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遗嘱执行人写谁的名字?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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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遗嘱执行人应该要写双方在约定时所存在的执行人名字;对于遗嘱一般要在当事人死亡了之后才会发生效力,从而执行人就会结合遗嘱所写的条款来对财产依法的进行分配,从而也保障到保继承者的权益。
对于遗嘱执行人写谁的名字?

一、对于遗嘱执行人写谁的名字?

遗嘱执行人应该写在遗嘱的约定的时的执行人员的名字,遗嘱因于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因此,遗嘱人自己不能执行遗嘱,而须由他人来执行。但遗嘱并不是任何人都可执行的,而只能由特定的人执行。有权执行遗嘱的人,即为遗嘱执行人。因为遗嘱的执行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并且遗嘱的执行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遗嘱执行人也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现行法律虽未规定遗嘱执行人应有何种行为能力,但从遗嘱执行的后果看,遗嘱的执行属于重大的和复杂的民事行为,因此,遗嘱执行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担当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遗嘱执行人的确定有以下三种情况: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被指定的人即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中指定的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执行遗嘱对于执行人来说,并无利益可得,因此,继承人以外的人被遗嘱人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的,有权决定是否担任遗嘱执行人,其不愿意担任遗嘱执行人的,可不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在遗嘱中并未直接指定遗嘱执行人,而是委托第三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三人依遗嘱中的委托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是否有效呢?我国继承法对此没有规定。在解释上,遗嘱人既然有权指定遗嘱执行人,当然也就有权委托他人去指定遗嘱执行人。因此,遗嘱人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当有效。

2、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执行遗嘱的(例如被指定的执行人不具有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愿意担任遗嘱执行人),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法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近亲属,有义务执行被继承人的遗嘱。法定继承人为数人的,全体继承人为被继承人遗嘱的共同执行人。继承人也可以共同推举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来执行遗嘱。法定继承人为多人,而执行遗嘱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我们认为,遗嘱执行人须忠实地执行遗嘱人的遗嘱,在这上面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如果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执行意见不一致,有不同意见的继承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得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3、在没有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能执行遗嘱时,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的基层组织为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地的基层组织是指继承开始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是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除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不须见证人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1、遗嘱见证人的条件。遗嘱见证人提供证明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对遗嘱见证人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遗嘱见证人所须具备的条件,但从其对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性规定来看,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对事物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缺乏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2、不能充任遗嘱见证人的人。根据《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尚未成年的未成年人和智能欠缺或丧失的精神病人。换句话说,作为遗嘱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的行为能力,应以其参与遗嘱见证时为准,如果做出遗嘱见证时为神志正常,其后成为精神病患者的,则该遗嘱见证仍为有效;反之,如果做出遗嘱见证时患有精神病,其后即使恢复健康,其所做的遗嘱见证也属于无效。

综合上面所说的,遗嘱执行人在分配遗嘱的过程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也是与被继承者约定好对遗嘱实施处理的人员,在写执行人名字的时候就要写上谁执行就写谁的名字,同时也是变相的存在遗嘱分配的见证人,从而也不会引起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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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由谁执行?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下列遗嘱无效:
(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二)遗嘱没有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是受协迫、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伪造的遗嘱无效;
(四)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部分无效;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的,能够用书面或录音方式立遗嘱,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另外,遗嘱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应当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需要有人执行。在一般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可以指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也可以指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来执行。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朋友、单位的同事、有关组织等。如果立遗嘱人遗嘱中没有指定执行人,或者被指定的人不愿执行,所有继承人都有权参加执行。在执行中,他们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如果所有继承人都不能执行,可请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地点的基层组织执行。不管谁执行,都必须按遗嘱人的意见执行遗嘱。否则,遗嘱继承人和遗嘱受赠人有权提讼,要求撤免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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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法律效力,遗嘱是由谁执行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下列遗嘱无效:
