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应承担什么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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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民事赔偿责任。《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罪应承担什么责任?

一、重婚罪应承担什么责任

1、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赔偿责任

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 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 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

二、由于一方重婚引起的离婚案件怎样处理

《婚姻法》第23条规定,征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一方,是一种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方重婚引起的离婚案件情况较为复杂。

(1)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因重婚而提出离婚的,应按照国际惯例1983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签发的[83]法研字第14号文件《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首先由刑庭处理重婚问题。”经法院刑事审判,依法解除重婚关系并对重婚犯罪分子予以刑事制裁后,对方仍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

(2)重婚一方起诉要求与原配偶离婚

如果重婚方首先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经调解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可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

(3)由于反抗强迫包办婚姻,或者一方受虐待,要求离婚得不到支持,反遭到迫害,因而外出与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对待,该方坚决要求与原配偶离婚的,应做好工作,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已登记的后婚自前婚解除后方为有效,如果后一办理的,则应补办登记手续。

(4)已婚妇女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被拐卖,外流与他人重婚的,一般可不按重婚论处。发生纠纷时,原则上应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尽量调解促使其与原夫和好;如果原来夫妻感情不好、女方坚决不肯回去,或者外出重婚已有多年与后夫感情很好,已生育子女的,可说服原夫面队现实,调解或判决离婚。

(5)在离婚案件上诉期间,一方与他人结婚引起纠纷的,应查明原因,不应一律按照重婚处理。

对于因重婚引起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离婚的,应在子女抚养、等方面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

