,整份劳动合同当中不能只约束劳动者,如果关于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却一条都没有,像这样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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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是北京市一名普通的工人,以前都没签合同,最近老板要我们签劳动合同,我想问问,北京市劳动合同样本具体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为期1年。其中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为试用期。
  
2、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用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另订合同。
  
3、试用期内,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适宜甲方工作的,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
  第二条 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市场变化的,确定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作职责。
  
2、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经营情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变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如双方就工作岗位安排不能达成一致,本合同自然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甲方规定向乙方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3、乙方患职业病,工伤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等有薪假期。
  第五条 劳动报酬
  
1、按国家按劳取酬的原则,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月收入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2、如乙方的职务、岗位变动时,甲方也可相应调整乙方的工资。
  第六条 劳保福利
  
1、甲乙按规定为乙方交纳养老保险金,乙方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第七条 劳动纪律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守则,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制度等。乙方如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3、乙方如毁损或遗失公司财物的,依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4、乙方触犯国家法律被认定有罪或被劳教的,本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八条 合同解除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的;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或收受客户回扣的。
  
(2)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医院的鉴定证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3)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
  
(4)甲方企业宣布解散。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违反计划生育的除外)。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2)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犯乙方合法权益的;
  
(3)乙方本人因特殊情况,需要辞职并经甲方同意的。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30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当向对方赔偿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双方协商;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法律效力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签约双方已读懂上述条款,并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本人要在本经买房子了,大学毕业以后,就立志要在北京干出一点名堂,现在工作几年后终于可以如愿买到自己的第一套房子了,求北京市房屋买卖政策的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1.限购政策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因此,外地人在北京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2.停售政策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3.二套房首付新政策
新政策规定,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
1.1倍”的政策。
外地人北京买房条件
1、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或者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自2018年12月18日起,补缴社保在购房资格审核中不予认可。购房者如果决定2018年买房,那么从2010年起,需连续在北京缴纳社保或每月纳税不为零。
2、有北京合法有效的暂住证;北京暂住证有效期为6个月,因此购房者买房时暂住证不能过期。
3、购房者在北京没有房屋,如果已经结婚,夫妻双方在在北京没有房屋;外地人在北京限购一套住房。
4、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
注意:如果在北京以外的地方贷款买过一套房,符合以上条件在北京再贷款买房,首付款要百分之六十以上,包括百分之六十,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北京买房新政策——外地人、外地户口北京买房政策
居民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外地人、外地户口家庭在北京买房子,需要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申报连续5年在本市缴纳社保或个税证明。
满足这些条件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
有效暂住证
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北京买房新政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买房需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外地人、外地户口家庭在北京买房子,需要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申报连续5年在本市缴纳社保或个税证明,并提交相应材料
你们好,请问北京农村宅基地2017新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结合案例简要分析,我们写论文
[律师回复] 第一类,严禁不合法的房屋买卖交易或者申请过程,如果有人违法违规将农村房屋或者宅基地转接或售卖给城镇户口的居民、将自己买卖得来的宅基地采取违规操作,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申请和搭建的房屋,这样的将有可能被收回。
例如:

1.家庭成员又组建了新的家庭,另申请了别的宅基地。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宅基地超过一处以上的。

3.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时候没有登记的家庭成员。

4.将户口迁走的人,已经不是本村的成员。

5.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6.村集体以外的人员(如城镇居民)购买的本村宅基地或建房,在确权时,合同当属无效。

7.农民在农田上建房,而未经城建规划局的许可的属于违章建筑。
2017农村土地新政,你的房屋危险了!!!
第二类,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与落户,一部分人手里还握着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却不对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修整、维护、翻新建筑,如果出现房屋破损或严重坍塌的现象,坍塌时间两年之后没有修复的,村集体要给予回收。
例如: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2017农村土地新政,你的房屋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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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如果农村房屋持有人过世,他的房产没有人来继承时,这样的房屋也属于被收回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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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马上就要去北京市工作了,对北京的社保问题也不是很了解,那北京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
(二)培训;
(三)保守商业秘密;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二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
(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第二十八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依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三)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五)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因劳动者存在本规定第三十条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应该引起劳动者足够的重视。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劳动合同的变更再到法律责任,这些都是劳动者们应该了解的东西。以上是北京市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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