(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二)遗嘱没有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是受协迫、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伪造的遗嘱无效;
(四)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部分无效;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的,能够用书面或录音方式立遗嘱,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另外,遗嘱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应当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需要有人执行。在一般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可以指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也可以指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来执行。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朋友、单位的同事、有关组织等。如果立遗嘱人遗嘱中没有指定执行人,或者被指定的人不愿执行,所有继承人都有权参加执行。在执行中,他们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如果所有继承人都不能执行,可请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地点的基层组织执行。不管谁执行,都必须按遗嘱人的意见执行遗嘱。否则,遗嘱继承人和遗嘱受赠人有权提讼,要求撤免执行人。
什么样的遗嘱无效?遗嘱应由谁执行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下列遗嘱无效:
(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二)遗嘱没有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是受协迫、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伪造的遗嘱无效;
(四)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部分无效;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的,能够用书面或录音方式立遗嘱,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另外,遗嘱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应当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需要有人执行。在一般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可以指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也可以指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来执行。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朋友、单位的同事、有关组织等。如果立遗嘱人遗嘱中没有指定执行人,或者被指定的人不愿执行,所有继承人都有权参加执行。在执行中,他们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如果所有继承人都不能执行,可请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地点的基层组织执行。不管谁执行,都必须按遗嘱人的意见执行遗嘱。否则,遗嘱继承人和遗嘱受赠人有权提讼,要求撤免执行人。
自书遗嘱需要有执行人吗?书写遗嘱的人死后,要由谁执行遗嘱?
[律师回复]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亦即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是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的具体体现,是由遗嘱执行人的任务所决定的。我国继承法对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未做明确的具体规定,但从司法实践和立遗嘱人完成其任务的需要上看,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六项:
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这是遗嘱执行人的首要职责。因为无效的遗嘱、不成立的遗嘱都不能执行。因此,遗嘱执行人要执行遗嘱,首先应审查遗嘱的合法性、真实性。例如,要查明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有无涂改,遗嘱的内容有无违法情况等等。遗嘱执行人审查遗嘱时,对遗嘱内容不够明确的,还要弄清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做出符合立遗嘱人原意的解释。
2、清理遗产。清理遗产是指查清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价值等状况。尽管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对其财产一般有具体的说明,但一方面在立遗嘱人设立遗嘱后,遗产的状况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另一方面为执行遗嘱也有必要查清遗产的状况,以防止遗产的占有人隐匿遗产,或造成遗产的遗漏等。遗产较多的,或者不编制遗产清单会影响顺利执行遗嘱时,遗嘱执行人在查清遗产后,还应当编制遗产清单,明确立遗嘱人以遗嘱处分的遗产范围。遗产清单应当交付继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3、管理遗产。遗嘱执行人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和义务。遗嘱中对遗产的管理有要求的,遗嘱执行人应当按照遗嘱中的要求管理遗产。遗嘱中对遗产的管理没有提出要求的,遗嘱执行人对遗产的管理以执行遗嘱的必要为限。例如,遗嘱执行人不得对遗产有处分行为。遗嘱中处分的遗产为他人非法占有的,遗嘱执行人有权请求返还。对立遗嘱人生前的债权,遗嘱执行人有权收取;对已到期的债务也可以以遗产支付。但除立遗嘱人于遗嘱中指明者外,遗嘱执行人不得为遗产债务的免除。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所需的费用,得从遗产中扣除或者由继承人负担。
4、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遗嘱执行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的内容,并对有关遗产的情况做出说明。
5、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赠和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有将遗嘱中处分的遗产转交给有关人的权利和义务。立遗嘱人在遗嘱中遗赠的财产,应由遗嘱执行人交付给受遗赠人。
6、排除执行遗嘱的各种妨碍。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任何人不得妨碍。对于在执行遗嘱中受到他人的非法干涉和妨碍,不论此干涉和妨碍是来自于继承人还是来自于其他人,遗嘱执行人都有权排除,必要时得请求人民保护其执行遗嘱的合法权利。例如,继承人占有或隐匿遗嘱中处分的财产而拒不交出或擅自处分的,他人非法侵占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有权请求人民责令不法行为人停止其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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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名字写错有效吗?