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制度中,重婚罪是无效的原因之一。另外,重婚也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因此,对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受害人而言,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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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承重墙房东和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情黄某为某住宅楼3楼业主,该住宅楼的1至2楼的所有权人是陈某。陈某是一个私营企业主,这几年收益不错,所以将1至2楼全部买下。2006年,陈某将两层楼一起出租给了A公司,A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将1至2楼的部分承重墙拆除,改动了房屋的承重结构,造成了3楼黄某住房的结构案情黄某为某住宅楼3楼业主,该住宅楼的1至2楼的所有权人是陈某。陈某是一个私营企业主,这几年收益不错,所以将1至2楼全部买下。2006年,陈某将两层楼一起出租给了A公司,A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将1至2楼的部分承重墙拆除,改动了房屋的承重结构,造成了3楼黄某住房的结构变形。为此,黄某多次通过物业公司和陈某及A公司联系,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均未果。无奈之下,黄某至要求判令A公司恢复承重墙,赔偿损失,陈某承担连带责任。审理过程中,委托房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拆除部分承重墙体(包括自承重墙)或在墙体开设(扩大)洞口,严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和抗震能力,构成重大隐患。但陈某认为,自己也不知道A公司拆除了承重墙,也不是自己让A公司拆除的,所以自己没有责任。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陈某作为1至2楼的业主,其与3楼的所有权人黄某为相邻业主,双方之间构成相邻关系。陈某作为房屋产权人有保障相邻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承租的物业,及时制止各种违章行为的法定义务。在A公司违章拆除承重墙时,陈某应采取积极、适当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因陈某在黄某通过物业公司告知A公司的行为时,仍消极地,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承重墙被拆除。相邻业主的权益受到侵害,陈某明显存在主观的故意,而非其所谓的不知道。故陈某理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以积极、具体的作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负有法定义务的陈某以的方式,放任A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可见,A公司与陈某以作为与相结合的形式,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最终导致承重墙被拆除,相邻业主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了损害结果。陈某和A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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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担保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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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承重墙破坏承包人和房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情黄某为某住宅楼3楼业主,该住宅楼的1至2楼的所有权人是陈某。陈某是一个私营企业主,这几年收益不错,所以将1至2楼全部买下。2006年,陈某将两层楼一起出租给了A公司,A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将1至2楼的部分承重墙拆除,改动了房屋的承重结构,造成了3楼黄某住房的结构案情黄某为某住宅楼3楼业主,该住宅楼的1至2楼的所有权人是陈某。陈某是一个私营企业主,这几年收益不错,所以将1至2楼全部买下。2006年,陈某将两层楼一起出租给了A公司,A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将1至2楼的部分承重墙拆除,改动了房屋的承重结构,造成了3楼黄某住房的结构变形。为此,黄某多次通过物业公司和陈某及A公司联系,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均未果。无奈之下,黄某至要求判令A公司恢复承重墙,赔偿损失,陈某承担连带责任。审理过程中,委托房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拆除部分承重墙体(包括自承重墙)或在墙体开设(扩大)洞口,严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和抗震能力,构成重大隐患。但陈某认为,自己也不知道A公司拆除了承重墙,也不是自己让A公司拆除的,所以自己没有责任。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陈某作为1至2楼的业主,其与3楼的所有权人黄某为相邻业主,双方之间构成相邻关系。陈某作为房屋产权人有保障相邻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承租的物业,及时制止各种违章行为的法定义务。在A公司违章拆除承重墙时,陈某应采取积极、适当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因陈某在黄某通过物业公司告知A公司的行为时,仍消极地,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承重墙被拆除。相邻业主的权益受到侵害,陈某明显存在主观的故意,而非其所谓的不知道。故陈某理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以积极、具体的作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负有法定义务的陈某以的方式,放任A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可见,A公司与陈某以作为与相结合的形式,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最终导致承重墙被拆除,相邻业主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了损害结果。陈某和A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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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犯了重大责任,是由股东承担还是法人承担?
[律师回复] 在民法上,股东未出资,那么他就有一个补足出资、承担违约赔偿的责任;那在未出资或未真实出资等股东出资有瑕疵的情形下,他在刑法领域上又会承担什么责任呢? 我国《刑法》在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方面规定了两条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 由于我国注册公司基本实行认缴制,所以虚报注册资本问题,一般来说,就只适用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比如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它们的股东如果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那就很有可能触及虚报注册资本罪了。其他实行认缴制的公司,它的注册资本在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证明,也就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了。 另一条罪名,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它就适用于所有公司。主要是针对公司发起人、股东没有交付出资物,或者没有将财产所有权从自己转移到公司的情况,我们称作虚假出资,也就是他承诺了会给,但是根本没给公司;又或者他先给了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将先前出资抽逃,也就是他确实给了,但是又迅速拿回来了这种情况。 这两种情况如果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就会涉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了。
公司犯了重大刑事责任,是由股东承担还是法人承担?
[律师回复] 在民法上,股东未出资,那么他就有一个补足出资、承担违约赔偿的责任;那在未出资或未真实出资等股东出资有瑕疵的情形下,他在刑法领域上又会承担什么责任呢? 我国《刑法》在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方面规定了两条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 由于我国注册公司基本实行认缴制,所以虚报注册资本问题,一般来说,就只适用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比如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它们的股东如果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那就很有可能触及虚报注册资本罪了。其他实行认缴制的公司,它的注册资本在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证明,也就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了。 另一条罪名,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它就适用于所有公司。主要是针对公司发起人、股东没有交付出资物,或者没有将财产所有权从自己转移到公司的情况,我们称作虚假出资,也就是他承诺了会给,但是根本没给公司;又或者他先给了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将先前出资抽逃,也就是他确实给了,但是又迅速拿回来了这种情况。 这两种情况如果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就会涉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了。
房屋破坏承重墙,房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情黄某为某住宅楼3楼业主,该住宅楼的1至2楼的所有权人是陈某。陈某是一个私营企业主,这几年收益不错,所以将1至2楼全部买下。2006年,陈某将两层楼一起出租给了A公司,A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将1至2楼的部分承重墙拆除,改动了房屋的承重结构,造成了3楼黄某住房的结构案情黄某为某住宅楼3楼业主,该住宅楼的1至2楼的所有权人是陈某。陈某是一个私营企业主,这几年收益不错,所以将1至2楼全部买下。2006年,陈某将两层楼一起出租给了A公司,A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将1至2楼的部分承重墙拆除,改动了房屋的承重结构,造成了3楼黄某住房的结构变形。为此,黄某多次通过物业公司和陈某及A公司联系,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均未果。无奈之下,黄某至要求判令A公司恢复承重墙,赔偿损失,陈某承担连带责任。审理过程中,委托房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拆除部分承重墙体(包括自承重墙)或在墙体开设(扩大)洞口,严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和抗震能力,构成重大隐患。但陈某认为,自己也不知道A公司拆除了承重墙,也不是自己让A公司拆除的,所以自己没有责任。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陈某作为1至2楼的业主,其与3楼的所有权人黄某为相邻业主,双方之间构成相邻关系。陈某作为房屋产权人有保障相邻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承租的物业,及时制止各种违章行为的法定义务。在A公司违章拆除承重墙时,陈某应采取积极、适当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因陈某在黄某通过物业公司告知A公司的行为时,仍消极地,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承重墙被拆除。相邻业主的权益受到侵害,陈某明显存在主观的故意,而非其所谓的不知道。故陈某理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以积极、具体的作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负有法定义务的陈某以的方式,放任A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可见,A公司与陈某以作为与相结合的形式,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最终导致承重墙被拆除,相邻业主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了损害结果。陈某和A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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