代书遗嘱名字写错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因为个人信息这方面在遗嘱内容中都是重要的,如果写错的话,可能就存在这里容与事实不符的这种情况,那么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需要重新的代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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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担当遗嘱执行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谁能担当遗嘱执行人问题解答如下, 谁能担当遗嘱执行人
遗嘱因于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因此,遗嘱人自己不能执行遗嘱,而须由他人来执行。但遗嘱并不是任何人都可执行的,而只能由特定的人执行。有权执行遗嘱的人,即为遗嘱执行人。因为遗嘱的执行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并且遗嘱的执行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遗嘱执行人也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现行法律虽未规定遗嘱执行人应有何种行为能力,但从遗嘱执行的后果看,遗嘱的执行属于重大的和复杂的民事行为,因此,遗嘱执行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担当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遗嘱执行人的确定有以下三种情况: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被指定的人即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中指定的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执行遗嘱对于执行人来说,并无利益可得,因此,继承人以外的人被遗嘱人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的,有权决定是否担任遗嘱执行人,其不愿意担任遗嘱执行人的,可不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在遗嘱中并未直接指定遗嘱执行人,而是委托
第三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三人依遗嘱中的委托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是否有效呢?我国继承法对此没有规定。在解释上,遗嘱人既然有权指定遗嘱执行人,当然也就有权委托他人去指定遗嘱执行人。因此,遗嘱人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当有效。
2、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执行遗嘱的(例如被指定的执行人不具有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愿意担任遗嘱执行人),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法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近亲属,有义务执行被继承人的遗嘱。法定继承人为数人的,全体继承人为被继承人遗嘱的共同执行人。继承人也可以共同推举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来执行遗嘱。法定继承人为多人,而执行遗嘱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我们认为,遗嘱执行人须忠实地执行遗嘱人的遗嘱,在这上面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如果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执行意见不一致,有不同意见的继承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得请求人民裁决。
3、在没有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能执行遗嘱时,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的基层组织为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地的基层组织是指继承开始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哪些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不须见证人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1、遗嘱见证人的条件。遗嘱见证人提供证明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对遗嘱见证人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遗嘱见证人所须具备的条件,但从其对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性规定来看,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对事物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缺乏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2、不能充任遗嘱见证人的人。根据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尚未成年的未成年人和智能欠缺或丧失的精神病人。换句话说,作为遗嘱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的行为能力,应以其参与遗嘱见证时为准,如果做出遗嘱见证时为神志正常,其后成为精神病患者的,则该遗嘱见证仍为有效;反之,如果做出遗嘱见证时患有精神病,其后即使恢复健康,其所做的遗嘱见证也属于无效。
(2)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对遗产的处分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利害攸关,因此,如果允许继承人、受遗赠人作为遗嘱见证人,可能影响遗嘱的真实可靠性,亦容易引起继承纠纷。这里所说的继承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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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否取得遗产、取得多少遗产会直接影响其利益的人,因此应当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这部分人因与遗嘱实际上有着间接的利害关系,也有可能影响对遗嘱做出客观公正的证明。所以,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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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父母签字的遗嘱所涉及的遗产是两人所有,两人有权利单独、共同处分其所有的财产,其真实意思表达签字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也是有效的。  遗嘱生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必须具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如果立录音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书的遗嘱,也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书人,代书后,将代书的遗嘱在立遗嘱人面前宣读无误后,经立遗嘱人认可,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四)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请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遗嘱在法律上证据效力是最强的,为了立遗嘱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保密。  
(五)无论立哪种形式遗嘱,立遗嘱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由于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确表达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遗嘱。  
(六)遗嘱内容不得违返法律规定,不得剥夺有抚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继承权。  
(七)遗嘱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意思表达真实。立嘱人不能受到胁迫。  若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属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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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必须具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如果立录音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书的遗嘱,也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书人,代书后,将代书的遗嘱在立遗嘱人面前宣读无误后,经立遗嘱人认可,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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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冯某已经在保单中指定其父母为受益人,因此,其不能在遗嘱中将保险金作为自己的个人财产予以处置。此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的变更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显然,冯某在变更受益人时没有书面告知保险公司。因此,其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冯某用遗嘱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拒付理由具有法律依据,林某不能凭冯某的遗嘱获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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